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职权分别赋予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和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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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赋权市属开发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职责的通知(聊政办字1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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