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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聊城市落实〈山东省化工企业聚集区及周边地下水污染防控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水资源
11371500MB28359259/2018-4402888
聊政办字〔2018〕44号
2018-06-20
2018-06-21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聊城市落实〈山东省化工企业聚集区及周边地下水污染防控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聊政办字〔2018〕44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关部门:


  《聊城市落实〈山东省化工企业聚集区及周边地下水污染防控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聊城市落实《山东省化工企业聚集区及周边地下水污染防控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化工企业聚集区地下水污染防控力度,确保群众饮水安全,扎实做好中央第三环保督察组反馈我省化工聚集区地下水受到污染问题的整改,按照《山东省化工企业聚集区及周边地下水污染防控专项行动计划》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落实《山东省化工企业聚集区及周边地下水污染防控专项行动计划》,按照“调查、保护、改水、修复”的总体思路,坚持保护地下水资源和防治地下水污染相结合,控制现有污染和预防新增污染相结合,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责任和加强环境监管相结合,初步遏制聚集区地下水污染恶化趋势,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保障居民饮水安全。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聚集区地下水污染恶化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聚集区周边居民的饮用水水质得到有效保障。地下水环境安全防控体系逐步完善,地下水环境管理能力和风险防范水平显著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保障聚集区周边居民饮水安全

  1.优先实施超标水井的优质水源替代。结合新农村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城乡供水一体化等工作,按照“先急后缓、因地制宜、一源一案”的原则,对聚集区周边28眼超标的饮用水井,逐一编制、实施水源替代方案,明确责任主体、资金来源、完成时限。

  优先完成四氯化碳、邻苯二甲酸(2-乙基己基)酯、苯胺等有毒有害因子检出的6眼饮用水井水源替代。在聚集区周边建设替代水源时,新建水源应建设在聚集区地下流向的上游,同时确保水量稳定、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新建新水源前,应先期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防止地面沉降和岩溶塌陷发生。(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国土局、市卫计委、市城管局等配合,莘县政府负责落实)

  对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等常规因子超标的22眼分散式饮用水井改成集中供水。逐步将聚集区周边分散式饮用水井改成集中供水。(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卫计委、市城管局等配合,莘县政府、东阿县政府负责落实)

  废弃饮用水井应及时封填或转作非饮用,封填水井时应分层严格止水,防止污染串层。水源替代工作完成前,采取罐车送水等有效措施,保障居民饮水供给。水源替代工作完成后,应定期对新建水源进行水质监测,对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供水。〔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卫计委、市城管局等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加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与管理。开展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2018年6底前,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要求,科学划定“单村联村”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等配合,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强化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预警和应急管理。聚集区周边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以及水源供水管网周边风险源排查,依法查处违法建设项目,对发现的风险源加强管控,严格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使用、运输和排放,建立风险源数据库并动态更新。〔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各化工园区管委会或化工企业负责落实〕

  加强水质监测,在地下水源取水井设置常规监测点,在风险源下游合理设置地下水预警监测点,每月进行一次常规因子和特征因子监测,一旦发现水质恶化或异常,加大监测频次,并及时上报上级环保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各化工园区管委会或化工企业负责落实〕

  加快应急水源建设,因地制宜建设备用水源或相邻水厂调水管道,增加净水厂预处理和深度处理设施,提升污染应急处理能力;编制供水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应急程序和应急措施,一旦发生污染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障供水水质。〔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加强聚集区污染治理

  3.全面整治地下水污染隐患

  全面清理中污染和轻污染聚集区地下水污染隐患。2018年年底前,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化工企业和化工聚集区完成地下水污染隐患自查,重点排查罐区、地下管道、污水处理设施、排污沟(渠)、危险废物贮存场、堆(渣)场等易导致地下水污染的区域。2019年年底前,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化工企业和化工聚集区完成地下水污染隐患的整改,并将自查、整改结果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对跑冒滴漏的,准确查找漏点,更换损坏部件,清理泄露液体;对未做防渗的,按照新建企业要求建设防渗设施;对防渗层坏损的,对坏损部位,按照不低于原防渗设计要求进行修补;对报废井未封井的,科学回填,保证封井质量,避免地下水串层污染。市级环保部门组织地下水、化工工艺等方面的专家对辖区内化工企业进行督导检查,省级环保部门对重点企业进行抽查,对自查不彻底、整改不到位的挂牌督办。〔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水利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加强化工聚集区废水集中治理

