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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三中课堂教学安全管理制度
2023-07-13 19:36:44
聊城市第三中学

聊城三中课堂教学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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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避险能力

1.全体师生都应自觉主动地学习安全知识,学习自救自护知识和技能,认真参加学校组织的安全演练。

2.在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及组织校内外集体活动时,必须按章办事,把安全因素放在重要地位。

3.班级组织的一切外出教学、社会实践、公益活动必须向学生发展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请示分管校长批准。

4.班主任要经常对本班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消除。

二、遵守学校纪律,保障校园安全

1.严禁携带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管制刀具及不属于学习用品的一切利器到校:不准携带铁条、钢管、钢球、木棒、甩棍、弹弓、握力棒、哑铃、七节鞭等与学习无关又易伤人的危险物品到校;不准带易燃、易爆(如:烟花爆竹、打火机等)、有毒、有严重腐蚀性的物品到校。

2.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大额现金要存入银行;不随便进入他班教室、宿舍、不把不了解的人带进校内,严禁把校服借给校外人员。

3.学生出入校门应推车步行,学生不准在校园内骑自行车、电动车(学校规定的路段除外)。严禁学生驾汽车、骑摩托车进入校园。

4.各班设一名安全干部,负责本班的安全工作,教室和宿舍钥匙要有专人保管,上课和自习时间未经批准不准进入宿舍,晚自习放学后要锁好教室门、关好窗。

5.体育活动、实验课要严格服从老师指挥,严守操作规程,严禁擅自行动,放置各种危险问题的发生,不许在体育设施上做危险动作。

6.严禁损坏校园、教室内及宿舍内的电线、电器、电器开关、插座等;有损坏现象的不要触摸,不要自行修理,应报告老师、年级组或总务处,由学校派人修理。

7.不具有走读条件的学生必须住在校内,严禁在校外私自租房居住。住校外学生的安全由家长予以督促和负责。

8.不得向窗外抛扔任何杂物、以防砸伤他人和影响校园环境卫生。不得在校园内(包括楼道、楼梯、教室内及宿舍楼内)追逐打闹,不得在栏杆边、窗户边打闹玩耍;不得坐在走廊栏杆上、窗户上;不得在连廊及窗户上向下探头做危险的事情;打扫卫生擦拭窗户时一定确保安全(二楼以上不得擦拭窗外)。

9.严禁攀爬、翻越围墙、操场围栏、建筑物、篮球架;不到学校施工场地玩耍活动。

10.上下楼梯应靠右行走;全校性的集合行动下楼梯时禁止向前推拥,禁止在楼梯走道处做系鞋带等下蹲动作,禁止有意在楼梯通道制造堵塞和拥挤。发现有摔倒挤压现象时,不起哄,后面的学生必须奋力向后退,并积极救助压倒在最下层的同学。全校性的集合行动如上课间操时、放学时上下楼梯要按学校规定的学生紧急疏散路线行走。

11.晚自习突遇停电时,如在自习期间,学生要在教室内等候通知,不得出教室,在确认短时间内不能排除故障时,由老师组织从低楼层开始,逐个楼层疏散学生,绝不能擅自出教室;如在晚自习班空时间停电,在楼下的学生不得再上楼,在楼梯上的学生要贴墙等候待光线适应后再下楼,在教室的学生要在教室内等候,不得出教室,以免互相冲撞造成挤压。

12.发现不法分子和可疑分子,要及时报告学校安全保卫中心、学生发展中心、年级组及老师,注意策略,既要勇敢又要避免受到伤害。

三、遵守法律法规,不做违法事情

1.骑自行车或电动车的学生必须遵守交通法规,横穿马路时应观看左右车辆,确保安全后方能通过,不得盲目抢道;自行车或电动车行驶时不要并排而行,不要猛拐或加速;不要在道路上相互追逐、赛车;步行者应走右侧人行道。

2.学生在校外严禁与不良分子交往。不参加小团伙;不义气用事帮助别人做违法的事;遇事要冷静,不因小事鲁莽冲动而铸大错。

3.学生严禁不请假私自外出。未经家长同意不得在别人家过夜,不留别人在自己家过夜。

4.严禁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网吧、游戏厅等娱乐场所。

5.同学间发生矛盾时必须控制自己的情绪,充分考虑后果,严禁打架斗殴。违者从重处理。

四、珍爱生命,不做危险的事

1.严禁学生私自下河、下湖玩水、游泳、滑冰。违者从重处理。

2.不要做任何妨害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事情。违者从重处理。

3.注意饮食卫生,不买“三无”(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食品和路边摊贩不洁食品,不吃来路不明的食物。

4.不得玩火以免造成火灾;不要随意燃放烟花爆竹以减少火灾和环境污染;不要用火烧垃圾、易爆物品、化学物品,以免释放有毒气体造成中毒。

5.提高警惕,不轻信陌生人的话,不随便跟陌生人外出,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五、慎用家电煤气,保证居家安全

1.使用家用电器要按规定操作,发生故障不要乱拆乱动,以免触电。

2.使用液化气、天然气时应注意关好气阀,以免发生煤气中毒。

六、学生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1.学生在学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认错态度不好、性质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承担造成的损失,性质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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