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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水服务管理办法(工作规则)
2024-08-14 14:58:01
聊城润达水业有限公司

聊城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水服务管理办法(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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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聊城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的对外供水服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保障优质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水服务工作以顾客满意为目标,坚持生产、服务并重原则,以服务促生产,以服务创效益,以服务树形象。

第三条 运营管理部是集团对外服务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对外供水服务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和考核。

第四条 各单位(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服务制度,对所属员工进行督促、检查。承办供水服务工作的的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应及时报运营管理部。

第五条 服务对象就供水服务工作中违规违纪现象的举报、投诉由集团纪检监察室负责查处落实。

第二章 工作制度

第六条 运营管理部应对顾客、上级管理部门、市长热线、新闻媒体等对象的投诉、批评、曝光、表扬等信息进行统计、分析。

第七条 供水服务工作实行公开服务承诺,明确业务办理标准及流程,确定办结时限,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做到主动、热情、及时、周到。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刁难服务对象等不正之风。

第八条 供水服务工作采取投诉电话、挂牌服务、意见征询箱等监督形式,便于顾客和群众查询、监督和投诉。

第九条 供水服务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严禁出现推诿、扯皮,让顾客自行寻求解决办法,造成顾客多次求助或投诉的现象。

第十条 运营管理部应建立供水服务工作回访制度,负责跟踪服务质量,听取顾客对集团维修、施工、对外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顾客提出的业务范围内的问题和情况进行查证,对不规范的服务行为做出责令限期整改或提出通报批评,并作为服务质量工作考核的依据。

第三章 供水服务要求和标准

第十一条 员工在供水服务工作中遇到涉及顾客切身利益,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应迅速报告集团领导和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运营管理部转办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在 20 分钟内受理。承办单位或部门必须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运营管理部 24 小时工作对接。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对运营管理部转办的事项,必须在办理时限内处理完毕;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提前向运营管理部反馈原因。

第十四条 按照事项性质,以接报时间为起点,实行不同的办理时限:

(一)紧急、重大事件的办理时限为 2 小时。

(二)下列事项办理时限为 12 小时:

1.政府部门、新闻媒体等重要单位的“三来”急办件,或可能对集团形象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

2.可能造成顾客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项;

3.井盖丢失损坏的事项(属水务集团产权的)。

4.管道指认。

5.水污染事件。

(三)下列事项办理时限为 24 小时:

1.欠费停水后顾客结清水费后的恢复供水;

2.水质异常问题。

3.贸易结算水表指数复核。

(四)下列事项办理时限为 36 小时:

1.水表故障报修;

2.偷用水、转供水、损坏供水设施等事项;

3.顾客反映的质保期内表后设施的损坏、漏水等;

4.表井内设施的损坏报修。

(五)下列事项办理时限为 48 小时:

1.顾客反映用水困难;

2.闸门井塌陷;

3.顾客反映水量异常;

4.其他一般性的来访、来电和来信问题。

(六)下列事项办理时限为 72 小时:

1.顾客反映的施工质量问题;

2.水表空转;

3.赔偿问题;

4.需要与顾客较长时间协调处理的其他问题。

(七)可能影响集团声誉和形象的重要事件和其他未预测到的事件,由运营管理部视情况合理确定办理时限。

第十五条 热线系统出故障,承办单位无法领取或提交工单,应及时与运营管理部联系,否则造成超时的,按未及时办理认定。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受理事项有异议的,应根据运营管理部的意见,进行退单或继续办理。

第十七条 对于运营管理部派发的任务,承办单位(部门)现场无法解决或超出职能范围的,及时将情况向主管领导进行汇报,做好内部信息传递,不得出现推诿敷衍的情况。

第十八条 区别停水或降压的性质不同,分别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一)涉及停水、降压范围较大的计划性作业安排,应按停水报批工作程序办理。实施停水、降压工作的单位或部门应提前 24 小时在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并由顾客管理部门在停水区域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户表小区按顾客登记信息实行短信通知。

(二)因抢修或拆换表需紧急停水的,施工单位应及时将停水管径、关停阀门大小、数量、停水区域和停水起止时间等报告运营管理部。恢复供水后,施工单位应立即通知运营管理部。不能按计划完成或停水时间、停水范围有延长和扩大时,提前告知运营管理部。

(三)因欠费等其他原因对总表顾客实行的停水,应提前报运营管理部。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需实施停水、降压的,应到相关部门办理施工停水手续,由供水管道管理部门指定专人配合实施。

