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领域
项目名称
资金管理方式
执收部门(单位)
征收对象
征收标准
政策依据
备注
1
教育领域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公办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入园幼儿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制定,收费标准约为130-700元/生、月。
2
教育领域
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国家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初中学校附设的高中班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国家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初中学校附设的高中班学生。
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其中:公办高中学费标准约为300-1000元/生·学期,公办高中住宿费约为50-450元/生·学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3〕4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附件2《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

《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鲁财教〔2013〕50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54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648号

《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贯彻落实<教育部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教财字〔2020〕12号



3
教育领域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中等职业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制定,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约为200-1200元/学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3〕4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附件2《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

《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鲁财教〔2013〕50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54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648号

《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贯彻落实<教育部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教财字〔2020〕12号


4
教育领域
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
高等学校学生
1.本科学校的本专科专业及专科学校基本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下同):文学、法学、历史学、哲学及教育学专业4000元,理学、工学、农学、经济学、管理学及教育学中的体育学专业5000元,医学类专业6000元,非艺术院校艺术类专业8000元(艺术学理论类及其他按艺术类招生的专业6000元)。高职院校基本学费标准:文法财经类专业4800元,理工农类专业5000元,医学类专业6000元,艺术类专业7000元。2.有关特色专业学费标准: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均为6500元;飞行技术专业及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的软件工程、数字媒体技术、微电子科学与工程、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专业均为9100元。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体育院校本专科学费标准,以及其他成本明显变化的专业学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2.公办高校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一)学术学位。硕士8000元、博士10000元。(二)专业学位。省属高校硕士10000元、博士13000元,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硕士、博士均为16000元。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的科研机构、党校等单位,研究生学费标准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体育院校的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3.公办高校校企合作办学收费标准。校企合作办学全省统一指导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和艺术学5个学科门类专业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30%,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和管理学7个学科门类专业上浮幅度不超过10%,下浮不限,具体学费标准由高校自主确定。

中央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通知》教财〔1992〕42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高等学校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教育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号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02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

《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务院港澳办关于调整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2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大学等35所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528号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调整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台湾地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教电〔2005〕333号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调整国内普通高校招收海外华侨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7号

《教育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意见》教高〔2015〕6号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3〕4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直属教学点收费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838号

我省文件:

《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教财字〔2020〕12号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山东省高等教育收费改革试点的意见》鲁价费发〔2013〕93号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优化普通高校学费结构有关事宜的通知》鲁价费发〔2013〕13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98号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2〕734号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完善校企合作办学收费政策促进高等学校创新发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799号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2〕744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山东艺术学院和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专科专业学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1190号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等学校学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


5
教育领域
国家开放大学收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家开放大学
国家开放大学学员
根据国家开放大学(山东)、山东开放大学2021年秋季开放教育招生简章,各专业均按学分收取学费,经山东省物价局备案,本科各专业收费总学分为71学分,收费标准为83元每学分,注册建档费100元每生。开放教育专科各专业收费总学分为76学分,收费标准为70元每学分,注册建档费80元每生;“一村一”、“助力计划”项目专科各专业收费总学分为76学分,各专业收费标准为60元每学分,“一村一”项目专科各专业注册建档费20元每生,“助力计划”项目专科各专业注册建档费50元每生。考试费每生每科次20元,教材费按实际书价收取。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国家开放大学收费项目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21号

《关于重新核定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中专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555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直属教学点收费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838号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收费及其标准问题的通知》教财厅〔2000〕11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4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98号

《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贯彻落实<教育部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教财字〔2020〕12号


6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家、省、市级无线电管理机构
使用无线电频率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及个人
1.蜂窝公众通信: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频段,960兆赫以下频段1600万元/兆赫/年,960-2300兆赫频段1400万元/兆赫/年,2300兆赫以上频段800万元/兆赫/年。在省级范围内使用的频段,960兆赫以下频段160万元/兆赫/年,960-2300兆赫频段140万元/兆赫/年,2300兆赫以上频段80万元/兆赫/年。 2.集群无线调度系统:全国范围内使用5万/频点,省范围内使用1万元/频点,市范围内使用2000元/频点 3.电视台:省级台5万元/每套节目,市级台1万元/套节目; 广播电台:省级台5000元/每套节目,市级台500元/每套节目 4.船舶电台(制式电台):100—2000/每艘 5.微波站:20—60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6.空间电台、地球站:50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7.固定电台:1000MHz以下移动电台100元/每台 8.无线接入系统:450MHZ 频段500元/频点/基站 10.村通工程、村村通工程按发改价格 2017年7月1日起,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统一按实际使用频段计费,并降低各频段收费标准,详见发改价格〔2017〕1186号; 自2018年4月1日起,降低公众移动通信系统 和卫星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详见发改价格〔2018〕601号; 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卫星通讯系统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详见发改价格〔2019〕914号。

