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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卫生
11371500MB28359259/2020-4403576
聊政办发〔2020〕11号
2020-12-07
2020-12-11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聊政办发〔2020〕11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促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通过以城带乡、以点带面的“试点先行、循序渐进、不断提升”的工作方式,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标准、服务供给和监督管理体系,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二、发展目标

   2020年底,新建或改扩建1所通过托育机构备案管理系统备案,资质证明齐全,具有一定规模的普惠性托位,能提供托育从业人员的培训指导、家庭养育指导和托育机构管理咨询的示范性市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2021年底,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至少建成1所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2023年底,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至少建成3所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托育服务机构,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初步建立。

   持续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标椎化发展,到2025年底,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开展,多元化、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各乡镇(街道)、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90%以上,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达95%以上,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95%以上,满足有托育意愿家庭入托需求,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和水平明显提升。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供给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健全。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和指导

   1.依法全面落实产假及相关政策。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全面落实法定产假、护理假和相关待遇规定,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2.开展婴幼儿照护知识宣传和家庭指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两微一端等传播媒介与现有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资源,依托家长课堂、孕妇学校、父母课堂等载体,通过亲子活动、入户指导,街道、社区不定期举办知识培训、宣传活动,组建专家咨询团队,制作贴合实际、生动活泼、易于接受理解的短视频、动漫,编撰发放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科普读物、母子健康手册,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等相关方面的知识服务,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充分发挥群团、社团等社会组织的力量,鼓励社会志愿者开展送婴幼儿照护知识进家庭活动。(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共青团聊城市委、市妇联、市计生协会)

   3.做好婴幼儿健康管理服务。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方针,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要求,做好婴幼儿家庭上门访视服务、婴幼儿健康管理、预防接种等服务。积极开展婴幼儿家庭新生儿访视、儿童早期发育异常筛查,访视率、筛查率达90%以上。切实做好农村婴幼儿照护服务,推进优质健康服务向农村延伸。(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计生协会)

   (二)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

   4.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建设。鼓励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需要提供便利。在客流量较大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旅游景区、医院等公共场所建设母婴室,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支持用人单位设置母婴室。卫生健康系统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在系统内重点推进,到2020年底,实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母婴设施建设全覆盖,到2022年底,实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各级医疗机构全覆盖。〔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总工会〕

   5.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综合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等公共资源,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要把独立占地的托育机构和场地纳入相关规划,制定实施计划。要统筹考虑城镇化进程,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根据人口空间聚集态势,在人口规模一万人以上的新建居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4个托位规划和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善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要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

   (三)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6.大力发展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挥政府和管委会在发展托育机构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社会组织等,依法利用回收或闲置的房屋、场地、设施等,采取单独或联合的形式,改建成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要充分发挥专业和人才优势,探索开展多层次、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7.加强幼儿园托班服务供给,加大托幼资源统筹发展力度。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优势,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婴幼儿班,招收3岁以下的婴幼儿。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到社区开设托班服务点。新建、改建及扩建幼儿园,要合理增加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增加托班资源供给。(牵头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

   8.支持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采取单独或与相关单位、驻地社区联合等方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设置服务点,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有两千名以上职工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率先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总工会〕

   9.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举办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通过市场化方式在居住人群密集区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婴幼儿家庭提供集专业教育、运营管理一体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

   (四)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

   10.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版JGJ39-2016)规定;场地设施、人员配备和托班设置要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建立规范化、专业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确保婴幼儿安全和健康。〔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11.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和备案。利用国有资产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依法在机构所在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依职权登记;举办其他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机构所在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幼儿园增设托育班,由原注册登记部门变更业务范围。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要及时向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要及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规范运行山东省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提供网上备案和信息查询服务。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中共聊城市委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实施意见》(聊发〔2020〕11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流程再造推进“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的意见》(聊政办字〔2019〕35号)要求,突出制度创新和业务流程革命性改造,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打造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优、群众获得感强的“一次办好”服务环境。〔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教育体育局、市行政审批局〕

   12.执行工作人员准入制度。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和污点禁入制度,避免虐童行为发生,对虐童行为实行零容忍,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制,为群众提供安全放心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3.加强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控。市、县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与指导,并将其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照护的婴幼儿健康负主体责任,要健全制度,配齐专业人员,积极做好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控工作。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加强卫生保健和疾病预防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处置有关问题,督促并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县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按规定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卫生评价,出具合格的卫生评价报告。(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14.明确安全监管责任。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照护、食品安全、安全保卫等管理制度。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安全事故发生。住建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出具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报告,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15.严格监督管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联合检查,建立实施联动巡查、违法查处、质量评估、动态管理等监管机制。通过山东省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信息、质量评估情况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

   (五)加强婴幼儿照护队伍建设

   16.将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培训纳入全市职业技能教育计划,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进行婴幼儿人才培养。强化育婴员、保育员、家政服务员职业技能鉴定和技能培训,对参加婴幼儿照护职业培训的人员发放学业或职业资格证书。加强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提升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牵头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市级统筹、县级为主”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体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作为重要民生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是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主体,要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制定本县(市、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规划和实施细则,落实用地、人员、经费等保障措施,指导乡镇(街道)将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合理布局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引导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加强部门协作

   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研究制定并贯彻落实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为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开展创造有利条件。同时,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协助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组织、宣传、监督和管理工作,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政策支持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出台优惠政策,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给予政策支持。

   1.允许利用教育、医疗卫生、福利、商服等类别用地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婴幼儿照护服务用地可采取划拨或有偿使用方式予以保障,有偿使用地价可按教育、医疗卫生、福利、商服等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2.鼓励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人员密集地区的国有营业场地优先用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以较低的租赁价格提供给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使用。〔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鼓励通过补贴、运营补贴或以奖代补等形式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低息贷款;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4.卫生健康部门及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要为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管理、医疗、儿童保健、膳食营养、疾病防控等方面技术指导。鼓励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作为儿科等相关科室医护人员的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计入基层服务时间。(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5.为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按照上级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其中,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四)加强示范引领和行业自律

   引导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成立行业协会,规范行业自律。在全市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建立一批管理规范、服务模式可复制的示范单位,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五)加强督导检查

   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通过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分析总结。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及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对婴幼儿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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