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题解读:《聊城市供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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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中 小一、立法背景
为加强供热用热管理,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保障和改善民生,解决供热管理方面存在的制度缺失问题,经市城市管理局申报,《聊城市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被列入《聊城市人民政府2022-2026年立法规划》,2024年申报为年度重点立法项目,拟于年内向市人大提交法规议案。
目前我省德州市、泰安市、滨州市等11个市已经出台了供热相关立法。烟台、日照、威海3个市以政府规章形式作出规范,另外8个市以地方性法规形式作出规范。我市采取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其中近三年制定或修改供热立法的是德州(新)、烟台(修)、临沂(修)和滨州(修)。
二、立法过程
市城管局于2023年5月份启动了《聊城市供热条例》起草工作,制定了工作方案,组建了立法团队,先后深入部分县(市、区)、供热企业、小区换热站、老旧小区改造现场实地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市民代表、供热企业、物业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意见建议;认真学习借鉴了河北、辽宁、泰安、滨州、德州等省市的供热立法成果;在市城管局网站和市司法局立法意见征集平台面向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公开征求意见,对收集到的合理化意见进行了分析、研究,组织召开了立法座谈会、立法论证会,对《条例(草案送审稿)》进行了逐条审查,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7章44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供热用热管理、供热设施管理、投诉与争议、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6条。主要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主管部门等。一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二是市、县(市、区)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等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11个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配合,同时,规定乡镇、办事处配合做好供热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共8条。主要明确了供热专项规划、配套设施及预留用地、供热工程规划、图审、建设、移交、验收等。一是供热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二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查。新建建筑区划红线内配套供热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三是鼓励将换热站独立设置在供热区域地上。
第三章,供热用热管理,共16条。对供热经营体制、经营许可、供热范围划分、供热价格、供热期时间、供热温度、供热条件等进行了规定。一是供热企业应当在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后,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二是供热企业的供热能力不能满足其供热范围内的热负荷时,可以调整其供热范围。三是采暖供热期起止时间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气象情况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时间。四是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摄氏度。五是对小区用热比例作出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单体楼或者既有节能住宅小区,用户达到3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既有非节能住宅小区,用户达到6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如果用热比例达不到上述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用户与供热企业协商,解决居民用热问题。
第四章,供热设施管理,共3条。对供热设施养护、供热数字化监管平台建设等进行了规定。一是小区内公共部分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养护、维修、更新,相关费用纳入经营成本。二是建立供热远程监控数字化监管平台和远程监控调节平台,对供热系统进行自动控制和数字监管。三是供热企业应当对其负责运营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其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章,投诉与争议,共6条。对供热投诉管理、处理时限、热费退还等进行了规定。一是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供热收费、供热质量和供热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等,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二是对供热设施漏气、漏水的投诉,应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对供热温度的投诉,应当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三是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应结合室内温度和不达标时间进行退费。
第六章,法律责任,共3条。规定了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法律责任、用户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共2条。提供了名词解释、实施日期等。
四、关于换热站设置、小区用热比例的说明
《条例(草案)》第十条对换热站建设位置做出规定:“鼓励将换热站独立设置在供热区域地上”。目前新建小区多为高层建筑,大部分换热站都设置在地下一层,换热站内供热水泵与输送管道运行时会产生震动,与居民楼产生共振,造成噪音扰民的情况。鼓励将换热站独立设置在供热区域地上,可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
《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对小区用热比例做出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单体楼或者既有节能住宅小区,用户达到3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目前省内其他城市的用热比例分别为:威海、日照40%,滨州48%,烟台、潍坊、泰安、临沂50%,青岛、菏泽60%,我市规定的比例为全省最低;“既有非节能住宅小区,用户达到6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既有非节能住宅小区虽然入住比例相对较高,但保温效果较差,所以本条例规定热用户达到60%以上的,供热企业予以供热。“如果用热比例达不到上述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用户与供热企业协商,解决居民用热问题”。
五、解读机构、解读人
解读机构:聊城市城市管理局供热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蒋惠
联系电话:0635-8682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