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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聊城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11371500MB28359259/2020-4403531
聊政办字〔2020〕49号
2020-10-22
2020-10-29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聊城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聊政办字〔2020〕49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聊城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聊城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2应急预防

   2.1秋冬季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预防措施

   2.2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准备

   3预报预警

   3.1预警分级

   3.2监测预报

   3.3预警发布与解除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4.2响应程序

   4.3污染物减排比例

   4.4响应措施

   4.5工业企业停产及限产要求

   4.6保障类企业及重点工程审核

   4.7视情减少对小微涉气企业的管控措施

   4.8响应终止

   4.9后期评估

   5信息公开与宣传报道

   5.1信息公开与宣传报道的内容

   5.2信息公开与宣传报道的时间与形式

   5.3信息公开与宣传报道的组织

   6组织领导

   6.1组织机构

   6.2机构职责

   7应急演练

   8应急制度

   8.1建立信息报送和共享机制

   8.2建立应急期间的督导制度

   8.3建立应急期间的企业失职追责制度

   9预案管理

   9.1预案宣传

   9.2预案培训

   9.3预案备案

   9.4预案修订条件

   10附则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在2019年《聊城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预案》的基础上,修订形成本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发〔201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鲁政发〔2018〕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83号)、《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鲁环发〔2020〕34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聊政发〔2018〕66号)等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适用于聊城市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沙尘暴天气应对工作不适用本预案。

   本预案主要包括总则、应急预防、预报预警、应急响应、信息公开与宣传报道、组织领导、应急演练、应急制度、预案管理、附则等10部分,明确了重污染天气发生预警和应急时各部门的职责、应急措施等。

   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县(市、区)及市属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关于应急预案和响应措施的实施方案,以及按照规范要求编制的应急减排清单。

   各县(市、区)及市属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应当包括各县(市、区)及市属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县(市、区)及市属开发区相关部门(单位)为落实应急预案制定的专项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及市属开发区辖区内列入限产、停产名单的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应急预案体系图: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筹兼顾,差异管控;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发布,社会参与。

   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商务和投资促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联合开展针对工业废气排放、堆场扬尘、城市建筑施工扬尘、交通运输扬尘、机动车限行、车用燃油品质保障等工作的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污染大气环境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应鼓励企业将设备检修、维护时间安排在冬季采暖期。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应组织有关部门,充分利用聊城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和城市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成果,比对当年新建项目、工商注册、排污许可等清单,对重点涉气工业企业进行逐一排查,确保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对辖区内属于《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技术指南》)明确的39个重点行业的所有涉气企业纳入应急减排清单,进行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管控。非重点行业但属于城市主要涉气企业的,也要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其他行业视情纳入。干洗店、汽修厂、餐饮店等涉民生的生活源不纳入应急减排清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辖区内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和社会敏感度,分别按照应急级别列出限产、停产、停工企业和工地名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要求更新采取应急措施的项目清单,并将限产、停产、停工企业和工地名单报聊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列入减排清单的企业要明确列出企业的直接责任人(中小企业为企业法人,大型企业为分管负责人),企业所在属地的责任人,企业所属负有相关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入限产、停产名单的工业企业要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报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备案;停工工地要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报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错峰生产企业要编制错峰生产操作方案报县级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列入减排清单的企业操作方案中要明确企业每个环节的责任人。

   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一年以上数据记录,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通过提高治污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在应急减排措施中应明确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与各预警级别的排放限值,限制生产负荷应落实到具体生产工序。采用轮流停产减排方式达到限产比例要求的,原则上轮流停产不应超过 3批次。

   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涉及居民供暖等保民生企业,在满足保障任务的同时,根据其承担的协同处置量和供暖面积等参数,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科学制定减排措施。涉及参与协同处置的水泥企业,可按照《技术指南》明确的协同处置量采取相应减排措施;有多条具备处置资质生产线的,统筹承担任务量集中处理,避免故意分散处置任务。涉及居民供暖的钢铁、水泥等企业,应提前做好热源替代方案或优先实施“气代煤、电代煤”,确保温暖过冬。难以替代的,逐一核算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热定产”。

