文稿解读:《聊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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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住所(经营场所)(以下简称“住所”)是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法定事项。制定全市统一规范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对于便利市场主体准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山东省高度重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精神,进一步推进登记注册制度便利化,省政府于2014年2月出台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5号),要求在全省实行住所登记改革,并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住所登记条件作出具体规定。为规范我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最大程度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我市于2017年12月印发了《聊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明确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制。2018年,我市按照省局登记要求对2017年《办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全面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进一步放宽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简化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有效提高了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度,切实解决了群众办事的堵点问题。同时,我市在近两年登记实践中也遇到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原住所办法已过有效期限,全市住所登记遇到的复杂特殊情形标准不统一,给登记机关和市场主体造成困扰。二是登记住所虚假问题日益增多,导致后续监管难度增加。此时通过市级层面统一顶层设计,有利于解决上述问题,同时有利于政策衔接。
《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5月1日正式施行。经过前期充分论证,制定全市统一的《实施细则》,符合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关部署要求,符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有利于规范和统一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办理和审查标准,进一步提升登记注册规范化、便利化,从源头防范虚假住所登记风险,提升市场主体登记质量,为社会提供可信、高质量的市场主体。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五章二十六条,包括总则、住所(经营场所)要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和附则。
(一)定义和适用范围。《实施细则》明确了制定的目的依据,以及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等的定义范畴。规定申请人对提交住所材料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负责,指出《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
(二)住所(经营场所)条件和要求。《实施细则》规范了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明确房屋使用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履行义务,强调了以非居住用房作为市场主体住所时,房屋不得使用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的专用部位,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详细列明了住所的条件要求,指出不得作为住所的建筑物情形。同时,针对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作出了特别规定,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便利。
(三)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制度和提交材料。《实施细则》明确了住所登记的地址要求,提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标准化登记制度,进一步提升审批效能。《实施细则》还列出了申报住所信息,确定了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六种情形,以保障住所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规定了不适用申报承诺制度的住所登记材料,列明无法提交不动产权证的替代材料,破解无不动产权证明市场主体的登记难题。对于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配套设施用房用作住所(经营场所)和取得前置许可证件的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提交材料也作出了明确要求,进一步释放场地资源,精简审批材料。
(四)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便利化措施。《实施细则》提出了“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登记便利化措施,进一步提高准入效率。允许物理分割地址或集中办公区作为住所以“一址多照”方式登记多家市场主体。明确“一照多址”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上制度将极大促进市场主体的灵活性和便利性,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同时,也对登记机关及主管部门的监管和服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五)住所(经营场所)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指出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管理的重要性和管理职责,体现了部门间协同合作,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的决心。强调因虚假承诺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市场主体承担。明确市场主体住所实行属地管理,赋予地方规定制定权,有助于细则的灵活应用。《实施细则》细化了经营异常名录公示、强化信用监管的相关规定,旨在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特别提到行政审批部门与许可主管部门应做好审管衔接。
(六)附则相关要求。《实施细则》明确了法律适用原则和组织实施职责,确保各项登记管理措施能够得到有效落实。确定了施行时间和有效期,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清晰的时间预期和制度保障。
三、亮点做法
《实施细则》以“安全、规范、便利”为原则,在严守安全底线基础上,通过应用数字技术在我市探索推动住所标准化登记,同步规范并推广“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改革举措,着力提升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降低住所登记制度性交易成本。相较于《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细则》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以更好地适应我市实际和市场主体需求。
(一)衔接了住所的定义与范围
《办法》列出了市场主体住所的广泛定义,包括了各种类型的市场主体。《实施细则》在《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市场主体的分类和登记机关的具体职责,确保了与《办法》的一致性。
(二)细化了住所申报承诺制度
《办法》提出了住所申报承诺制度的基本原则。《实施细则》具体细化了申报承诺制度的实施流程,包括申请人的法律责任和需要承诺的内容,增强了可操作性。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所标准化登记信息库,相关房屋办理登记可免于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三)推行“一址多照”与“一照多址”
《办法》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实行“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
《实施细则》在《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实施条件和程序,提供了更具体的操作指导,推动降低住所使用和登记成本。
(四)强化了监督管理具体措施
《办法》强调了监督管理的重要性,但未详细说明具体的监管措施。《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包括信息共享机制、异常名录管理等,体现了聊城市在监管方面的创新做法。
(五)明确了市场主体法律责任
《办法》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实施细则》根据聊城市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了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强化了市场主体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房屋使用安全、消防安全等义务,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
四、解读机构、解读人
解读机构:聊城行政审批服务局
解读人:吕晓玉
联系电话:0635-8902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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