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稿解读:《聊城市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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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规范》的政策背景、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为了切实解决群众在工作和生活中 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深化信访制度改革,提高信访事项办理质效,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国家信访局《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和山东省信访局《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二、什么是信访事项简易办理?
信访事项简易办理是指各级机关、单位按照工作职责,针对诉求简单明了的信访事项,简化程序,缩短时限,在转送、受理、办理、送达等环节实行快捷处理。
三、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繁简分流、简便务实、灵活高效的工作原则,实行“即接即转、快办快结”的工作方式,最短时间回应解决群众诉求,最大限度减少矛盾积累,有效防止重复信访、信访上行。
四、哪些初次信访事项适用简易办理?
(一)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易于解决的;
(二)提出咨询或者意见建议、表达感谢,可以即时反馈的;
(三)涉及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时效性强,应当即时处理的;
(四)有关机关、单位已有明确承诺或者结论的;
(五)其他可以简易办理的。
五、哪些信访事项不适用简易办理?
(一)属于《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一下方式办理:
1、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2、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3、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4、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5、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二)上级机关、单位交办的;
(三)可能对信访人诉求不予支持的;
(四)存在涉及多个责任主体或者集体联名投诉等重大、复杂、疑难情形的;
(五)其他不宜简易办理的。
六、谁决定信访事项是否适用简易办理?
信访事项是否适用简易办理,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决定,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及上级机关、单位在转送信访事项时可以提出简易办理建议。
七、对提出简易办理建议的信访事项怎样转送?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及上级机关、单位对提出简易办理建议的信访事项,可以通过信访信息系统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并抄送下一级信访部门;不具备直接转送条件的,各中间层级机关、单位应当依次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过信访信息系统完成转送。
八、对适用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如何受理、告知?
对适用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在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可以当即决定的,应当当即告知信访人。
除信访人要求出具纸质受理告知书的,可以当面口头或者通过信息网络、电话、手机短信等快捷方式告知信访人。通过信息网络、手机短信告知的,应当确认信访人收悉。
告知情况应当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九、对适用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如何处理、答复?
对适用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可以当即答复的,应当当即出具处理意见。
除信访人要求出具纸质信访处理意见书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手机短信等快捷方式答复信访人,并确认信访人收悉。
答复情况应当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十、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建议办理程序能否转为普通程序办理?
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认为不宜简易办理的,信访人不同意简易办理的,或者简易办理未得到妥善解决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普通程序继续办理,办理时限从按照简易办理程序受理之日起计算,一般应当在30日内办结。
属上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机关、单位提出简易办理建议的,应当及时向提出建议的机关、单位反馈情况并说明理由。
十一、对信访事项简易办理有何督办措施?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及上级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统计分析工作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根据工作需要纳入绩效考核,推动各级机关、单位建立完善简易办理工作机制,高效解决群众信访诉求。
十二、信访事项简易办理的责任追究情形有哪些?
对错误适用简易办理程序的,对适用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的,或者以简易办理为名损害信访人权益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及上级机关、单位应当督促本地区本系统有关机关、单位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信访部门按照《山东省信访工作“三函”实施办法》规定及时发出信访督办函、风险提醒函、问责建议函,上级机关、单位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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