   对涉及民生和安全生产等原因不能停产、限产的企业,或因工艺流程长而短期不能迅速实现限产的燃煤企业要备足清洁煤,以备应急响应时替代日常用煤,达到减排要求。清洁煤质量指标应当达到《聊城市洁净煤加工配送实施方案》的要求,即全硫≤0.4%,灰分≤25%,挥发分≤12%,发热量≥24兆焦/千克。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和红色预警(Ⅰ级)。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级别时,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或政府网络平台向公众发布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

   整合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资源,建立全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平台。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跟踪监测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结合历史数据,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同时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

   建立日常会商制度。市气象局预测到未来3天可能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时,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通报,由市生态环境局发起会商。采暖季由市生态环境局发起每日会商。当会商认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监测预报专家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提交综合协调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加密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实时会商。

   生态环境部和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区域预警信息是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的重要依据。

   3.3.1预警发布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聊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12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按照国家和省发布的区域预警信息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当需要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时,综合协调组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形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呈请市指挥部审批。黄色、橙色预警由副指挥长审批,红色预警由指挥长审批,审批完成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向需要采取措施的政府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段、预警等级、不利气象条件情况、主要污染物指标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内的趋势定性分析。

   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专项实施预案发布。

   当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生态环境部和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区域预警通知时,立即上报市指挥部,按照预警级别报市指挥部领导签发,预警由市指挥部办公室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发布。

   3.3.2预警等级调整与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监测预报组会商认为达到其他级别的预警条件,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按高级别预警调整预警级别。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预警解除信息。监测预报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提出预警解除时间,提交综合协调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解除审批表》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核准。各级别的预警按照发布程序予以解除。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3级响应。

   4.1.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4.1.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4.1.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及各相关部门、相关企业按照各自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终止。市一级发布预警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立即按照预警要求启动应急响应,不再发布信息,接到市级预警通知3小时内应通知到相关部门组织落实减排措施。

   应急减排比例按照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对应的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分别为10%、20%、30%以上。

   4.4.1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

   为保障正常民生需求和社会运行,引导企业自觉提高治理和管理水平,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实行环保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对涉及民生需求的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应急保障。

   4.4.1.1重点行业工业企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重点涉气工业企业进行逐一排查,确保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对辖区内涉及长流程联合钢铁、短流程钢铁、铁合金、焦化、石灰窑、铸造、氧化铝、电解铝、炭素、铜冶炼、铅锌冶炼、钼冶炼、再生铜铝铅锌、有色金属压延、水泥、砖瓦窑、陶瓷、耐火材料、玻璃、岩矿棉、玻璃钢(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防水建筑材料制造、炼油与石油化工、炭黑制造、煤制氮肥、制药、农药制造、涂料制造、油墨制造、纤维素醚、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制鞋、家具制造、汽车整车制造业、工程机械整机制造和工业涂装等39个重点行业的工业企业进行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企业的,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应不低于《技术指南》要求。应急停产企业废气治理设施必须在生产工序停产后继续运行三小时以上(根据具体生产工艺和环节可由企业自行延长时间)。

   4.4.1.2保障类工业企业

   对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等保民生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企业管理,实施“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其中,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企业,统筹民生任务分配,严禁故意分散处置任务。对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印刷企业以及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生产企业,可以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对保障类企业要从严把关,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完善、环境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且达标排放。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若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未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4.4.1.3重点建设工程

   对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需要纳入保障类的,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污染防治措施满足山东省扬尘管控要求的情况下,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不得采取全面停工、停产措施。

   4.4.2 Ⅲ级响应措施

   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2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

   4.4.2.1公众防护措施

   (1)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确需外出做好防护措施。

   (2)建议一般人群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4)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5)各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4.4.2.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污染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4.2.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按照《技术指南》及《2020年聊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采取停产、限产等应急减排措施;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产和应急减排置换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对辖区内涉及长流程联合钢铁、短流程钢铁、铁合金、焦化、石灰窑、铸造、氧化铝、电解铝、炭素、铜冶炼、铅锌冶炼、钼冶炼、再生铜铝铅锌、有色金属压延、水泥、砖瓦窑、陶瓷、耐火材料、玻璃、岩矿棉、玻璃钢(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防水建筑材料制造、炼油与石油化工、炭黑制造、煤制氮肥、制药、农药制造、涂料制造、油墨制造、纤维素醚、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制鞋、家具制造、汽车整车制造业、工程机械整机制造和工业涂装等39个重点行业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技术指南》实施绩效分级、采取黄色预警措施应急减排。

