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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三中财务报销管理规定
2023-12-21 14:21:30
聊城第三中学

聊城三中财务报销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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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完善财务报销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以及我校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一、原始凭证的规定

票据必须真实、合法、完整,对不真实、不合法、不规范的票据,经办人应拒绝接受、单位负责人(“一支笔”签字负责人,下同)不得签批报销、财会人员有权不予受理。

1.票据的合法性规定

各种票据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超范围使用的不得作为报销凭据。常用作报销凭据的票据基本要求如下:

(1)发票:必须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并带有税务监制章、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并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各种假发票、借用发票、过期作废发票、跨行业使用的发票都不得做为报销凭据。发票必须列清物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如列示不下,可附加盖对方单位公章

的详细清单。

(2)行政事业收据:必须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带有财政监制章、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和规定的行业内使用、并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收款专

用章。

(3)内部收据:必须由计财科统一印制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4)自制原始凭证:如因工作特殊需要,需向农民工等个人购买农产品等物品而无法取得正规发票的,必须取得对方收款人出具的收款证明(须注明物品名称、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业务日期、收款人地址、收款人签名并加盖手印),并须填制“聊城第三中学自制凭证”,由经办人、验收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视为有效票据。

(5)校内领款单:学校发放各种酬金、劳务、临时工工资等须使用校内统一印制的领款凭证,并由单位负责人、经办人签名,领款人签名栏应由

领款人本人签名。

2.票据的填写规定

(1)发票或收据必须填制完整:单位名称、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开票人、收款人等必须填写完整。单位名称应为聊城第三中学(或聊城三中)。填制单据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发现票据内容有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的财务专用章,但金额有错误的(包括大小写金额不符)或金额涂改的,应当由出具单位

重开,不得在发票上更正。

(2)各种自制原始凭证、单据一律要求用蓝黑或碳素墨水书写,做到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人民币大小写要清楚、完整、正确、相符,大写数字应规范书写(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

佰、仟、万、亿等);小写必须写到分位,没有的用"0"补齐。

3.从外单位取得的票据,只能以经过复写的发票联或收据联作为原始凭证(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而且必须套写正确。

4.各种票据,应在出票之日起一年内报销。

二、票据的装订规定

取得合法票据后,经手人必须把有关发票、收据等按下列规定粘贴在

财务单上:

1.单据粘贴应遵循平整、均匀的原则。

(1)小于粘贴纸的票据,应按右上齐或右下齐,从右往左(左侧不能超过装订线),分上下两行、呈阶梯状将票据左侧平整、均匀地粘贴在粘贴纸上。一张粘贴纸不能贴太多单据。

(2)超过粘贴纸的较大的单据,也需阶梯状粘贴在粘贴纸上(左侧不能超过装订线),并折叠成与粘贴纸大小一样。

(3)与本粘贴纸大小相等的单据(比如临时工工资发放表等)不必粘贴。

2.票据应分类粘贴

(1)不同经费项目列支的票据,应按不同的项目分别粘贴在不同的粘贴纸上。

(2)票据粘贴应遵循一事一粘的原则。比如:多次出差的票据不应粘在同一张粘贴纸上;不能将多次招待票据粘在一张“招待报销单”上。

(3)票据应分类粘贴。例如:火车票、船票、长途汽车票为一类;作为出差报销的餐饮票据为一类,粘在普通粘贴纸上;作为招待费报销的餐饮票据为一类,粘在招待报告单上;外地住宿费为一类;汽油、出租车费等为一类等等。不同类别的费用应分别填写报销单。

三、票据的报销手续规定

主管会计对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审核,未经财务审核且不合法、不真实的票据不得签批报销。

1.报销程序:报销人—财务审核---科室主任(正职或主管)---分管副校长---领导签批-----出纳报销

2.每张原始单据和粘贴纸均需单位负责人、经手人签字,不能以盖章代替签字。

(1)经手人必须在“财务报销单”的指定地方写明各类费用内容、用途、事由,并将单据与报销单钉在一起,经主管会计审核后,方能让单位负责人签字。    

(2)各项经费收支实行校长“一支笔”审批制度,单位负责人签字字样必须在计财科备案。科室主任、分管校长必须在自己的审批权限内审批签字,而且其签字笔迹必须与其在计财科备案笔迹一致,方可报销。如擅自变更签字人,计财科应拒绝办理有关报销手续。

(3)所有原始凭证,均需用蓝黑或碳素笔签字,不得用铅笔、蓝色圆珠笔签字。

3.某些业务报销规定

(1)聊城市内外出交通费报销,因公外出的出租车票和公交车票应为近期2个月内有效,出租车票不能连号,同一天不应出现多张同一辆出租车票。

(2) 报销图书、资料费(含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软件),需去图书馆作图书报增单并需经资产管理员审核盖章,未形成资产的资料费,经由图书资料报增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字方可报销。

(3)报销大宗办公用品、材料的应有验收证明。

(4)凡报销两万元以上(含两万元)的基建、维修及实验室建设项目、大宗物资、物品(含图书、教材采购、印刷费)及仪器设备的购置,成批物资的拍卖等,必须附招投标记录、合同、验收单等。

(5)凡报工程款的,必须附政府采购招标合同、工程预算审批报告、审计报告及工程决算表,经后勤保障中心审核,凡构成固定资产的部分,要附资产报增单,并由资产总管理员在财政资产管理平台系统提交增加固定资产后方可报销。

(6)由个人过失责任造成的罚款、滞纳金、违约金等应由个人承担,不能由单位报销,特殊情况的,需写出说明,由校长签批。

(7)其它未尽事宜按有关法规、政策、制度、文件、学校实际情况执行。

四、财务收支结算规定

1.各项现金支出,必须符合现金使用范围管理规定。通过银行转账的支出,收款单位名称须与票据上所盖章的单位名称一致。

(1)同城(聊城市区及所辖各县市)结算,对同一单位一次性报销金额超过1000元的,须付转账支票或网银转账,按规定应该使用公务卡报销的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

(2)异地结算,对同一单位一次性报销金额超过5000元的,须通过银行结算(差旅费结算按差旅费开支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2.报销单据时应一事一报,不得将一次事项分拆多次报销,如有借款的必须一次性全部冲销完毕,但与借款理由不符,又符合银行结算的,必须通过银行结算,不得冲抵现金借款。

3.报销经办人应为在册职工。学生、临时人员、校外人员原则上不得办理业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行政服务中心、教学服务中心、后勤保障中心等部门参照执行,解释权归财务结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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