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进国有建设发掘前置工作用地考古调查勘探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办发〔2019〕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1〕8号)精神,根据文物保护和自然资源有关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严格遵循“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工作原则,坚持依法依规、统筹推进、精准施策、提速增效,扎实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提前发现保护地下文物遗存,在土地供应前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破解制约建设项目落地的体制机制障碍,降低建设单位投资风险及前期运作成本,确保“拿地即开工”,形成文物保护和城市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共赢的发展格局。
二、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前应当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一)位于地下文物保护区的;
(二)位于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的;
(三)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
(四)涉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
文物行政部门核定可能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划定地下文物保护分布区,具体空间范围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确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
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包括历史城区和其他需要保护、控制的地区,其中聊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城区保护范围为:北至东昌路,南至湖南路,西至昌润路,东至柳园路;临清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城区保护范围为:北至解放路,南至船厂街南,西至河堤路,东至曙光路。
对既有地下管线、道路、广场、绿地、厂区等建设工程进行改造,施工不超过原有区域和深度的,或原有深度已挖至生土层的,经考古调查勘探资质单位调查确认,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可不进行考古勘探。
三、具体规定
(一)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作业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前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作业主体应为具有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或经省文物行政部门确认的考古调查勘探单位(以下简称“考古单位”)。
考古调查、勘探业务工作由市文物事业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实施。
(二)考古调查、勘探的条件
申请开展考古调查、勘探的国有建设用地应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1.考古调查、勘探区域的边界桩点明确;
2.按要求完成考古调查、勘探的土地清表(垃圾清运、地面硬化层破碎、地面附属物清理等)工作;
3.无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的其他问题。
(三)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申请
1.制定年度考古调查、勘探计划。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于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批准后,及时向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供拟供应土地的位置、面积、联系单位、联系人等信息。根据供应计划,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年度考古调查、勘探计划并组织实施。
2.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申请。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由属地土地储备机构或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的单位(以下统称“土地熟化主体”)提出申请。
3.编制《考古调查勘探方案》。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申请,负责协调考古单位编制《考古调查勘探方案》,土地熟化主体协助提供编制材料。
4.报请批复。由文物行政部门逐级上报至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经费来源
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由土地熟化主体计入其土地熟化成本。
本意见适用范围外的建设用地施工中发现文物所需的抢救性考古发掘费用,按照《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规定,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五)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作业
1.考古单位依据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件要求,按照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工作规程》技术标准,依法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工作。考古调查、勘探区域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原则上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勘探;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00平方米,调查、勘探时限可延长1个工作日。
遇有地层堆积情况特别复杂的,可适当延长调查、勘探时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依据标准计算工期的15个工作日。因天气等不可抗力及阻工等不确定因素导致调查、勘探无法正常开展的,不计入工作日。
2.国有建设用地不涉及已知不可移动文物,且经考古调查、勘探未发现文物埋藏的,考古单位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考古调查、勘探报告,由文物行政部门根据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出具《土地供应意见书》。
3.国有建设用地涉及已知不可移动文物的,由文物行政部门告知土地熟化主体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根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报告出具《土地供应意见书》。
(六)土地供应
文物行政部门根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报告出具的《土地供应意见书》,作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的必要条件。未按规定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不得组织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
四、职责分工
(一)文物行政部门
1.市文物行政部门
(1)负责组织履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审批手续;
(2)负责对全市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县级文物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其辖区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
(3)根据考古单位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报告,向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熟化主体出具《土地供应意见书》。
2.县级文物行政部门
(1)配合开展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相关工作;
(2)按程序履行辖区内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手续及相关业务的日常监督管理;
(3)根据考古单位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报告,出具辖区内的《土地供应意见书》。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1.根据土地供应职责分工,向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2.根据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土地供应意见书》,对需要原址保护的文物遗迹和涉及已知不可移动文物的国有建设用地,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依法予以保护;
3.根据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土地供应意见书》,对有文物保护要求的地块,将相关文物保护要求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依法依规供应土地;
4.涉及已知不可移动文物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列明文物保护具体要求,需要修改国土空间规划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应程序修改国土空间规划。
(三)财政部门
配合相关部门将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前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费用纳入同级土地熟化成本,并及时拨付。
(四)土地熟化主体
土地熟化主体为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申请单位。
1.负责在土地供应前委托考古单位编制《考古调查勘探方案》,报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按程序履行考古调查、勘探报批手续后,与考古单位签订《考古调查勘探协议》;
2.落实考古调查、勘探区域的边界桩点、土地清表等工作,确保相关土地具备考古调查、勘探的工作条件,并协调解决考古工作中实际遇到的各类问题;
3.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后发现文物埋藏需要进行考古发掘的,做好考古发掘前的场地保护及社会稳定工作,配合实施考古发掘工作。
(五)市文物事业服务中心
1.负责对既有地下管线、道路、广场、绿地、厂区等实施改造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考古调查,出具调查报告;
2.依据国家文物局《考古勘探工作规程》技术标准,牵头组织实施考古调查、勘探工作;
3.负责接收考古单位提报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报告,建立全市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档案。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和土地熟化主体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统筹好城市建设和文物保护工作,进一步优化国有建设用地前期开发运作流程,推动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顺利实施。
(二)协调配合,抓好落实。各级文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和土地熟化主体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严格执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程序和要求,紧密结合工作职能,围绕责任分工,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流程。要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健全联动运行机制,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扎实推进。
(三)不断创新,务求实效。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工作推进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巩固成果,及时发现并处置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提请市政府研究决策。要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推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新举措的落实,深入探索文物保护利用和城市建设相互促进的新办法,确保实施意见落地见效。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