《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修订)》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第二代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39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12号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发改价格〔2003〕2300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643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核定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74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60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9〕91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减免全国气象部门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价格〔2000〕1015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7
公安部门
出入境通行证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公安部门
需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公民
每证15元(一次有效)、50元(二次有效)、80元(多次有效)。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价费字〔1993〕164号

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99号

《关于同意变更出入境通行证费项目名称的函》财综〔2008〕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7
公安部门
号牌(含临时)
缴入地方国库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4.摩托车号牌每副35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上述号牌工本费均含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83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行业标准GA36-2014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13〕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7
公安部门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限于补发、换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公安部门
需办理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居民
成人每人350元,证件有效期10年;儿童每人230元,证件有效期5年。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1516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2020〕44号


7
公安部门
户口迁移证件
缴入地方国库
公安部门
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需重办户籍管理证件的个人。
仅限于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每张5元
7
公安部门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境外机动车驾驶人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3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75号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综〔2008〕49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13〕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7
公安部门
号牌架
缴入地方国库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车主自愿安装号牌架的,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含号牌安装费),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10元(含号牌安装费)。

《道路交通安全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83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行业标准GA36-2014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13〕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7
公安部门
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缴入地方国库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每个1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83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行业标准GA36-2014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13〕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7
公安部门
居民户口簿
缴入地方国库
公安部门
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需重办户籍管理证件的个人。
仅限于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每本10元;集体户口簿,城镇每本40元,农村每本30元。
7
公安部门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公安部门
需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个人。
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卡式)每证60元,一次有效往来通行证每证15元。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352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835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价费字〔1993〕16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7
公安部门
台湾同胞定居证
缴入地方国库
公安部门
需办理台湾同胞定居证的个人。
每证8元。
7
公安部门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含签注)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公安部门
需办理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
一次有效往来签注15元,口岸一次有效往来签注50元,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往来签注每件80元,一年(含)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每件100元;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每证200元,补办每证200元;证件加注每项次20元,一次入出境签注、延期停留、暂住加注每项次20元。一次有效通行证40元/每件,电子通行证每证200元。
7
公安部门
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公安部门
需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公民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60元,延期、加注每项次20元;前往港澳通行证每本40元。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40元。一年以上(不含)两年以下(含)120元/件,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160元/件。
7
公安部门
出入境证
缴入地方国库
公安部门
需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外国公民
100元/证

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6〕89号


7
公安部门
旅行证
缴入地方国库
公安部门
需办理入境旅行证件的外国公民
50元/证

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6〕89号


7
公安部门
永久居留申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公安部门
需办理入境永久居留申请证件的外国公民
1500元/人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收费项目的复函》财综〔2004〕3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267号



7
公安部门
居留许可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公安部门
需办理入境居留许可证件的外国公民
有效期不满1年的居留许可,每人400元;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的居留许可,每人800元;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的居留许可,每人1000元。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上述相应标准收费;减少偕行人,收费标准为每人次200元;居留许可变更的,收费标准为每次200元。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居留许可费收费项目的复函》财综〔2004〕6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外国人居留许可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230号


7
公安部门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需办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的车主
行驶证每本10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机动车登记证每证10元;驾驶证每证10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核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的复函》财综〔2001〕67号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和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979号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83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0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13〕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综〔2008〕49号


7
公安部门
永久居留身份证工本费
缴入中央国库
公安部门
需办理入境永久居留证件的外国公民
300元/证;换发、补发,300元/证,丢失补领、损坏换领,600元/证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收费项目的复函》财综〔2004〕3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267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变更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收费项目名称的通知》财税〔2018〕10号



7
公安部门
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公安部门
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
对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民收取工本费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居民身份证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436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综〔2004〕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13〕58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综〔2018〕20号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财综〔2018〕61号


