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市属开发区集体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委托下放的通知
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现将市属开发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有关委托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委托事项
市属开发区集体土地征收具体工作,市政府委托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承担。
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受市政府委托实施各自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使用聊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专用章,具体如下:
(一)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保管使用聊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专用章(1);
(二)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保管使用聊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专用章(2);
(三)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保管使用聊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专用章(3)。
二、规范用章管理
受委托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本区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水利、能源等相关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范围、辖区内征地社会稳定风险是否可控、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协议是否合理等进行认真研究、论证,严格履行会签等决策程序,在启用公章前签署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征收程序规定,在《建设用地申请书》《拟征收土地符合公共利益范围的认定意见》《土地征收预公告》《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所有权补偿安置协议》《征收土地使用权协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协议》《土地征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等土地征收文书中,需市政府加盖公章的,加盖“聊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专用章(*)”。
受委托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应严格按照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建立用章登记台账。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大办理委托事项的内容和权限。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受委托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以市政府名义开展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执行集体土地征收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履行有关程序,切实做好土地征收机制调整完善后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受委托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社会稳定和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因委托事项引起的诉讼、复议、信访、信息公开、投诉等事宜,由受委托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安排人员负责应诉和处理,引起的各种补偿、赔偿由受委托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二)受委托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在山东省土地征收信息公开查询系统等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和征地公告等,主动公开征地相关信息。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征收的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对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指导和监管,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行为,实现审批前、审批中、审批后全过程监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分局,按照管委会统一安排,负责各区土地征收具体实施工作。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业务指导,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土地征收有关工作。
(四)市政府建立委托事项评估机制,每年对委托办理的集体土地征收事项办理情况进行案卷评查和实地抽查,对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办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及时督促落实整改。
受委托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不依法行使委托权的,市政府将给予通报并暂停委托;对存在的违法、违规事项在限期内拒不纠正又不采取必要措施改正的或因土地征收行为被确认违法、纠错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通知内容与今后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文件内容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聊城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