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润达水业有限公司用户自建供水设施移交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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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 为了积极推进用户自建供水设施顺利移交至供水企业进行统一管 理,实现分户设表、按户收费,确保移交后的供水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包括居民、企事业单位和工商业个体户等用户自建的供水设施移交。
1.3 本标准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给 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等编制。
2.基本原则
用户自建供水设施选用的设施和材质必须获得国家或省级卫生部门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3.术语和定义
自建供水设施是指用户自行建设的供水水箱、水池、管道、阀门、泵房、水泵、水表及其附属设施。
4.验收技术要求
4.1 户表验收范围要求:
范围应为小区内具有本单位产权的所有住宅及相应配套设施;原水表接口处水表及附属设施至用户户内管线均在验收范围内。
4.2 水表验收技术要求:
4.2.1 计量:小区内生活用水、绿化用水、换热站补水用水、消防用水等要分开计量,且在小区原总表位置应设置对照表。
4.2.2 生活用水:所接收生活用水户要求单户计量,且水表全部出户。 安装方式为:有管道井的设在管道井内,安装远传抄表;无管道井的,在 楼下楼道或地下室内设置保温水表箱,水表设置在保温水表箱内,安装远 传抄表;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在楼下建设地下水表井,水表设置于地下水表井内;安装机械水表。
4.2.3 绿化用水:绿化用水应单独做表,并且表后采取设防止倒流污染的措施。
4.2.4 换热站补水用水:换热站补水应单独做表,并在表后加设倒流防止器。
4.2.5 消防用水:消防用水分为室内和室外,室内用水可在生活用水管 上加设水表,并设置倒流防止器,室外消防用水管网应与生活用水管网在对照表前分开,单独计量。
4.2.6 商业用水等其他用水应分别计量,条件达到时可采用一户一表。
4.3 管网验收技术要求:
4.3.1 给水管道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给水管材,严禁使用镀锌钢管。
4.3.2 室外给水管道: 管径≥DN100 采用球墨铸铁管(压力不小于 1.0MPa),胶圈连接;管径<DN100 采用 PE 管道(压力不小于 1.0MPa),热熔连接。
4.3.3 室内给水管道:管道井内及地下室或楼梯间的保温水表箱前采用衬塑钢管,管径≥DN100 卡箍连接,<DN100 采用丝接;表里管道采用 PE管(压力不小于 1.0MPa),管径不小于 De20,并且存在多路供水管道时在PE 管外部包裹 PVC 套管。
4.4 阀门验收技术要求:每栋楼前及室外水表箱前、管道井内管道始 端应加设阀门。户表前应设置防盗阀门,水表后加设逆止阀。各种阀门压力均不小于 1.0MPa。
4.5 井室验收技术要求:水表井采用砖砌筑水表井,采用 240mm 墙体, 内外井壁使用水泥砂浆抹面处理,且应设置在居民住宅外不受污染的位置,避开低洼地、车行道。
4.6 二供泵房验收技术要求:
4.6.1 生活水泵房必须独立设置,泵房出入口应从公共通道直接进入。 不应毗邻起居室或卧室。不得与消防等其他设施合用,泵房内不得有雨水管、污水管等其他管道。
4.6.2 用户因规划等其他原因无法满足建设地面泵房的,则采用地下泵 房,宜设置在居住建筑之外或居住建筑的地下二层,当居住建筑首层为公建时,可设置在地下一层。
4.6.3 泵房需安装防火防盗门,其尺寸应满足搬运最大设备的需要,采 用双开门,尺寸不低于高 2.5m*宽 1.6m,窗户及通风孔应设置防护格栅式网罩。
