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领域
项目名称
资金管理方式
执收部门(单位)
征收对象
征收标准
政策依据
备注
38
自然资源部门
耕地开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
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单位
1、依据中发〔2017〕4号文件,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2、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缴纳。 3.依据《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

《土地管理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4〕75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