8
公安部门
外国人签证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公安部门
办理出入境签证的外国公民
非对等国家签证人民币收费按照不同收费类别标准不同,最低130元,最高635元;非对等国家签证外币收费标准以港币收费标准为准,最低120港币最高600港币,其他币种根据汇率变化随港币收费标准变动而变动;按国别对等收费的国家收费及收费标准根据国别及签证次数分别制定,详见计价格〔2003〕392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计价格〔2003〕392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0号

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99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13〕54号


9
公安部门
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费)
缴入地方国库
公安部门
申请办理中国国籍的外国公民
国籍申请手续费50元,加入中国国籍证书200元。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0号时间

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99号

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6〕89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13〕54号



10
民政部门
殡葬收费
缴入地方国库
民政部门
接受殡葬服务的遗属
殡葬收费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其中: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费按往返里程计算;遗体存放(含冷藏)费约每小时5元;遗体火化费约200-650元/具;骨灰寄存费约30-60元/年。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价费发〔2012〕149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54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90号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235号


11
自然资源部门
土地复垦费
企业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土地管理法》

《土地复垦条例》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4〕75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土地管理法》 《土地复垦条例》 《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
12
自然资源部门
土地闲置费
缴入地方国库
所在地税务机关
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土地发生的成本(扣除税收)为划拨土地价款;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土地出让金总额为土地出让价款。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4〕75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公告

《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等5部门公告2021年12号


《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发〔2008〕3号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3
自然资源部门
不动产登记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市、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对于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证书工本费:第一本不动产登记证书免费,每增加一本加收10元。

《物权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公告


《物权法》
14
自然资源部门
耕地开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
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单位
1、依据中发〔2017〕4号文件,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2、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缴纳。

《土地管理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4〕75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15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污水处理费
缴入地方国库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完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污水处理厂和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成本,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提出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

《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

《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0〕21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7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16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缴入地方国库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管部门)
1、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因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住建(城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2、向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等挖掘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挖掘修复费。
1.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为0.5元/平方米·天。 2.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主次干路、沥青路面:500元/平方米;支路与非机动车道沥青路面:400元/平方米;条(料)石路面:450元/平方米;彩色沥青路面:520元/平方米;水泥混凝土路面:450元/平方米;彩色方砖:215 元/平方米;人行步道方砖:200元/平方米;砂石路面:90元/平方米。 3.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8号

《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 财政厅 物价局关于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价涉发〔1994〕185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鲁建城字〔2015〕32号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12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鲁建城建字〔2021〕17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17
交通运输部门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缴入地方国库
交通运输
境内所有政府还贷收费公路
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收费和货车计重收费两种计征方式。具体收取标准详见鲁交财〔2019〕68号文件规定。鲁交财〔2020〕1号,自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行驶我省高速公路安装ETC套装设备的货车用户实行85折通行费优惠。

《公路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交公路发〔1994〕686号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交财〔2017〕83号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9号

《关于普通路桥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交财〔2019〕68号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交财〔2020〕1号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对部分货车实行高速公路通行费折扣优惠的通知》鲁交发〔2020〕10号


18
水利部门
水土保持补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所在地税务机关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前款所称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1、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2、烧制砖、瓦、瓷、石灰;3、排放废弃土、石、渣。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1.2元。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石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其中露天开采的每吨1元,非露天开采的每吨0.5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平方米每年1.2元。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照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三)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排放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四)我省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0.1元。

《水土保持法》

《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886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鲁价费发〔2015〕1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税〔2020〕17号

《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2〕757号

《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财税〔2023〕9号


19
农业农村局
药效试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取得农业部农药登记试验资质的单位
境外厂商申请农药实验的单位
药效实验示范750-900元。
19
农业农村局
残留试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取得农业部农药登记试验资质的单位
境外厂商申请农药实验的单位
农药实(试)验中残留试验费,由现行的每一种剂型,一种作物,一处试验点,两年试验期,收费标准15000-17500元。
19
农业农村部门
田间试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取得农业部农药登记试验资质的单位
境外厂商申请农药实验的单位
田间实验每小区60-200元。

《农药管理条例(2017修订)》

国家物价局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发改价格〔2015〕2136号文件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5〕88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20
农业农村局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普通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为:普通渔业捕捞船每年每标准马力20元。专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为:增殖对虾捕捞船每年每标准马力22元;海蜇捕捞船每年每标准马力18元;鹰爪虾捕捞船每年每标准马力20元。