  加快化工企业和化工聚集区废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新建废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防渗要求不低于新建化工企业要求。2018年6月底前,全部化工聚集区实现废水集中治理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水利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化工聚集区废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要系统评估自身处理能力和出水水质要求,科学核定入管企业排放标准,与化工企业逐一签订委托处理协议。入管网化工企业优先完成“一企一管”改造,建立独立的废水输送管道,配套水质和水量在线监测设施,实现工业废水分道收集、单管管理。化工企业开停工或检修期污水、初期雨水等非正常工况污水必须全部收集、处理。排放无机酸碱、抗生素类等对污水处理厂生化系统冲击较大的企业,应当建设独立的废水处理设施,达到排放标准后外排,或者在其废水入管前进行有效预处理,避免对废水集中处理设施造成冲击。鼓励有条件的化工企业建设污水深度处理设施,确保在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检修或事故状态下,具备自行处理达到直接排放外环境的能力。〔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各废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和化工企业、化工聚集区负责落实〕

  5.严格化工聚集区危险(固体)废物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装置、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化工企业的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市安监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有危险废物产生的化工企业应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明确危险废物来源、种类、产生量、贮存和处置设施情况、转移计划、事故防范措施、环境监测计划和危险废物管理责任人等。对危险废物要进行分类收集,对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定期检查,要确保无破损、泄漏和其他缺陷。自建危险废物贮存、填埋设施的,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等相关标准,并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警告标志。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及时依法向环保部门申报。加强对本单位人员培训,提高对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业务水平。鼓励开展危险废物回收利用工艺改造,减少危废产生量。完善棚盖等防雨设施,杜绝生产原辅材料、固体弃物等露天堆放;一般固体废物应全部综合利用,确实无法综合利用的,应集中收集、堆放,其堆放场所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要求。〔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防止聚集区周边新增地下水污染

  6.严格化工企业环境准入。严格执行全省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确定的准入门槛要求,严禁投资新上淘汰类、限制类化工项目;严格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项目。制定差别化的准入政策,从严审批有机化学原料制造等重污染企业。〔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依法定职责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新建、搬迁化工企业必须在批准设立的化工园区建设;工业废水和液体输送管线必须建设地上管廊,实现“可视化”;建立工业废水分道收集、分质处理的“一企一管”模式;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 50934)》及相关规定要求建设防渗设施,对污水池、罐区、地下管道等易发生渗漏区域按照不低于重点污染防治区的要求进行防渗处理,防止新的地下水污染产生;新建化工生产装置全部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大型生产装置和涉及危险工艺的装置全部装备紧急停车系统。工业园区选址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进行详细水文地质调查、地下水污染评价和预测,充分论证园区建设对地下水环境影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依法定职责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7.淘汰化工行业落后产能。加强对非法化工企业和违规化工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治。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对非法设立、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化工企业,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对被责令关闭又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化工企业,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强制取缔,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经信委、市环保局依法定职责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8.调整化工行业产业布局。积极推动化工企业“进区入园”,引导分散化工企业逐步向符合省政府重新认定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集中。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都要制定计划、完善方案并确定时间进度,推进化工生产企业搬迁、转产或关闭工作。〔市化专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加快重点敏感区域内化工企业“进区入园”的进度。到2025年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企业安全和环境风险大幅降低,其中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2018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2020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5年底前完成。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确定时间进度,“一企一策”制定工作方案,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转产或关闭工作。〔市经信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9.全面实施化工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根据需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化工企业名单,2020年年底前,依据名单完成全部“双超”“双有”的化工企业和化工聚集区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向省环保部门和省经信部门报告。〔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020年年底前,依据名单完成超过能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以及未完成节能任务的企业实施强制性生产审核。〔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0.推行聚集区渗漏检测。所有化工聚集区和化工企业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罐体、管道等易渗漏部位的渗漏检查和防渗系统完整性检查,及时更换腐蚀、老化设备,修补破损防渗设施,形成渗漏检查维护档案备查。开展易渗漏环节防渗漏工艺和技术改造,减少跑冒滴漏发生。石油加工和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等罐体多、管线复杂的企业应逐步安装渗漏检测(报警)装置,及时发现减薄或开裂部位,减少渗漏发生。〔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各化工企业和化工聚集区(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1.强化关停(搬迁)化工企业污染控制。化工企业确定关停(搬迁)后,应认真排查搬迁过程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源和风险因素,制定有针对性的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备案,其生产设施、设备等应及时拆除,拆除时应规范流程,确保各类水池、装置、罐体、管道内液体无残留、无撒漏,危险(固体)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全部清除,避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拆除完成后,场地使用权人等相关责任人应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经评估认定为场地污染的,由场地使用权人负责场地的环境修复。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修复方案须及时报市环保部门备案。对于拟开发利用的关停搬迁企业场地,未按有关规定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流转;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的,禁止开工建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任何项目。对暂不开发利用的关停搬迁企业场地,要督促责任人采取隔离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强化聚集区周边地下水环境监管

