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文稿解读
字号:
大 中 小



一、制定背景
我市年平均降水量562.8毫米,全市水资源总量11.86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量仅为199立方米,不足全国人均占有量的十分之一,属水资源危机地区。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强调,“要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2021年10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2022年2月15日,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山东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2023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均对再生水利用提出要求,明确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水、雨水、苦咸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景观绿化、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要求的再生水。2023年我市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总量达2.8亿立方米,再生水使用量9058万立方米,占全年污水处理总量不到三分之一,再生水使用还有很大挖潜空间。合理利用再生水资源,对于我市的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有着现实的、重大的意义。制定《聊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对制度上保障我市再生水利用的高效、集约、规范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立法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节约用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发改环资规〔2019〕695号)《关于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的指导意见》(水资源〔2017〕274号)《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发改环资〔2023〕1193号)《关于加强非常规水源配置利用的指导意见》(水节约〔2023〕206号)《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参考借鉴北京、天津、沈阳、合肥等地区的经验做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24条,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第1条至第3条)明确《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使用、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规定市、县(市、区)要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水利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二部分规划与建设(第4条至第9条)。明确了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的编制主体,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或者进行城市建设,应当预留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铺设再生水利用管线。明确了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项目类型。提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再生水利用支持力度,将再生水利用纳入全市节水产业重点支持,鼓励、支持再生水利用科技创新,提高再生水利用科技创新能力,推进技术产业化。
第三部分运营与维护(第10条至第14条)。明确了再生水运营单位应当取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明确再生水水质标准要求,再生水设施运营和管理工作要求,以及再生水使用安全方面的要求。
第四部分监督与管理(第15条至第20条)。明确再生水利用设施的有关管理要求,再生水实行“有偿使用”、“优质优价”的使用制度。明确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何种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第五部分法律责任(第21条至第22条)。明确违反《办法》的法律责任。
第六部分附则(第23条至第24条)。对再生水、再生水利用设施、再生水运营单位的概念进行了释义。明确办法施行时间及有效期限。
四、实质性解读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将“节水优先”摆在首位。近年来,随着我市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水资源需求明显增加,为进一步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提高再生水使用比例,改善水体环境质量,推动节能减排,特制定本《办法》。通过本《办法》制定,我市再生水利用机制将更加完善,用水方式和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推动我市更好地步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现代化高质量发展轨道。
《办法》立足我市水资源现状,对我市再生水设施及配套管线的规划和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求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再生水厂、加压泵站、输配管网等设施建设和改造。有效避免了无序建设,造成资源浪费。同时,《办法》对需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有关项目进行了明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二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火电、化工、有色冶炼、造纸、印染等高耗水项目;其他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项目。
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直接关系再生水利用工作的效益发挥。《办法》规定,再生水运营单位应当取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并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再生水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相应协议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进一步明确责任与权力,为下一步有效管理打下基础。同时,对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自建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运营主体进行明确。
《办法》对在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的有关情形进行了规定,包括: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建筑施工、公厕冲洗等用水;冷却用水、洗涤用水、工艺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景观水体、湿地水体、河道湖泊生态补水等环境用水;其他适宜使用再生水的。同时,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利用再生水无正当理由不利用的,下达用水计划的主管部门按照可利用数量相应核减其计划用水量,其中,火电、化工、有色冶炼、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项目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有效利用的,应当控制新增取水许可。
五、关键词解释
再生水,是指污水经再生工艺净化处理后,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水质标准,可以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方面使用的非饮用水。
再生水利用设施,包括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厂、加压泵站、输配管网、计量设施、监测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再生水运营单位,是指具备再生水生产输配设施、专业技术力量、应急抢险队伍及设备、设施等,具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证照的单位。
计划用水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用水户和使用公共管网供水达到规定用水规模的非居民用水单位。
六、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聊城市水利局
联系人:唐浩
联系电话:0635-8219351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