第二十条 顾客申请接水业务,按集团《立户报装流程》办理。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水兴市政《室外管道工程技术手册》规范施工。

第二十二条 供水设施发生漏水时,供水管道管理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在接报之时起 40 分钟内(外环路外 60 分钟内)赶到现场,确定处理方案。抢修时限按照《城市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207-2013 执行。管道直径小于或等于 600mm 的管道应少于 24 小时,管道直径大于 600mm,且小于或等于 1200mm 的管道宜少于 36 小时。

第二十三条 表井内设施损坏漏水、表后漏水表井内阀门无法关闭,维修人员应在接报之时起 30分钟内与顾客取得联系,根据紧急程度,合理安排时间现场处置。

第二十四条 因周检、拆换顾客贸易结算水表的,应履行相关手续后办理,避免引起水费纠纷。

第二十五条 因外界因素造成供水设施漏水时,供水稽查支队应在接报之时起 40 分钟内(外环路外 60 分钟内)赶到现场,追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抄表部门应每月对贸易结算水表进行一次查抄,稽查支队负责对抄表情况进行抽查监督。因特殊原因,超过 2 个月以上无法查抄的,应书面向稽查支队说明原因。抄表部门应保证贸易结算水表数据查抄准确,稽查支队负责根据运营管理部意见,对顾客反映的水表指数不准确的情况进行复核。

第二十七条 当出现大面积水污染事件,用户维修部门负责现场排查原因并协调处理。必要时,集团其他单位和部门要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供水服务工作受到顾客、新闻媒体表扬,按集团《员工奖惩办法》第五条第六款及第六条进行表彰。

第二十九条 在对外供水服务工作中被新闻媒体曝光,给集团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罚责任部门100 元、直接领导 50 元、指标责任人 50 元;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领导和单位分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条 因维修延误给集团造成损失的,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处以 100 元以上、3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违规施工和维修情形,造成管网水质污染的,对责任单位处以 1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新建管网冲刷不彻底,造成水质污染的。

(二)施工作业过程中将污水等脏物带入供水管网中的。

第三十二条 在对外服务工作中,受到上级领导的批评或被顾客投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给予责任人的直接领导 50 元的处罚,对责任人给予 200 元的处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调离岗位或待岗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责任人赔偿损失:

(一)利用工作之便搞行业不正之风,吃、拿、卡、要,故意刁难顾客的。

(二)对政府部门或新闻单位等反映的问题,未按要求办理和反馈的。

(三)因工作失误,给他人及他人财产造成损害或损失,经集团有关部门认定的。

(四)对供水设施检(维)修工作管理不到位,或施工现场监护不力,以及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等原因,造成他人伤害或损失的。

(五)遇重大问题、突发事件,未及时向集团领导报告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 50 元以上、1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漏水、损坏,责任单位未按规定时间赶到现场、现场无人监护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

(二)未及时配合施工单位停水,影响施工或维修的。

(三)计划性停水或较大范围降压时,未及时书面通知运营管理部的。

(四)未在规定时限在停水区域张贴停水公告。

(五)非计划性停水时,责任单位未在停水的同时告知运营管理部的。

(六)已修复的漏点因施工质量原因在 3 个月内重复进行维修的。

(七)不履行停水报批程序,擅自停水的。

(八)购置的供水材料因质量问题造成漏水的。

(九)年度内同一人员连续三次及以上抄表不准确。

(十)因欠费对总表顾客或集中对户表顾客实行停水,未提前报运营管理部。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处以 50 元的罚款:

(一)通讯工具未按规定保持畅通、拒接或无法接通,导致各类信息无法转办的。

(二)承办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或完成热线工作指令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对顾客反映和投诉的问题,未及时落实处理,造成顾客 2 次以上投诉的。

(四)对运营管理部转办的各类信息,未按要求回复处理意见或处理结果的。

(五)未按规定履行首问负责制,造成顾客投诉等不良影响的。

(六)未按规定或约定完成设计或施工工作,造成集团损失或顾客投诉的。

(七)未按规定要求,擅自拆换顾客水表,引起水费纠纷的。

(八)贸易结算水表抄表数据不准确,经稽查支队认定的。

(九)其他未按规定办理业务,造成集团损失或顾客投诉的。

第三十五条 在工作中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给集团造成 2 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解除与责任人的劳动合同,并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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