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乡村建设工程监管机制,做好全市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止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进行、积极稳妥。在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认识到目前乡村建设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状况,做到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二)分类管理、各司其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乡村建设工程实施分类管理,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要求履职尽责。
(三)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在工作过程中要坚持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推行“一次办好”“群众跑一次、其余我来办”工作方法。
(四)强化保障、有序引导。强化制度、资金、人员保障,做好群众工作,确保工作实效。
二、进一步明确管理目标
(一)乡村建设工程。乡村建设工程是指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建筑和乡村基础设施工程。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乡村建设工程以及实施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都要依法依规进行。
(二)工程分类。乡村建设工程按照工程的性质、规模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分为限额以上工程、限额以下工程两类。限额以上工程是指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益事业建设工程和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不含农民个人自建2层以下住宅工程)。限额以下工程是指农民个人自建2层及以下住宅工程和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不含公益事业建设工程)。
(三)基本要求。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行政审批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新建乡村建设工程应当根据当地地震烈度进行抗震设计。新建、改建、扩建乡村工程必须符合国家、省农村民居建筑抗震技术相关要求。
三、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一)市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全市范围内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县级。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筑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对限额以上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指导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1.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健全工程开工信息报告制度,建立完善乡村建设工程台账。
2.指导严格落实监管职责,强化工作力度,依法采取明查暗访、联合执法、专家查隐患等各种形式,突出关键环节、关键部位检查,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及时消除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可以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将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技术性服务等事项,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和机构承担。
3.指导建设主体严格执行村镇建设规划,依照法定建设程序组织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引导鼓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鼓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职业技能的专业工匠施工,为农民自建项目的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
4.结合实际组织编制农民个人自建住宅推荐图集,为建房农民免费提供,指导建房农民采用成熟的设计图纸、图集和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
5.根据国家规范和乡镇乡村建筑技术规程规定,加强对乡村建设工程执行抗震设防标准、抗震设计、抗震施工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6.建立培训机制,组织工程项目管理专家、地方专业技术骨干人才,面向乡镇人民政府、所属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开展集中培训。
7.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和受理制度,面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及时举报,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据投诉举报和受理制度依法依规对限额以上工程做出处理,督促乡镇及时依法依规对限额以下工程做出处理。
(三)镇级。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具体工作由所属的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承担。乡镇人民政府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对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
1.加强力量整合。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配备至少两名专职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员,负责对辖区内在建工程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对巡查、抽查过程中发现的影响建设工程质量或者安全的情形,要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整改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2.建立科学的工作管理机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前,与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签订工程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协议,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通用设计图集,指导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选用合适的设计图纸及其配套基础形式。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提供管理和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建立完善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的监管台账。严格落实对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开工信息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和巡查责任,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开挖地基、安装预制楼板、拌置混凝土、安装拆卸模板和脚手架等关键工序做好安全巡查指导工作。可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将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技术性服务等事项,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和机构承担。
4.做好对辖区内建筑工匠的管理。加强对本辖区内建筑工匠的技术培训。
5.建立乡村建设工程网格员制度。网格员对发现的非法违法乡村建设工程要及时拍照上传信息,做好新开工建设工程的信息采集工作。
(四)村(居)级。村(居)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相关工作。村(居)应当配备信息员,信息员发现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四、进一步明确建设基本要求
(一)工程选址要符合城乡规划。乡村建设工程选址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避开地质灾害和自然灾害易发地带、环境污染地区、地震活动断层及砂土液化等抗震不利地段。
(二)要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行政审批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行政审批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作出规划许可。
(三)要按图施工。乡村工程建设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图纸。
(四)要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总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五、创新工作机制
(一)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
1.农村建筑工匠是指具备农房等建设技能,能够独立或者合伙承接农房等限额以下农村(乡村)建设工程项目的个体工匠。
2.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建筑工匠的监督管理和培训指导工作。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农村建筑工匠的监督指导和培训教育管理工作。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不得向农村建筑工匠收取培训费用。鼓励农村建筑工匠参加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鼓励发展成立有资质的村镇建筑公司
1.探索成立有资质的村镇建筑工程公司,依法公平竞争。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建筑工匠依法成立公司,促进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2.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强对辖区内村镇建筑工程公司的监管。
(三)建设信息管理系统
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统筹建设乡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乡村工程建设情况的工作记录、数据统计、情况分析工作,确保工程建设全过程可查可控,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效率、监管质量。
(四)健全应急预案
各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健全乡村建设工程限额以上项目的应急处置预案,指导乡镇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乡村建设工程限额以下项目的应急处置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救援的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突发事件发生时,要遵照“依法行政、统一指挥、协作配合、快速反应”的原则,迅速组织力量,有效及时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六、加强组织保障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深刻认识做好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依法开展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工作,将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切实有效防止乡村建设工作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级要加大乡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媒体,采取讲座、现场咨询、张贴标语、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不断普及安全知识,提高群众的质量安全意识,切实防范和遏制乡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相关部门要加强新进、调入人员的培训学习,确保在岗人员及时学习,掌握新法律、新规定,使培训学习常态化、制度化。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大对乡镇人民政府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履职尽责情况的检查力度,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发现,积极落实问题整改,确保质量安全管理不留盲区死角。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存在未建立建设工程开工信息报告制度,接到投诉举报和信息员报告未及时处理,未履行技术指导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抽查等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导致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2021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9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