  12.构建聚集区周边地下水环境监测网。建立化工企业和化工聚集区监测网,根据水文地质条件,以及时反映地下水水质变化为原则,布设监测网,聚集区地下水流向上游布设1眼对照井,两侧各布设1眼污染扩散井,厂区易渗漏区及下游影响区布设不少于2眼污染监视井;地下水监测频次不低于每季度一次,重污染聚集区不低于每月一次,监测项目应包含地下水环境常规因子及特征污染因子。2018年年底前,各化工企业和化工聚集区自行完成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建设,开展监测和运行维护。监测井建设、监测方案和监测结果,须及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各化工企业和化工聚集区(园区)负责落实〕

  加强聚集区监测网监督性监测,2018年起,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比例不低于10%,并逐步提高监测比例。以聚集区监测网为基础,逐步构建全市地下水环境监测网,及时掌握地下水水质的动态变化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逐步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国土资源、水利及环境保护监测网络的优化和信息共享。(市国土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配合)

  13.推动聚集区环境监管常态化。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将每个聚集区均设为一级网格,明确责任人,严格落实各项管理机制。将重污染聚集区纳入“整治违法排污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重点检查范围,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地下水环境专项执法检查,检查聚集区环评落实、防渗设施建设和维护、地下水环境监测、危险废物管理等情况,严厉打击私设暗管、利用渗井或渗坑排放、倾倒生产废水等环境违法行为。对聚集区管理不到位、防渗设施建设不到位、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污染场地治理不到位的,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4.提升地下水环境监管职业化水平。增强特征污染因子监测能力,配备高效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等高灵敏度设备,市级全面具备有机污染因子监测能力,县级具备本地特征污染因子监测能力。逐步提高执法装备水平,配备扰动小、高效、先进的地下水取样设备,便携式有机物分析设备,提高检测精度;配备探地雷达等地下探测设备,完善地下水污染排查手段。定期开展化工企业产排污特征、地下水污染途径、地下水环境监测、水文地质条件分析、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等专业技术培训,逐步建立专业化地下水环境监管队伍。(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等配合)

  15.加强聚集区地下水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完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识别地下水环境风险隐患,明确地下水污染应急处置责任人,加强地下水污染应急技术和物资储备,落实应急救援人员。完善环境风险防控及应急处置措施,各化工企业参照《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Q/SY 1190)》及相关规定要求,在生产装置区、罐区合理设置围堰、拦污坝、中间事故缓冲池、事故应急池等水体污染控制设施;发现大量事故污水渗入地下时,立即调查渗漏位置、判断渗漏水量,科学布设应急抽水井,防止污染扩散,确保事故状态下的污水全部处于受控状态。〔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各化工企业和化工聚集区负责落实〕

  加强环境安全应急管理。环保部门进一步完善环境应急专家库和应急物资储备库,补充地下水污染防控、水文地质等方面的专家,储备钻井设备、抽水设备等相关装备;定期组织辖区内聚集区开展地下水污染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实战水平。加强事故状态应急监测,以事故地点为中心,按照地下水流向,采用网格法或辐射法布设应急监测井,监控污染范围。污染事故后,督导有关单位及时清除地下水污染影响。〔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国土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重点项目

  开展优质水源替代、地下水监测网络建设等7个重点项目,保障饮水安全,加强地下水的监管,防止地下水恶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是本行动计划实施的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将各项工作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责任单位和企业,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区负责”的工作机制。

  本行动计划目标任务将纳入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由市政府统一监督实施。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将按照市政府安排部署及职责分工,对各项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化工企业等应严格按照本行动计划要求,切实履行调查、保护、改水、修复等责任,坚决预防聚集区周边地下水污染。造成污染的,依法承担治理责任。

  (二)完善法规制度

  结合《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明确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地下水污染防治中应承担的责任。建立地下水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地下水环境危害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环境损害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建立并完善化工企业情况动态更新制度,及时掌握化工企业生产、排污变化情况。研究制定化工园区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和规范,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三)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要加大聚集区地下水污染防控资金保障机制和投入力度,优先开展不安全饮用水源改水工程建设,建立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拓展融资渠道,推行地下水修复的PPP试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强化技术支撑

  加强科技攻关,深化地下水污染溯源、地下水环境监测、地下水脆弱性评价、地下水污染模拟预测、地下水污染控制和修复以及地下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等方面的研究,提升地下水污染防治科技水平。举办地下水环境保护合作论坛,开展地下水防控技术对接交流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适用治理技术及管理经验,推动我市地下水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附件:重点项目清单表(略) 


附件:聊政办字44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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