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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聊城市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其他
11371500MB28359259/2026-46250894
聊政办发〔2026〕2号
2026-06-30
2026-07-08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聊城市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聊政办发〔2026〕2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聊城市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聊城市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5〕193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一)任务目标

建立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2026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目前覆盖茌平区、莘县、东阿县、高唐县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覆盖面,2027年参保范围覆盖临清市、冠县、阳谷县;2028年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市实现全覆盖。

(二)统筹层次

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市级统筹,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统一建账、独立核算、统收统支。在国家和省确定的费率政策总体框架下,根据制度实施情况动态调整筹资水平及待遇保障政策,确保基金安全可控、收支平衡。

(三)参保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未就业城乡居民等。

(四)筹资机制

长期护理保险实行费率制度。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缴费,由单位、个人、财政等多元筹资,鼓励和接受个人、单位和社会组织捐赠。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科学确定筹资标准

1.单位职工。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同步征缴,缴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同比例分担,总体费率从0.25%起步,利用3年时间将总体费率逐步过渡到0.3%左右。在确保调整职工医保单位费率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可支付月数不少于12个月且不出现当期赤字的基础上,将职工医保单位费率平移,作为长期护理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代扣代缴。

2.退休人员。原则上以本人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基数,费率为0.125%,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再缴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代扣代缴,也可由个人基本养老金代扣代缴。

3.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类型与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步参加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缴费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缴费费率、基本医疗保险平移标准及缴费方式参照单位职工执行。

4.未就业城乡居民。按年度筹集资金,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步征缴,以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缴费基数,用5年时间将缴费费率由0.125%逐步调整过渡到0.3%左右。筹资由个人和政府(含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同比例分担,政府(含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补助由中央财政和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

5.其他人群。18周岁以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不单独筹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无法跟从参保的,由民政等部门认定后,可在户籍地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和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个人缴费部分定额资助,具体资助政策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

(二)建立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

1.明确保障对象范围。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失能等级评估认定为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重度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待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重点保障重度失能人员,根据上级工作要求,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

2.丰富护理服务方式。长期护理保险提供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三种护理方式。符合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条件的重度失能人员可按实际需求自行选择护理方式。

3.确定待遇保障标准。长期护理保险根据失能等级评估、护理服务方式等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逐步将未就业城乡居民基金支付比例过渡到50%左右;单位职工基金支付比例过渡到70%左右。退休人员享受单位职工待遇政策;灵活就业人员依据选择的参保类型享受相应待遇。鼓励参保人员选择居家护理和社区护理服务,支付比例适当倾斜。参保人员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得超过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4.调整支付范围和方式。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基本长期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对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和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实行按床日、按服务时长(服务包)付费等多元复合支付方式。逐步规范我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实现与国家目录相统一。

5.建立参保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对连续参保缴费的按规定适当提高基金支付比例。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本地按规定参保及以后年度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6个月的待遇享受固定等待期,每断保1年增加1个月的变动待遇等待期。参保人可通过补缴保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待遇享受固定等待期不可修复。

6.做好制度统筹衔接。按照上级要求,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制度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失能人员需求的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产品,满足参保人员多样化、多层次的长期护理保障需求。

(三)建立规范的失能评估机制

1.加强评估管理。统筹整合现有的评估认定资源,支持培育专业独立的评估机构,实行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积极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家庭医生在评估中的作用,规范评估标准与程序,细化完善操作规程,确保评估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客观公正。建立评估结果复核机制,参保人员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限内向指定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工作由不同评估人员或机构承担。

2.推进评估结果互认。医疗保障部门对失能等级评估结果实行跨统筹地区互认。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可采信医疗保障部门失能等级评估结果。原则上参保人员首次评估通过的评估服务费,异议复评通过的评估服务费,以及按制度要求参加定期复评的评估服务费,由基金支付。

(四)筑牢基金安全防线

1.规范基金使用。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执行现行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基金运行风险防范机制,做好中长期精算分析,确保基金安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在基金出现支付困难时,按规定及时调整筹资或待遇政策。

2.强化基金监管。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基金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手段和方式,加强对定点机构及护理人员、评估人员的监管。逐步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管、智能监管、社会监督等常态化监管范围,强化信息化监管。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和跨部门监管机制,推进重要线索、重大案件联查联办。

(五)加强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

1.加强服务机构管理。对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实施定点管理,综合考虑服务需求、基金收支及服务资源等因素,合理配置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开展集中护理与上门护理服务,以提升城乡基层服务的可及性。

2.加强协议管理。通过协商谈判确定服务价格、服务内容及质量标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推动定点机构提供更优质、更贴合需求的长期护理服务。定期对定点机构协议履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将考核结果与费用结算、定点资格延续等挂钩,对违反协议约定的机构,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暂停结算、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理措施。

(六)提高经办管理服务水平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工作,加强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建设。优化经办服务流程,简化申请材料和审核环节,为参保人员及家属提供高效、便捷的经办体验。强化经办人员业务培训,定期开展政策解读、经办流程、服务规范等方面的培训,提升经办队伍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规范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完善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相关费用根据协议约定按比例从基金中列支,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基金筹资总额的4%。加强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和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推行持证上岗。做好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子系统落地应用。

三、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含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把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任务。建立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制度,统筹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全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立完善相关政策,优化管理服务。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与残联共同负责加强保险体系和服务体系协同联动、探索失能等级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合做好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长期护理保险与工伤保险衔接、退休人员参保费用代扣代缴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认定和帮扶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安排相关政府补助资金、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做好基金测算等。税务部门负责做好基金征收等工作。市医疗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定期评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效果,动态掌握基金收支、服务供给、群众满意度等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调整完善。要畅通政策咨询和投诉反馈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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