   (2)移动源控制措施

   工业企业移动源按照《技术指南》及《2020年聊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执行。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内可采取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限制通行的措施。

   (3)扬尘控制措施

   ①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②未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的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混凝土搅拌等。

   ③城市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道路保洁在正常基础上每天增加2次洒水降尘作业频次(非冰冻条件下)。

   ④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

   ⑤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⑥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4.2.4指导性减排措施

   (1)金属制品加工业:热镀工序限产不低于50%,以生产线计,可在县域内安排轮流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2)建材行业:

   ①砂石料加工行业: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②沥青混凝土行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3)化学品制造行业:除重点行业外的化工企业在保障安全生产前提下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4)燃煤电厂:涉及城区居民供暖且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燃煤电厂,按企业“以热定产”实施方案实行,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4.4.3 Ⅱ级响应措施

   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2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4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

   4.4.3.1公众防护措施

   (1)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少开窗通风,确需外出必须加强防护措施。

   (2)提示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4)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5)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6)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4.4.3.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4.4.3.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按照《技术指南》及《2020年聊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采取停产、限产等应急减排措施;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产和应急减排置换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对辖区内涉及长流程联合钢铁、短流程钢铁、铁合金、焦化、石灰窑、铸造、氧化铝、电解铝、炭素、铜冶炼、铅锌冶炼、钼冶炼、再生铜铝铅锌、有色金属压延、水泥、砖瓦窑、陶瓷、耐火材料、玻璃、岩矿棉、玻璃钢(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防水建筑材料制造、炼油与石油化工、炭黑制造、煤制氮肥、制药、农药制造、涂料制造、油墨制造、纤维素醚、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制鞋、家具制造、汽车整车制造业、工程机械整机制造和工业涂装等39个重点行业的涉气企业,严格按照《技术指南》实施绩效分级、采取橙色预警措施应急减排。

   (2)移动源控制措施

   工业企业移动源按照《技术指南》及《2020年聊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执行。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内应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3)扬尘控制措施

   ①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②未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的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混凝土搅拌等。

   ③城市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道路保洁在正常基础上每天增加2次洒水降尘作业频次(非冰冻条件下)。

   ④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⑤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⑥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4.3.4指导性减排措施

   (1)金属制品加工业:钢压延加工、铝压延加工(重熔除外)企业热压延工序限产不低于50%,以生产线计,可在县域内安排轮流停产;表面热处理工序限产不低于50%,以生产线计,可在县域内安排轮流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2)建材行业:

   ①砂石料加工行业: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②沥青混凝土行业: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国五燃气)进行运输。

   ③饲料生产行业:限产不低于50%,以生产线计,单条生产线的可县域内轮流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④其他塑料制品行业:除重点行业外的塑料制品企业县域内轮流停产或限产50%,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⑤化学品制造行业:除重点行业外的化工企业在保障安全生产前提下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⑥燃煤电厂:涉及城区居民供暖且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燃煤电厂,按企业“以热定产”实施方案实行;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4.4.4 Ⅰ级响应措施

   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3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6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

   4.4.4.1公众防护措施

   (1)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少开窗通风,确需外出必须加强防护措施。

   (2)提示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4)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5)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6)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7)在市、县(市、区)及市属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4.4.4.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4.4.4.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按照《技术指南》及《2020年聊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采取停产、限产等应急减排措施;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产和应急减排置换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对辖区内涉及长流程联合钢铁、短流程钢铁、铁合金、焦化、石灰窑、铸造、氧化铝、电解铝、炭素、铜冶炼、铅锌冶炼、钼冶炼、再生铜铝铅锌、有色金属压延、水泥、砖瓦窑、陶瓷、耐火材料、玻璃、岩矿棉、玻璃钢(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防水建筑材料制造、炼油与石油化工、炭黑制造、煤制氮肥、制药、农药制造、涂料制造、油墨制造、纤维素醚、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制鞋、家具制造、汽车整车制造业、工程机械整机制造和工业涂装等39个重点行业涉气企业,严格按照《技术指南》实施绩效分级、采取红色预警措施应急减排。

   (2)移动源控制措施

   ①机动车限行措施。市区四条外环路范围内及各县(市、区)划定的区域内,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以及各地根据实际和相关政策核准的邮政快递车、残疾人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实行本地及过境机动车单双号限行。

