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领域
项目名称
资金管理方式
执收部门(单位)
征收对象
征收标准
政策依据
备注
76
仲裁部门
仲裁收费
缴入地方国库
仲裁委
申请仲裁的当事人
一、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争议金额人民币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以下部分按100元交纳;5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纳;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交纳;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交纳;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5%交纳;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0.8%交纳;1000001元以上部分按0.4%交纳。
二、单独申请履行合同附随义务或者履行一定行为,且不涉及争议金额的仲裁请求,每件收取受理费2000 元。其他请求情形的,财产类案件一般以合同总金额为请求数额,非财产类案件每件收取受理费2000 元。
三、互联网仲裁案件的受理费标准按照不低于第一条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金融案件中涉及银行借款的案件受理费标准,按照不低于第一条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处理费按照不低于第四条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其他新型仲裁案件受理费由仲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在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内酌情收取。
四、仲裁案件处理费,结合处理费实际支出收取,收费额不超过案件受理费的45%。
《仲裁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仲裁收费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9号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仲裁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1452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仲裁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鲁发改价格〔2024〕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