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关怀版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聊城市医药技工学校实习管理规定
2024-07-26 18:10:15
聊城市医药技工学校

聊城市医药技工学校实习管理规定

字号:

打印整页 打印内容 分享

聊城市医药技工学校

聊城经济开发区职业技术学校

实习管理规定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学生岗位实习、产教融合、实习基地建设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依据 2021年 12 月 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教职成〔2021〕4 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 号)、关于印发《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558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 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 号)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习管理规定。

第一章 组织机构

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推进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产业转型升级,经校党支部决定对我校实习管理领导小组设立如下:

:校长

副组长:招生就业处、教学教务处、学工处负责人

员:各科室负责实习业务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

办公室主任:招生就业处负责人

办公室成员:招生就业处业务人员

第二章 实习计划

第一条 据教学大纲、进度、课程标准、各专业技能要求、人才培养方案等,在每个教学年度都要制定详尽的专业实习计划。

第二条 各专业实习计划,由招生办、教务科、学生科、专业课教师共同制定,为避免发生重大失误,杜绝违规、违纪,制定计划过程须贯彻充分协商、反复论证、意见一致的原则。

第三条 实习计划包含的主要内容:1、实习的起止时间 2、实习目标 3、实习任务 4、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 5、指导教师名单 6、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 7、实习专业和人数、男女生比例。

第四条 实习计划经校委会批准后,由招生办、教务科、学生科备案。所有相关部门严格根据实习计划开展后续工作,任何随意变更、拖延、拒不执行,学校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实习计划经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实习管理员负责将实习计划上传平台。

第三章 实习基地

第五条 根据实习计划,招生就业处、教学教务学工处负责实习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实习管理员负责实习单位信息搜集、评估、筛选、甄别、考察工作。

第六条 实习基地考察内容必须包括:单位资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住宿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实习保险、安全防护、专业对口、企业实习指导老师的配备等方面。

第七条 招生负责召集实习基地考察研讨会,所有参与考察人员必须根据实习计划、考察企业状况认真评价,并做好记录,由各系部负责起草考察企业的报告,并由所有参与考察企业的人员签字后,呈交招生就业,经党委会审核、公示后确定实习企业。招生就业办负责将考察报告上传平台。

第八条 考察合格并经由党委会审核通过的企业,招生就业

责将该企业列入我校实习基地清单。校企双方在充分协商、合作共赢

的基础上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并有招生就业备案、归档。

第九条 招生就业必须为每个专业备选至少2家以上的实习单位,供各专业学生自由选择。

第十条 严格禁止任何劳务中介参与我校的实习工作。

第十一条 有一下行为之一的企业,必须从实习基地清单中清除。

1.违反或拒不执行校企合作协议和三方协议。

2..随意更换实习岗位、致使专业不对口。

3.随意延长工作时间,超出实习学生承受能力。

4.强迫学生从事高危险岗位工作。

5.不能按三方协议规定时间足额发放实习生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

6.收取学生押金、身份证。

7.侮辱、殴打实习学生。

8.拒不执行或变更实习教学计划。

9.配合我校实习指导教师正常工作。克

10.扣或变相克扣实习学生的薪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与企业方发生矛盾和异议,由招生

就业教务科、学生科负责协调和处理。

第十三条 在学生实习过程中,招生就业教务科、学生科定期(每月一次)对实习单位进行巡查、征询实习单位和学生的意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并做好巡查记录,上传平台。

第十四条 教务科负责组织专业课老师定期到实习单位开展教学、教研活动,并完成书面调研报告(每学期至少 1 次)。

第十五条 实习企业必须在实习学生到达企业 3 天内,负责给实习学生购买实习责任险,相关投保清单,由招生就业实习管理员归档保管。

第十六条 实习开始前,招生就业教务科、学生科应当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习计划召开实习动员会,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实习管理规定、实习安全管理规定等;实习单位指导老师培训企业文化,工作岗位内容及流程。

第四章 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七条 教务科、学生科负责从专业课(双师型)教师、班主任中进行选拔。

第十八 实习指导教师视同担任实习学生的班主任,和其他在校班主任享有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 在年度先进个人评选,优先考虑实习指导教师。

