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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参事、文史
11371500MB28359259/2024-45285581
聊政字〔2024〕2号
2024-03-05
2024-03-06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聊政字〔2024〕2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文物普查是文物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确保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举措。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鲁政字〔2024〕10号)有关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决策部署,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

(二)目标任务。通过普查,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规范落实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具有重要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加大文物保护力度。完善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二、普查范围和普查内容

(一)普查范围。具体范围为我市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普查内容。普查主要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要根据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的新趋势,认真做好历史建筑、工业遗产、传统民居、乡土建筑、中华老字号、文化景观等文物类型的登记工作,将更多反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的物质文化遗产纳入文物范畴,加强内河湖泊等容易遗漏和普查难度较大区域的工作力度。

三、普查时间安排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此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一)普查第一阶段

自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主要任务是建立各级普查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配备设备和采集软件,开展培训、试点工作。

(二)普查第二阶段

自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三)普查第三阶段

自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我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四、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创新手段,扎实做好文物普查各项工作。

(一)成立工作协调机制。成立聊城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审定普查实施方案,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该工作协调机制不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负责普查宣传动员方面事项,市财政局牵头负责普查经费方面事项,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负责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事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数据底图方面事项。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照普查实施方案要求,积极提供本系统文物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有关单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共同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是文物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普查机构,认真做好本地普查工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普查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文物行政部门要压实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普查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

(二)保障普查经费。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以及我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规定,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含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共同承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做好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年度预算安排,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普查经费使用必须严格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

(三)组建普查队伍。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调动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博物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社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充分发挥乡镇文化站、基层文保员作用,并保持队伍人员相对稳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普查队伍,聘用人员劳务费在普查经费中列支,由聘用单位及时支付,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岗位保留,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承担普查任务的,要加强监管、确保质量;聘用或商调编制外普查人员的,要严格规范普查行为,严肃普查纪律。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文物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强化动员组织,密切协作配合,积极提供文物资源线索,为普查队员现场调查提供工作便利和准确信息,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协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确保普查任务如期保质完成。

(二)保证普查质量。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全流程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机制,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文物登记、认定和公布,所有复查文物、新发现文物,均应具有认定公布文件。

  (三)严肃责任追究。各级各部门要如实填报登记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所有普查登记对象,在完成文物认定前,一律不得拆除、迁移。所有已认定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实地调查期间,一律不得撤销。在文物普查中,如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要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宣传文物法律法规、文物普查工作有关意义及要求,积极回应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营造全社会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浓厚氛围。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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