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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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的通知》(鲁府执监发〔2019〕2号)要求,我市市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工作已顺利完成。经审核确认,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现予以通告。
一、行政机关(35个)
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聊城市教育和体育局
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聊城市公安局
聊城市民政局
聊城市司法局
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聊城市林业局)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聊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聊城市交通运输局
聊城市水利局
聊城市农业农村局(聊城市畜牧兽医局)
聊城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聊城市文化和旅游局(聊城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聊城市文物局)
聊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聊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聊城市应急管理局
聊城市审计局
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聊城市统计局
聊城市医疗保障局
聊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聊城市城市管理局
聊城市档案局
聊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聊城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聊城市国家保密局
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
聊城市邮政管理局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4个)
聊城市气象局
山东黄河河务局聊城黄河河务局
聊城市烟草专卖局
水利部海委漳卫南运河聊城河务局
市政府组成部门、市政府直属机构和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依法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三、有关要求
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
在市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今后,凡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 、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市政府重新审查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聊城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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