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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聊城市税收共治管理制度的通知
税务
11371500MB28359259/2020-4403460
聊政办字〔2020〕39号
2020-08-30
2020-09-07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聊城市税收共治管理制度的通知

聊政办字〔2020〕39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聊城市税收共治管理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聊城市税收共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税收治理能力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充分发挥部门管理优势,建立健全党政领导、财税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新格局,全面提升税费征管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税收共治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大数据技术为依托,构建以涉税信息共享共用为基础、税收风险排查与防控为重点、部门协税护税为补充、提升税收服务与管理水平为目标的税收共治管理体系,实现税收依法征纳,维护正常税收秩序,促进税收公平。

   第三条 税收共治坚持政府领导、财税主责、部门配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科技支撑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税收共治单位,是指负有税费征收管理协助义务的发展改革、教育体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投资促进、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统计、医保、地方金融监管、大数据、城管、人民银行、银保监、法院、海关、残联、扶贫办、住房公积金、烟草、邮政管理、供电、自来水等部门和单位。

   第五条 市、县(市、区)税收共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同税务、大数据等部门,根据税费收入征管需要,及时调整完善税收共治单位范围、涉税信息内容、信息报送方式、税费管理协助项目,并对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涉税信息报送、数据分析应用、协助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调度、督导、考核。

   第二章 涉税信息共享

   第六条 强化信息报送。各税收共治单位要严格依据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涉税信息报送内容、采集模板和时限要求,按时报送涉税信息。非因法定事由,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绝提供涉税信息。

   第七条 优化采集方式。各级通过搭建税费保障信息系统或依托政务信息共享网站,实现源头数据一次采集共享应用,提高数据共享效率,防止数据失真。涉及信息内容敏感,确需按特定条件提供的,经信息提供方处理、把关后,通过其他方式报送。

   第八条 严格报送时限。各税收共治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报送内容和时限要求,实行按月(或按季、按年)报送制度。

   第九条 健全责任制度。各税收共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涉税信息报送第一责任人,并明确具体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员,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牵头负责本单位涉税信息的采集和报送工作。

   第三章 涉税信息应用

   第十条 税务部门要依托各类涉税信息,构建涵盖全税种、全行业、重点领域涉税信息比对分析指标和模型,建立全市统一的数据分析应用平台,运用先进技术和算法充分挖掘数据内在价值,逐步实现“信息采集-风险识别-等级排序-任务推送-分类应对-跟踪评价”风险管理流程全覆盖。

   第十一条 税务部门要建立风险排查与防控联动机制,依托信息化支撑,强化对主体税种、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涉税事项的风险分析,筛选出疑点纳税人数据,定期下发税收风险应对任务。

   第十二条 税务部门要建立完备的风险核查反馈体系。市级税务部门定期推送税收风险应对任务,各级税务部门按照规定时限进行税收风险应对,风险应对结束后形成书面风险应对报告,逐级上报、反馈。

   第十三条 税务部门要定期根据税收风险应对情况全面归集分析,找出纳税遵从风险薄弱环节,优化识别指标和模型,完善管理措施,提出政策调整建议,最大限度降低纳税人的纳税遵从风险,促进税收收入质量稳步提升,确保全市财政收入稳步增长。

   第四章 税费执法协助

   第十四条 税务部门因履行税费征收管理职责需要税收共治单位协助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协助。

   主要包括:

   (一)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缴费人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二)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开立账户情况查询、存款查询、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以及在税务机关依法定程序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时,应当予以协助。

   (三)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证明;未提交的,不动产登记机关不予办理。未经税务机关同意,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得为税务机关扣押、查封的不动产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税务机关查询不动产的登记档案、依法对纳税人的不动产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时,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协助办理;依法对纳税人的股权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协助办理。

   (四)科技部门发现虚报研究开发费用、伪造技术合同、骗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通报,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五)公安机关应当协助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以及其他涉税人员身份证明、暂住人口居住情况、境内外人员出入境记录等与税费征收相关的信息;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的通知,依法阻止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且又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境;税务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可以根据情况提请公安机关协助;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与税费征收相关的信息时,应及时通知同级税务机关。

   (六)人民法院受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传递信息,并协助税务机关追缴强制清算企业的欠税;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传递信息,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交易过程中被执行人应缴纳的税款;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涉嫌税收违法案件人员有关的司法裁判文书及案卷材料。对税务机关依法提请的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七)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引导企业建立税收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就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就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反馈,就纳税服务和征管工作提出建议。

   (八)其他部门单位应根据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的需要,对相关事宜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财税部门需要税收共治单位提供税收协助时,应及时通过公函提出协助请求。接到公函的税收共治单位应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税收协助并书面反馈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财税部门应按照有利于征收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税收治理。税务部门依法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强化源头控管。受托代征部门应依法做好代征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委托代征经费保障。

   第十七条 各税收共治单位发现涉税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税务部门通报。

   第五章 重点税源管控

   第十八条 建立招商引资项目税收事前预判机制。对拟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各部门、单位要会商财税部门进行税收事前预判,并将预判结果作为项目引进的参考依据,实现资源、税收优化配置。

   第十九条 建立总部经济与税收增长联动机制。行业主管部门要集中清查管理范围内的企业总部和分支机构,建立总、分机构台账,并与财税部门协作,研究总部汇总纳税路径与方案,将总部经济发展的成果体现到税收贡献上来。

   第二十条 建立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资金拨付与纳税联动机制。财税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台账,实施动态管理,资金拨付单位应以增值税完税凭证作为资金拨付的前置条件。

   第六章 税费服务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要依法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宣传、政策咨询、纳税辅导、办税指南、权利救济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税务公开制度,公开征收依据、减免税政策、办税程序以及服务规范等事项,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宣传工作,提供必要的渠道、场所和人力物力等支持,营造良好的税收舆论环境,提高税法遵从度。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统筹与税费工作相关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套联动、统筹推进流程再造工作,简化程序、缩短时限,优化营商环境。

   第七章 信息安全保密

   第二十五条 税收共治单位信息报送内容涉密的,可持相关涉密规定,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保密协议。不得以信息涉密为由,拒不报送指定涉税信息。

   第二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税收共治单位在涉税信息采集、传输、使用、存储等过程中,要牢固树立信息安全和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各项保密管理规定和工作程序,确保涉税信息数据传输、存储、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条 未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及相关涉税信息提供单位同意,各信息使用单位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泄露涉税信息数据。违反保密管理规定和工作程序,致使涉税信息泄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相关单位和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章 工作保障机制

   第二十八条 建立税收共治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研究税制改革对全市经济运行和税源建设的影响,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九条 强化调度督导。市、县人民政府将税收共治工作纳入调度范围,加大督导力度。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市税收共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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