《渔业法》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

《关于农业系统涉及农负担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计价格〔1994〕400号

国家物价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21
卫生健康部门
预防接种服务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接受委托提供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时,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
22元/剂次(包括接种耗材费) 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苗上市后,我省居民接种时免收预防接种服务费。
22
卫生健康部门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缴入地方国库
省及设区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医学会
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存在争议的疫苗受种者或监护人、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
3500元/病例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8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6〕14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的通知》财综〔2008〕7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88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综〔2008〕75号

《关于重新明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283号


22
卫生健康部门
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缴入地方国库
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
省级初次鉴定每人次350元,再次鉴定每人次500元。
22
卫生健康部门
医疗事故鉴定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中华医学会、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部门所属医学会
对医疗事故或文件的确认和处理存在争议的病员及其家属与医疗单位
国家卫生健康委所属中华医学会鉴定收费标准为每例8500元,山东省医学会收费标准为每例3500元。市级医学会收费标准为每例2500元。
23
卫生健康部门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缴入地方国库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不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非免规疫苗生产企业
10元/剂次
24
法院
诉讼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法院
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具体标准详见国务院令481号。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统筹诉讼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13〕62号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退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9〕283号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03〕275号


25
市场监管部门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缴入地方国库
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事业单位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锅炉检验、压力容器检验、压力管道检验、进出口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安全阀校验、电梯定期检验、起重机械检验、客运索道定期检验、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检验、特种设备检测等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详见《关于重新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02号)和鲁发改成本〔2021〕226号。

《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99号

《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2011〕16号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整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09号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7]43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02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降低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226号


26
银保监部门
银行业监管费
缴入中央国库
银保监部门
对纳入监管范围的各类商业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收取银行业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
机构监管费=上年末实收资本*0.05%*风险调整系数。风险调整系数根据被监管单位的监管评级确定,其中一级为0.85,二级为0.92,三级为1,四级为1.08,五级为1.15。 业务监管费=(上年末资产总额-上年末实收资本)×分档费率×风险调整系数-境外分支机构向所在国家缴纳的监管费。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1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暂免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的通知》财税〔2017〕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号



27
银保监部门
保险业监管费
缴入中央国库
银保监部门
(一)对纳入监管范围的各类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和其他经批准设立的保险机构,收取机构监管费。 (二)对纳入监管范围的各类保险公司、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业务监管费
机构监管费:对各类保险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按照营运资金)的 0.4‰收取,其中,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每年每家不超过 200 万元。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的 1‰收取,每年每家不低于 30 万元,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机构以及保险中介集团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的0.4‰收取,每年每家不低于 3000 元,最高不超过 5 万元。对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按照每年每家 2 万元收取。 业务监管费: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按年度自留保费的 0.6‰收取;对意外伤害保险、除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以外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按年度自留保费的 0.8‰收取;对人寿保险业务、长期健康保险业务,按年度自留保费的 0.4‰收取。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按每年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 0.4‰收取。
28
证监部门
证券、期货业监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证监部门
对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每年按其注册资本金的一定比例收取机构监管费
机构监管费:对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每年按注册资本金的 0.5‰收取,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期货经纪公司每年按注册资本金的 0.5‰收取,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业务监管费:对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取证券业务监管费,按股票年交易额的 0.02‰收取。对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收取期货业务监管费,按年交易额的 0.001‰收取。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0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证券期货业监管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1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号



29
仲裁部门
仲裁收费
缴入地方国库
仲裁委
申请仲裁的当事人
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争议金额人民币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以下部分按100元交纳;5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纳;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交纳;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交纳;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5%交纳;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0.8%交纳;1000001元以上部分按0.4%交纳。

《仲裁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仲裁收费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9号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仲裁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1452号


45
相关行政机关
信息公开处理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各级行政机关
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1、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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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部门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所在地税务机关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条件不宜修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应按规定标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1800元/平方米。其中: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地面建筑面积的9%计费;国家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地面建筑面积的8%计费;国家三类人民防空地下室和不设区的市,按地面建筑面积的7%计费;县城按地面建筑面积的6%计费。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综〔2012〕8号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9〕1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125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6〕73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减免中小学校舍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鲁财综〔2015〕63号

《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

《关于重新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10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