第二十条 学校在教师职称评审过程中,实习指导教师经历作为

加分项。

第二十一条 实习指导教师享受学校和实习单位规定的各种津贴。

第二十二条 实习指导教师配合实习单位严格执行和落实各系部

制定的实习教学计划和方案。

第二十三条 实习指导教师负责实习学生全方位工作。

1.实习学生的实习和生活安全。

2.实习岗位技能、心理健康辅导。

3.配合企业完成学生每天的考勤。

4.积极主动处理实习学生之间、学生与企业之间发生的各种异议

和矛盾。

5.实习指导老师按时进行实习教学效果评估、实习成绩考核、填

写《实习指导教师工作记录》、《学生实习检查记录表》等。

6.实习指导教师在企业工作期间,必须服从实习单位的考勤管

理,协助实习单位做好学生的日常管理和稳定学生思想情绪。

7.实习指导教师的量化考核有所在系部、实习单位共同负责,实

习单位和系部共同制定操作性强的量化考核指标,考核办法、内容、

每月的考核结果,由系部、招生就业处、组织人事处存档备案。

8.实习指导教师负责督促学生填写《实习日志》、《实习报告》、

《三方协议》、《家长知情同意书》、《实习考核成绩鉴定表》、《学生实习总结》、《实习巡查、检查记录》,校企指导教师布置其他作业和调查表格。

第二十四条 实习指导教师负责建立实习学生和家长群,以便随

时掌握学生实习动向,对于学生和家长提出的各种疑问,要及时给予

解答。

1.学生实习期间发生人身意外事故,指导教师第一时间要赶到事

故现场进行处理,并及时通报系部、招生就业处以及学生家长。

2.配合企业对实习学生进行岗位技能、职业素养、创新能力、岗

位适应能力等方面的考核,实习结束后 7 天内向系部和招生就业处提交实习总结。

3.严禁实习指导教师擅自脱离实习单位,实习指导教师的事假、病假、迟到、旷工参照我校考勤管理制度执行。

4.每年度学校评选优秀实习指导教师,评选标准参照实习学生的

考核成绩、出勤率、离职率等指标。

第五章 实习学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专业学生均要服从本制度的约束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年龄在 16 周岁以上的学生除特殊情况外,均需参加我校组织的实习教学活动。特殊情况主要包括:

1.身体残疾,不适合工作岗位要求。

2.身体患病或家中父母卧病在床需要就近照顾(出具县级以上医

院证明)。

3.申请自主实习并符合学校规定的条件。

4.处于休学期间的学生。

第二十七条 自主实习需学生个人提交一下材料:

1.个人自主实习申请表 ,该表须有学生个人和家长签字。

2.盖章并签字的实习单位接收函。

3.实习期间安全责任书,由学生个人、家长、实习单位盖章并签

字。

4.以上资料一式四份,家长、实习单位、招生就业各执一份。

5.实习单位为自主实习学生个人购买的意外事故责任险凭证。

6.自主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签订三方协议。

第二十八条 实习学生服从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的双重管理。

第二十九条 参加我校组织的实习动员会,招生就业组织协议

实习单位宣讲,学生自由选择实习单位和岗位,认真填写《实习申请

书》,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做倾向性引导,严禁强迫学生到任何

实习单位实习。

第三十条 各专业实习学生必须签订《三方协议》,该协议的签订方为:实习单位、校方、学生个人及家长(18 周岁以上的学生可以个人签字,18 周岁一下的学生,必须有监护人签字、盖章)

第三十一条 实习开始前,各专业实习指导教师要对实习学生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有:

1.宣讲专业实习计划

2.岗位认知

3.实习学生管理制度

4.职业精神

5.实习的目标、岗位技能需求、实习考核方法、考核时间。

6.实习前学生需要准备的各种物品和证件。

7、培训《实习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实习考勤规范:

1、实习指导教师、实习单位负责实习学生的考勤工作。

2、迟到、旷工要扣除相应的考勤积分,满勤可以奖励相应的考

勤积分,具体办法由实习指导教师和企业共同制定。

3、实习学生事假、病假必须填写请假单,经由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签字批准,方可脱离实习岗位,并按期返回。严格禁止实习学生无故旷工,发生学生旷工,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及时告知系部和家长,并积极寻找学生下落。无故矿工按照旷课处理,参照我校《学生

管理手册》给予相应处分。

4、严禁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酗酒、夜不归宿、打架、骂人等恶

劣事件。以上违纪行为,实习指导教师参照我校《学生管理手册》给

予对应处分。

5、学生休息期间离开实习单位和宿舍必须告知实习指导教师。

6、实习学生实习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因特殊情况需要离职,必

须填写离职申请,经由系部领导、实习指导教师、实习单位签署同意

意见后,方可离职,否则按旷工处理。

7、参加由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组织的岗位技能、职业精神

等方面的考核,校企双方的实习指导教师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认真制定考核内容以及成绩公布方式,考核成绩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并计入学生档案,实习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在达到实习

成绩合格前,缓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每天认真填写《实习日志》,定期填写学校规定的其他表格。

第三十四条 严禁违反实习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学生个人发生

的各种违纪行为,经校企双方充分研究后,给予相应处分,给实习单位照成财产损失的,由学生本人及家长负责赔偿。

第三十五条 自觉遵守学校的《实习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章 实习学生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实习学生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实习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三十五条 实习学生有权对实习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

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三十六条 实习单位不得因学生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

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拒绝其实习。

第三十七条 实习学生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

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实习单位负责人以及专管教师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实习学生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

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三十九条 实习单位不得因实习学生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拒绝学生实习。

第四十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实习学生,除依法享有工

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实

习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章 实习与就业

第三十八条 各专业工学交替的学生,结束实习后,必须按时返校继续校内学习。实习单位不得引导任何学生继续滞留企业。

第三十九条 各专业实习的学生,按时返校办理各种毕业手续,正常完成整个实习过程的,领取毕业证,实习过程中,有旷工现象的,延期领取。

第四十条 积极参加招生就业组织的企业线上、线下招聘会,毕业的学生自愿选择自己满意的企业。

第四十一条 我校学生毕业后,需要学校重新推荐工作的,招生

就业要在企业资源库里推荐毕业生满意的企业,积极帮助学生就业。

第四十二条 招生就业每年度要对毕业生进行回访,并形成回访报告。

第四十三条 在学生实习、工学交替、毕业推荐工作过程中,任

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收取企业和学生个人的任何好处费,一经证实,学

校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聊城市医药技工学校

聊城经济开发区职业技术学校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

目录导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