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初次信访事项的办理有何督办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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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期限,负责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人提出的初次信访事项,并进行协调、督办。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加强对初次信访事项的跟踪督办,发现本级和下级有关机关、单位存在违反信访工作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因化解工作不到位引发“信转访”、重复信访或者越级走访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初次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信访工作条例》和《山东省信访工作“三函”实施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以依规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定期考核下一级信访部门和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初次信访办理工作,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有关考核情况。
对初次信访事项一次性化解率偏低,重复信访事项数量占比较高、增幅较大,或者新增信访积案数量较多的地区或者部门单位,应当予以通报批评、约谈提醒、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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