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聊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以下简称省《规程》)等规定要求,现就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确定征收规模。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每年1月20日前将当年年度房屋征收计划上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二) 东昌府区房屋征收部门形成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需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查备案后,再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茌平区待过渡期结束后,按照此规定执行。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确保资金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应严格按照省《规程》等相关程序开展实施。
(五)全市新开工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须在市房屋征收信息系统上进行全流程操作,已实施完毕的项目相关信息要逐步录入系统。
(六)关于征收项目的拆除管理,应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发包谁负责”的原则,由工程发包单位负责,由属地住建部门监督管理。
拆除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单位承担。
拆除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扬尘防治要求和治理扬尘需要,明确扬尘防治措施,制定和实施扬尘防治方案,并向属地住建等监管部门备案。监管部门应当对防治方案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责成调整、完善,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二、关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包括测绘、评估(预评估)、法律服务、评估鉴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及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等因房屋征收产生的各类费用。
三、关于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
(一)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为45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80%。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聊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聊政办字〔2017〕115号)同时废止。
附件:聊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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