4.6.4 地上泵房宜采用坡屋顶(尖顶),泵房内需采取冬季保暖和夏季 降温措施, 向阳面的窗户要有遮阳设施,窗户应加装不锈钢防盗窗,以免控制柜内电子原件、电线因阳光照射而老化。
4.6.5 泵房内减振防噪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的规定。
4.6.6 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 的要求。
4.6.7 泵房内有一套设备面积不应小于 25 ㎡ ,每增加一套设备,相应 增加面积 15m2,水箱占有位置单独考虑,以周边距墙 1m 为限;泵房净高应不低于 3.5m。
4.6.8 水泵、控制柜基础使用不小于 C25 规格素混凝土制作,基础高出 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 0.2m。水箱基础根据设计要求,相邻设备的基础应有 宽度大于 0.8m 的通道;不留通道的机组的突出部分与墙壁间的净距或相邻两台机组突出部分的净距应大于 0.4m。
4.6.9 泵房的内墙、地面须选用符合环保要求、易清洁的瓷砖铺砌(包 含设备基础及泵房内踢脚线)。泵房屋顶应粉刷(白色为主),墙上无渗、漏痕迹,地上泵房要保证屋顶落水无阻塞、漏水现象。
4.6.10 泵房内须具有良好的照明条件,并配备应急照明设施和备用插座(墙插应选用防水插座)。
4.6.11 泵房内须为清洁工具预留存放空间。
4.6.12 泵房内须配备干粉灭火器 2 个,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的要求。
4.6.13 泵房内须配备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和门禁系统。
4.6.14 设备控制柜前应设置绝缘胶垫。
4.6.15 泵房内须设置排水沟(300mm 宽度、400mm 深度,且加装不锈钢排水沟篦子),地面应有不小于 5‰的坡度坡向排水设施。
4.6.16 泵房内应设置积水坑(100cm*100cm*100cm),坑口采用壁厚为 1mm 的不锈钢格栅盖平,并安装排污泵和液位浮球开关,单独配控制箱,排污泵可自动、手动运行。
4.6.17 如积水坑设置在消防泵房或泵房外,建设方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因排水不及时导致泵房内发生的问题,建设方或物业承担全部责任。
4.6.18 泵房须设置出风孔、进风孔(进风口应大于出风口三分之一, 采用面叶窗外加钢制栅栏),并安装轴流风机(风机外部加装防护网罩), 根据泵房实际面积配备相应规格型号,并配备自动控制。通风孔应设置防 护格栅式网罩。如现场不具备通风条件,应配备除湿机(泵房内环境温度应控制在 5℃-35℃; 空气相对湿度应<70%RH,无结露)。
4.6.19 泵房内电控系统宜与水泵机组、水箱、管道等输配水设备隔离设置,并应采取防水、防潮和消防措施。
4.6.20 泵房设备应设置专用供电线路,且应采用双电源双回路供电方 式。泵房内线路线缆必须布设专用桥架,桥架应符合《电缆桥架国家标准|线槽国家标准》的要求。
4.6.21 泵房内配电柜为二次供水设备专项供电线路,不能增加漏电保 护器,并且有可贸易结算的独立用电计量装置,需支持远传抄表功能。(建 设方须单独向供电公司申请立户,验收合格具备接收条件后,润达水业公司按照规定对该电费进行报销)。
4.7 其他技术要求:
4.7.1 小区的总对照表后应设倒流防止器或者止回阀,消防、绿化、换热站等水表后应加设倒流防止器,条件无法达到时,可设止回阀。
4.7.2 管道井内管道及其他裸露在室外的管道应采用不小于 5cm 的橡塑壳海绵保温,外加 PAP 板。
4.7.3 二次供水设备达不到聊城润达水业有限公司《泵房建设标准》要求的,应对二次供水设备及泵房进行改造。
4.7.4 所 使 用 的 管 材 、 管 件 应 分 别 符 合 相 应《 给 水 用 PE 管 》GB13663-2001 的要求。
4.7.5 管道试验压力为供水压力的 1.5 倍,切不小于 0.7 兆帕。
4.7.6 由水质检测部门对管道水进行化验,确保水质符合饮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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