   ②控制运输。工业企业移动源按照《技术指南》及《2020年聊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执行。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内应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3)扬尘控制措施

   ①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②未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的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混凝土搅拌等。

   ③城市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道路保洁在正常基础上每天增加2次洒水降尘作业频次(非冰冻条件下)。

   ④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⑤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⑥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4.4.4指导性减排措施

   (1)金属制品加工业:钢压延加工、铝压延加工(重熔除外)企业热压延工序停产;表面热处理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2)建材行业:

   ①砂石料加工行业: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②沥青混凝土行业: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国五燃气)进行运输。

   (3)饲料生产行业:限产不低于50%,以生产线计,单条生产线的可县域内轮流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4)化学品制造行业:除重点行业外的化工企业在保障安全生产前提下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5)其他塑料制品行业:除重点行业外的塑料制品企业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6)燃煤电厂:涉及城区居民供暖且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燃煤电厂,按企业“以热定产”实施方案实行;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采取强制性减排措施的重点工业企业,必须采取停产或限产措施。

   应当采取指导性减排措施的工业企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可以采取停产、限产或统筹安排轮流停产等减排方式。

   未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涉气工业企业、工业锅炉、工业炉窑,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按要求统一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对于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和重大工程项目,需纳入保障类的,严格控制数量。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承担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协同处置的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分级或引领性指标水平,由省生态环境厅确定,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对于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确定。

   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等保民生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应当纳入保障类清单;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印刷企业,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生产企业,可以纳入保障类清单,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上述保障类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生产经营。

   小微涉气企业指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 100 千克以下的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按需对涉气排放工序采取相应措施;应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各县(市、区)及市属开发区应根据预警信息发布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预警解除后,自然终止应急响应。

   各县(市、区)及市属开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市指挥部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各县(市、区)及市属开发区应急指挥部将应急响应情况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第三方评估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等。

   各县(市、区)及市属开发区应急指挥部要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和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对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台账管理和备案督查制度,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发挥应急工作“削峰降频”作用,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

   信息公开与宣传报道的内容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后,要在2小时内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与宣传报道的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及市属开发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各级新闻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宣传可通过环保公益组织等第三方社会组织进行广泛宣传。

   市指挥部全面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贯彻市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组织编制并发布市级应急措施清单;组织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组织相关单位督导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组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专家组、综合协调组、督导检查组、问责组;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6.2.1监测预报专家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相关负责人及技术人员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工作预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观测,向市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测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空气污染控制、监测、气象预测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会商、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等工作,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6.2.2综合协调组

   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市委宣传部、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等部门组成综合协调组,对参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单位进行综合协调;应急预警发布后,每天调度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结束后,调度各单位上报应急总结及第三方评估。

   6.2.3督导检查组

   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等部门组成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各相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6.2.4问责组

   市指挥部组织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组成问责组,负责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不力的部门单位和有关企业追究相关责任。

   由市纪委监委负责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部门单位,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由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县(市、区)及市属开发区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本辖区预警的发布与解除、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信息公开、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等。

   各级政府原则上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协调组负责调度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按照上级要求进行报送;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应急信息共享平台,确保应急信息的共建共享。

   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等部门组成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各相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督导检查,并根据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问责组进行反馈。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部门对企业停产、限产承担监管责任,科级以上干部负领导责任,现场执法检查人员承担直接责任,企业法人代表对该企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落实承担主体责任,企业的其他责任人根据该企业的应急操作预案各操作环节的具体分工分别负责。对于应急措施落实不力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直至移送司法机关。

   各级政府应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电视、广播等网络及新闻媒体,加强应急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知识等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积极正面引导舆论。

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省应急工作小组和各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各县(市、区)及市属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市指挥部和县(市、区)及市属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向同级应急指挥机构备案。

   重点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减排操作方案,应向县(市、区)及市属开发区应急指挥部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9.4.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9.4.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9.4.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9.4.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9.4.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9.4.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9.4.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根据国家、省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调整和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县(市、区)及市属开发区可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参照本预案规定调整具体应急响应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的污染物削减总量应满足国家要求。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聊政办字〔2019〕42号)同时废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印发实施,并向社会公开。

   附件1:聊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pdf

   附件2:聊城市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pdf

   附件3:聊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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