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幼儿师范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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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服务区域经济发展,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9〕9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院校基本工作规范>的通知》(鲁教职发〔2016〕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实习,是指我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各系安排或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各系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 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应科学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四条 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学生实习工作,切实履行责任,系结合专业实际制订具体措施,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五条 学生实习工作由学校和系进行分级管理,各系是各专业学生实习管理的主体单位,负责本系学生实习方案及实习标准的制定。会同实习单位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学生实习全过程管理,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实习时间,严格执行岗位实习的报备制度。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根据工作分工对学生实习工作进行管理;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沟通、配合,共同做好实习管理工作。
教务处是学生实习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各系、各专业实习工作的总体规划、安排与协调,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实习工作规章制度,构建实习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审查各专业实习方案、实习标准、实习计划、实习安排等;
(三)制定实习工作存档目录和要求,负责保存全校性实习工作档案;指导、检查各系做好实习工作档案整理、保存工作;
(四)安排和审核各系在省教育厅实习管理平台、学校实习管理平台上的信息填报工作,指导系使用平台,做到实习信息共享;
(五)组织开展对各系实习工作的校内、校外检查;
(六)按照学生成绩管理要求,审核指导各系学生岗位实习成绩录入教学管理系统;
(七)组织对各系实习工作质量进行评价、考核;组织开展实习工作总结和经验交流;
(八)按照要求向上级部门报备学生岗位实习工作。
学生工作处是学生实习期间安全、学籍、违纪处理等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实习学生责任保险投保情况;督促企业为学生办理工伤险等;
(二)负责学生实习期间学籍注册、休学、退学等处理;
(三)督促指导各系做好学生实习期间的思想、心理及安全教育等工作。
(四)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实习期间违纪学生进行处分;
(五)开展对各系实习学生安全工作的检查、监督、评价等。
招生就业处是实习单位拓展、推进深化校企合作的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新拓展实习单位的实地考察、合作洽谈;参与审核考察报告;
(二)审查各系提交的对新增加实习单位的考察报告;
(三)统筹组织年度岗位实习双选会;
(四)组织审核各系校企合作协议;
(五)参与企业实习指导教师选聘的审核工作;
(六)推动各系扩大与实习单位合作范围;
(七)推动各系将实习单位建设成为实习就业一体化基地。
各系具体负责本系学生实习工作的规划、协调和组织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应当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单位:
1.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
2.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
3.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
4.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优先。
(二)在确定新增实习单位前,对实习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三)在实习开始前,根据国家专业标准、人才培养方案和行业企业要求共同制定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等。
(四)安排和指定专门负责学生实习工作的人员,参与实习全过程的管理。按要求完成山东省教育厅实习管理平台、学校实习管理平台的信息填报上传工作;
(五)分别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原则上任课教师均需参与实习指导工作;
(六)和实习单位互相配合,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
(七)组织开展实习安全教育,编制安全教育材料,组织班主任、指导教师对实习学生开展交通、食宿、意外伤害、防诈骗等安全教育;
(八)对学生进行实习前培训,使学生了解实习各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九)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应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申请,经系审核同意后实施,系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学生日常实习的情况。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各系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十)落实实习学生保险;学生实习责任险、工伤险等保险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留存保单扫描件;
(十一)在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应组织学生与学校、实习单位三方签订实习协议并做好协议的履行、存档管理等工作;
(十二)督促检查班主任、指导教师通过实习管理平台、微信、QQ 等信息化手段管理实习学生的情况;
(十三)学生实习期间发生的突发事件与重大事件,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积极做好牵头处置工作;
(十四)做好实习材料的收取、整理、归档工作。
校内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一)实习前熟悉学生实习的总体安排;
(二)了解实习单位情况,及时与实习单位沟通、协调工作;
(三)做好实习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按要求参加相关工作会议及培训;
(四)通过实习管理平台、实地检查、电话、网络等方式对学生进行实习管理,了解学生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协助学生处理好与实习单位和学校的关系。保持与学生家长的联络,共同做好实习期间学生的教育督促。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五)指导学生明确实习目的、任务和考核的具体要求,掌握学生实习期间的岗位转换、单位调整情况,做好学生稳定实习岗位的教育工作;
(六)负责实习期间学生的安全教育、思想政治教育、道德法纪教育、人际关系沟通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及心理问题学生个案的跟踪辅导等工作。对违反纪律的实习学生,除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外,还应收集相关违纪事实,及时上报,按有关违纪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七)指导学生完成实习情况记录,及时关注学生的合格情况,对成绩不合格的学生提供及时指导和重点帮助;
(八)与实习单位一起客观、公正地对每位学生完成实习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做出书面鉴定意见,评定学生成绩;
(九)实习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全面分析与评价实习质量,并对今后的实习工作和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按照学校要求,按时准确上报学生实习相关数据。
实习学生职责:
(一)遵守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服从学校和实习单位对实习的安排和管理;
(二)尊重实习单位和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实习单位其他员工;
(三)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做好安全工作;
(四)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做到按时作息,不迟到早退, 不误工旷工,不做有损实习单位形象和学校声誉的事情;
(五)不得随意变更实习单位,如果确实需要变更实习单位,要根据签订的《三方协议》内容,提前向原实习单位和系提出申请,各方同意后才可办理相关手续;
(六)保持与系和指导教师经常联系,如果更换手机号及时告知指导教师;
(七)认真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按时提交各项实习材料。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七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时间不少于6个月,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
第八条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各系要按照学校协议签署工作流程完成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实习协议签署,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 各系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二)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七)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第十条 在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时,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分不同风险等级、实习阶段做好分类管控工作。
第十一条 各系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各系要和实习单位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系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当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岗位实习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指导;每两周通过电话或网络至少联系一次,并做好过程性记录。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第十二条 各系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由系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十三条 各系对实习学生进行严格考勤和管理。学生在实习期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单位。因事请假1-2天,由实习单位和校内指导教师共同批准。因事请假3天及以上的,由实习单位和指导教师、监护人三方签字同意后报系负责人批准,并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对超假或无故离岗、旷岗的学生,参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十四条 各系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实习考核制度,根据实习目标、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共同实施考核。
学生实习考核要纳入学业评价,考核成绩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各系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考勤考核要求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学生违规行为依照校规校纪和有关实习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受到处理的学生,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各系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习三方协议;
(二)实习方案;
(三)学生实习报告;
(四)学生实习鉴定表;
(五)学生实习手册;
(六)学生实习检查记录;
(七)学生实习总结;
(八)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等)。
第五章 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各系要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安排指导教师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各系和学生工作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当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第二十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各系和实习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抚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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