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信访事项如何按照诉求分类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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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初次信访事项,应当区分情况,在15日内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申诉求决类初次信访事项,属于本级、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对有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二)对建议意见类初次信访事项,其中有利于完善政策、改进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上报本级党委、政府作为决策参考,或者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研究。
(三)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
(四)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初次信访事项,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五)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情况重大、紧急的初次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并向上一级信访部门报告。
(六)对扬言实施滋事扰序等违法行为的初次信访事项,应当即时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通报人员属地做好核查处置、教育疏导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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