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信访事项办理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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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期限,负责受理、办理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初次信访事项,并书面答复信访人。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信访人首次向本机关、单位提出的信访事项;(二)本级或者上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首次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信访人向不同机关、单位或者同一机关、单位不同部门提出信访事项的,先行收到的机关、单位或者部门先行受理,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对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和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的初次信访事项,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国家信访局协调解决“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工作规则》明确的原则和程序划分责任、受理办理。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及其他机关、单位收到初次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在信访信息系统中录入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投诉请求、建议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等主要内容,做到要素完整、客观、准确。
对通过信息网络收到的初次信访事项,应当缩短转送、交办期限,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收到初次信访事项,对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处理途径和程序、转送交办去向等;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或者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初次信访事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一般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适当延长办理期限;符合简易办理条件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告知。
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应当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区分不同情况办理初次信访事项。对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初次信访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信访人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告知请求复查的期限和机关、单位;收到复查(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做好复查(复核)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复查(复核)意见书。
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出具的告知书、信访处理意见书、延期告知书、复查(复核)意见书应当要素齐全、格式正确、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并及时送达信访人或者有关人员,严格履行签收等手续。相关文书以及送达凭证均应当及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应当按期向交办机关反馈处理意见,督促有关机关、单位执行,并做好信访人的政策解释和疏导教育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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