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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医院-医务人员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应急处置预案
2024-04-01 16:28:34
聊城市人民医院

聊城市人民医院-医务人员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应急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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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工作人员血源性病原体(HBV、HCV、HIV 等)职业接触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事件的危害,确保职业接触后能得到恰当及时的处置,保障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

2. 定义

3. 内容

3.1 工作方针及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职责明确、反应及时、措施果断、部门合作的原则。

3.2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的定义及分类

3.2.1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临床诊疗、护理及科学实验等职业活动过程中被物理、化学或生物等有害因素影响,直接或间接地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甚至危及生命的情况。

3.2.2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的分类:感染性职业暴露、放射性职业暴露、化学性职业暴露及其他职业暴露。

3.2.3 医院感染性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护理活动时意外地被患者的血液等体内物质污染,或被患者血液等体内物质污染的针头、手术刀等锐利器械刺破自己的皮肤而有可能导致感染性疾病发生的一类职业暴露。

3.2.4 艾滋病职业暴露是指实验室技术人员、医生、护士、护理员等工作人员在从事艾滋病防治或其他相关工作中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破损的皮肤或非胃肠道粘膜,或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它锐器刺破皮肤,而具有被艾滋病病毒感染可能性的情况。

3.3 应急组织机构

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院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应急处理的指挥工作,由医务部、护理部、预防保健科、门诊办、检验科、医疗设备处、药学部及各临床科室组成聊城市人民医院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应急处理工作组。

3.4 各部门职责

3.4.1 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建立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队伍,保障卫生防护和治疗药品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的储备。 负责组建本院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应急处理小组。

3.4.2 医院感染管理科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风险评估、调查和控制。

3.4.3 医务部负责血源性职业接触后工作人员的医疗救治、咨询和转诊工作。

3.4.4 预防保健科负责与疾控部门联系,提供定性检测,必要时采用疫苗接种或抗逆转录病毒药物加以预防性治疗。

3.4.5 相关部门协助职业暴露调查与控制,督查医护人员对预防职业暴露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指导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后紧急处置、上报。

3.4.6 严格按照要求采取相关预防控制措施,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涉及到多部门时应密切配合,沟通信息。

3.5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后的报告及应急处理措施

在职业暴露发生后,应遵循及时处理原则、报告原则、保密原则和知情同意原则。

3.5.1 职业暴露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对暴露伤口进行局部处理。皮肤和粘膜被污染的,应立即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反复冲洗粘膜。被锐器刺割伤的,应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水进行冲洗。被污染部位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

3.5.2 紧急局部处理完成后,当事人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汇报,并通过 HIS 系统填报《职业接触登记表》,经风险评估后,确定为 HIV 职业暴露后应由预防保健科立即报告疾控部门。

3.5.3 由职业暴露专家对暴露级别和暴露源进行评估,确定是否进行药物预防,如有必要,在专家的指导下,采用疫苗接种或抗逆转录病毒药物加以预防。

3.5.3.1 暴露源 HBV 阳性

接触后预防措施与接种疫苗的状态紧密相关:

3.5.3.1.1 未接种疫苗者,应采取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接种乙肝疫苗的措施;

3.5.3.1.2 以前接种过疫苗,已知有反应者,无需处理;

3.5.3.1.3 以前接种过疫苗,已知没有反应者,应采取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接种乙肝疫苗的措施;

3.5.3.1.4 抗体反应未知者进行抗原抗体检测,如检测结果不充分,应采取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接种乙肝疫苗的措施。

3.5.3.1.5 在最后一剂疫苗接种 1 个月~2 个月之后进行病毒抗体追踪检测;

3.5.3.1.6 如果 3 个月~4 个月前注射过乙肝免疫球蛋白,则抗原抗体反应不能确定为接种疫苗后产生的免疫反应。

3.5.3.2 暴露源 HCV 阳性

接触当天、1 个月、3 个月、6 个月进行丙型肝炎病毒 RNA 检测。

3.5.3.3 暴露源 HIV 阳性

尽快采取接触后预防措施,预防性用药应当在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接触后 4

小时内实施,最迟不得超过 24 小时。但即使超过 24 小时,也应实施预防

性用药。对所有不知是否怀孕的育龄妇女进行妊娠检测。育龄妇女在预防

性用药期间,应避免或终止妊娠。暴露者应于暴露后当日、4 周、8 周、12

周、6 月、12 月进行血液 HIV 抗体检测。

3.5.4 由专家为暴露者提供健康和心理咨询服务。对事故涉及的职业暴露者在整个处理过程中应做好保密工作。对暴露者提供的各项应急处理措施应征得暴露者的同意。

3.5.5 暴露事故发生科室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查找事故原因,并对事故过程和处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包括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及经过、暴露方式、损伤的具体部位、损伤的程度、接触物的种类和含有 HBV、HCV、HIV 等的情况、处理方法和处理经过(包括现场专家和领导的指示)、详细记录用药情况及首次用药时间、药物的毒副作用情况及用药的依从性。

3.5.6 各相关科室落实好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事件应急处理的安全操作和个人防护措施。包括合理医学实验室的布局,生物安全防护设施的建立,废弃物的正确消毒处理,个人防护用品储备和落实职业防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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