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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幼儿师范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07-14 10:33:42
聊城幼儿师范学校

聊城幼儿师范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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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2010 年 5 月13 日颁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聊城幼儿师范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专学生的学籍管理,“三二连读”高等职业教育、五年一贯制高等师范教育、“3+4”对口贯通分段培养高等师范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三二连读”高等职业教育、五年一贯制高等师范教育学生后两年学籍管理参照对应合作高等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经我校按照山东省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须持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以书面申请向学校学工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者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学生本人已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将学生电子学籍信息上传至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建立新生电子档案,学生即取得学籍,由学校发放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学生证。凡按专业大类招收的学生,新生入学后可按专业类别注册。

第五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学籍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课程成绩单、见习实习鉴定材料;

4.享受国家助学金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省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者应注销其学籍,并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中注明,同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办理注册手续。未按照学校的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未经请假两周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修业年限

第八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初中起点中专学制为三年,高中起点中专学制为一年。“三二连读”高职专科、五年制高师专科、“3+4”对口贯通分段培养高师本科学生在完成三年制中专段学习后且考核、考试合格,可分别转入专科段(两年)和本科段(四年)学习。

第四章 成绩考核

第九条 成绩考核包括操行和学业两个方面,是确定学生升留级及毕业的依据,并可作为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发放奖学金、推荐就业的依据。

第十条 学生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所修读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聊城幼儿师范学校学生成绩登记表》,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四级制(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和两级制(合格和不合格)记分。课程考试总评成绩以期末考核为主,平时考核为辅(原则上按6:4计算),平时成绩可根据学生的学习态度和作业、技能、实验、提问、测验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操行考核主要对学生遵守法律法规、公民道德、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成绩按学期记载,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该根据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参加体育活动的学生,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所在系和体育组审核,教务处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免修体育课的申请表必须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1.累计缺课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 1/3 ; 

2.因学籍异动未获批准复学者。 

第十五条 因个人身体原因(持医院证明)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的学生,应事先办理缓考手续,经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 

第十六条 凡缺考、考核违纪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入《聊城幼儿师范学校学生成绩登记表》,并注明“缺考”或“作弊”字样,对确有悔改者,视其表现在毕业前安排一次补考。

第十七条 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生或因事(病)请假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均应在下学期开学初、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补考。因不合格而补考的学生,成绩达到合格以上者,均按60分 (或及格) 计,并注明补考字样。因缓考而补考的学生,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其考核成绩记载时注明“缓考”字样。重新修读的课程成绩记载时注明“重修”字样。

第五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八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留级、转段、休学、复学、注销及退学。

第十九条 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经考核合格或补考后合格的课程累计门数超过该学年所学课程总门数三分之二者,准予留级。学生留级后,经补考不及格课程要进行重修,重修结束后,由学校在毕业前安排一次补考。统计课程门数时,考试、考查课程均列入计算,一门课程分上、下两学期开设的按两门计入总数。

第二十条 学生每学年经考核或补考后,仍有应修总课程门数的三分之一及以上不及格或操行评定不合格的,应予留级。连续两学期内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累计门数达两学期课程总门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应留入低一年级,留级次数限定为一次。留级学生所学专业如无后续班级,学校应在征得学生同意的前提下,安排到其他适当专业就读。学籍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留级学生情况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三二连读”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五年制高等师范教育专科学生在完成前三年中专段学习且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转入后两年专科段学习;“三二连读”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学生未达到转段要求,但符合中专毕业要求的,发给聊城幼儿师范学校普通中专毕业证书。

“3+4”对口贯通分段培养高等师范教育本科学生在完成中专阶段学习且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参加全省统一的转段考试,成绩全部合格者转入本科段学习,未达到转段录取标准的学生,如符合五年制高等师范教育转段录取条件,可以按有关管理办法进入专科阶段学习。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

1.学生因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时间超过一学期总课时的三分之一者;

2.学生因事或因病请假,一学期中累计时间超过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应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休学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

第二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对其在外活动不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同意后,学生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转入其他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逾期不申请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和复学,必须经学校同意,报聊城幼儿师范学校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有关单位,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一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确诊,患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或不宜在校学习者;

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5.一学期旷课累计达60课时以上;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7.学生自愿要求退学,其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劝阻仍坚持退学者;

8.因其它原因,经学校认定必须退学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退学,属于第三十三条第 7项,学生应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家长和主管领导共同签署意见,报学工处、教务处批准审核,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属于其他项的,由学生所在系作出详细的书面说明,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工处、教务处批准审核,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办清离校手续。自正式通知退学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学校将退学的学生信息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一条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上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二条 凡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上课、自习、实验、实习、军训、劳动等)和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均应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必须事先请假并得到批准。凡未经批准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应令其检查,并根据其旷课时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专业技能竞赛、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习标兵”等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有关奖励的资料和决定应存入本人档案。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

第三十四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受上述纪律处分的学生,除开除学籍者外,有显著悔改表现和进步的,可以撤销处分。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的,留校察看期满可撤销处分;经教育,留校察看期间仍不悔改者,可开除学籍。

第三十五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恰当。处理结论要通知本人及家长(监护人),允许本人按照中等职业学校或高等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学生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并给予答复。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学籍档案,撤销处分后,可将有关材料从学生学籍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学校应将撤销处分的决定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情节严重者;

5.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且屡教不改者;

6.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必须经过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九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应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

1.操行考核合格;

2.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考核合格;

3.教育实习鉴定合格;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劳等几方面,即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四十条 学生在毕业时仍有部分课程(含实践课程)不及格,或操行评定不合格,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颁发。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办,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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