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聊城市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城市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聊城市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信息系统项目的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财政性资金投资效益,促进我市信息化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服务职能和用于智慧聊城建设的各类信息系统,包括执行政务信息处理和支持智慧聊城建设项目运行的计算机、软件和外围设备等货物和服务(不含办公终端设备和软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各部门(单位)等。
第四条全市信息系统项目应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保障安全”的原则,按照“统一机构、统一规划、统一网络、统一软件”和“不共享、不审批、不拨款”的要求,科学配置资源,加强归口管理,实行建设和运维全口径备案制度。
第五条市电子政务和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信息系统项目的领导和统筹工作,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智慧聊城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智慧办)负责组织信息系统项目的规划审核、绩效评估和全口径备案等工作;负责统筹整合资源,统一规划建设智慧聊城基础支撑平台、城市运行管理平台和基础性、公共性、跨部门的信息系统项目。
市发改委负责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信息系统项目审批。
市财政局负责信息系统项目的预算评审、政府采购监管、项目建设和运维经费的统筹安排以及资产监管。
市审计局负责信息系统项目的审计监督。
市国家保密局负责信息系统项目涉密有关事宜的审查确认,对项目使用单位保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信息系统项目的建设和运维工作。需要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共同参与的项目,应坚持“统筹规划、分级立项、系统建设、整合共享”的原则。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应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等,做好与市直部门的衔接配合。
第二章规划和审核管理
第六条市智慧办牵头编制全市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直部门及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编制的各类规划涉及信息系统建设的,应与全市信息系统建设规划进行衔接。市智慧办依据国家、省、市信息系统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指导计划。
第七条每年9月份,市直部门(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全市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年度指导计划和本单位实际需求,向市智慧办提交《聊城市信息系统项目立项申请书》。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
(三)项目技术设计与共享方案;
(四)项目信息安全、密码应用设计;
(五)项目建设投资概算及资金资源;
(六)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七)与我市现有信息化基础的衔接情况;
(八)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跨部门、跨地域、跨层级共建共享的项目,应由项目牵头单位会同共建单位,共同形成项目整体方案。
第八条各单位申报的项目应充分利用我市已有的信息化基础设施,依托全市电子政务共享基础设施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进行开发、部署和运行。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网络、服务器、机房、应用系统等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按照《聊城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方案》要求,进行整合迁移。
无特殊情况,以下项目各单位不再单独建设:
(一)新建机房以及服务器、存储设备等通用硬件建设项目;
(二)各部门系统业务专网、跨部门网络建设项目;
(三)跨部门业务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建设项目;
(四)协同办公系统(含即时通信系统)建设项目;
(五)政府门户网站建设项目;
(六)网络会议系统建设项目;
(七)视频监控系统建设项目;
(八)电子邮件系统建设项目;
(九)各部门涉及行政权力运行的业务应用系统建设项目;
(十)其他跨部门应用系统建设以及可共享、可复用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
第九条市智慧办组织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家保密局等相关部门对各单位提报的信息系统项目进行集中评审,出具评审意见。根据项目情况,市智慧办可从电子政务和大数据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中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参与评审,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技术论证工作。评审意见是项目立项、资金安排、政府采购等工作的前提和依据。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是否符合我市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和基本原则;
(二)是否充分考虑资源集约利用和信息共享;
(三)设计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是否符合技术发展趋势;
(四)是否有全面、可行的信息安全解决方案;
(五)是否符合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要求;
(六)实施计划和资金测算是否合理等。
第十条年度建设计划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不得增加年度建设内容。因特殊或紧急情况确需变更项目的,由项目申报单位按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对国家或省组织地方申报的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程序组织申报前,须取得市智慧办同意申报的审核意见,并在审批后报市智慧办备案。
第十二条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结果和项目实施进度,市财政局按照综合预算原则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统筹保障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及运维经费。
第三章资金和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探索设立聊城市信息系统建设专项资金,促进共建共用共享。
第十四条市智慧办负责建立信息系统项目库,对项目的进展情况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健全责任制,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运行、合同等环节进行管控,鼓励引入业务咨询、工程造价、项目监理、监测评价等服务。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审核批准的采购内容组织采购活动。项目建设单位签订正式采购合同5个工作日内,应将合同文本报市智慧办备案。
第十七条涉及多部门共建的信息系统项目,应建立跨部门统筹协调机制。项目牵头部门要会同共建部门,组织建立跨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和共建共享机制,确定部门间业务协同关系和信息共享需求,落实共建部门的建设范围和责任义务。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提高项目的应用实效。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市智慧办、市财政局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和预算执行情况,已经投入试运行的应说明试运行效果及存在问题。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核通过的建设方案和投资预算实施项目建设,原则上超支不补。对于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节余的,依相关规定将节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一条对于建设目标、建设地点、项目预算、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进度等发生较大变化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事先向市智慧办提交调整申请,重新履行审核手续。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情形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智慧办报告,市智慧办依照有关规定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暂停建设。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信息系统项目的档案建设,并形成相应电子档案,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关于项目验收的相关规定开展。
第二十五条竣工验收完成后,应形成包括以下内容的验收报告: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和密码应用情况等。验收完成后,验收组织单位应将验收报告相关材料报市智慧办备案。项目建设单位未按期组织验收的,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对未经验收的项目,不得拨付后续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经费。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后12至24个月内,依照国家及省信息系统项目绩效评价的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市智慧办。市智慧办可根据项目建设自评价情况,委托第三方检测评价机构开展后评价工作。
第二十七条由省和市、县(市、区)协同建设的信息系统项目,根据事权划分确定相应的建设内容和运维资金。需市、县(市、区)承担的建设资金、运维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章信息资源共享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智慧办负责牵头建设、管理和运维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资源和大数据管理平台、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平台,为全市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提供统一的技术支撑服务。
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前应按照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资源目录管理要求,明确数据来源、格式、更新、共享和开放等属性,保证信息资源有序归集和共享。
信息资源目录是信息系统项目的规划审核要件。
第三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运行使用阶段,应当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确保实现信息共享有关要求。项目建成后应将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纳入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系统,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
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和程度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维经费拨付和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信息系统应当按规定接入相应数据共享开放平台,根据要求共享数据资源。不按规定接入数据共享开放平台、不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的,不得拨付后续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经费。
第五章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严格落实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要求,切实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评估。
第三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优先采购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设备、核心网络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和业务应用软件等关键产品。项目软硬件产品安全可控情况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市智慧办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市智慧办负责对信息系统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信息系统项目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监察、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或者瞒报。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核、备案程序,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预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市智慧办可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建设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截留、挪用信息系统项目资金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市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通过自筹资金或向上级部门申请扶持资金建设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原则上利用市级信息化基础设施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四十四条涉密项目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建设。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