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促进人口和劳动力合理顺畅有序流动,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6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综合配套原则,以户籍制度改革为主线,统筹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破除人口和劳动力要素在城乡畅通有序流动的政策障碍,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畅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为我市高质量发展和开创新时代现代化强市建设新局面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全面放开。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重点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全面保障有意愿来聊居住就业人员落户,积极引导各类人才和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
(二)坚持自愿选择。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三)坚持动态平衡。围绕全市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大局,进一步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合理分布,实现城乡、人口、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四)坚持配套改革。统筹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政策配套力度,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三、工作措施
(一)全面放开城镇落户政策
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凡在我市城镇居住或就业的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可自主选择落户,取消其他前置条件和附加限制。
1.合法稳定房产落户。拥有合法不动产权的房屋所有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可申请落户。
2.租房落户。在城镇无自有房屋、租住合法不动产权房屋并经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的人员,区别不同情形,可在租赁房屋处或租住房屋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落户。
3.就业落户。凡已在我市城镇就业(录聘用、务工、经商等)人员,均可在就业地按居住房屋或所在社区集体户登记城镇户口。
4.投靠落户。被投靠人在城镇有户口登记,投靠人可凭夫妻、父(母)子(女)等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投靠落户。
5.人才落户。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各类人才,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技能等级的人员,国内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国(境)外留学的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的在校生、毕业生,以上非本市户籍人员凡有意来聊创业就业发展,均可在我市登记城镇户口。
6.城镇落户方式。符合落户条件人员,应依次按照在合法不动产权房屋、近亲属家庭户、单位集体户、人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申请落户。各县(市、区)应根据需要设立社区集体户,方便人员落户。户口登记在集体户且具有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依申请为其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负责)
(二)畅通入乡返乡落户通道
1.普通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落回原籍。农村籍复退转军人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户口落回原籍农村;也可将户口落在入伍地或原籍所在乡镇集体户。高校毕业生、复退转军人入乡返乡就业创业的,可在就业创业地申请落户。
2.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基本生活基础的进城落户农村人员回原籍经常居住的,可自愿选择回原籍落户。
3.被投靠人在农村具有宅基地和户籍登记,投靠人在农村经常居住生活,可以申请办理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公安局负责)
(三)提升人口管理服务水平
以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数据为基础和前提,持续丰富优化医保社保、婚姻登记、卫生健康、住房保障、教育入学等信息,进一步完善人口基础数据,依托市大数据管理服务平台为各级各部门提供数据共享服务,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服务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撑。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依托电子档案、人口数据回流系统建设和电子证照应用,创新“一次办好”服务模式,实施流程再造,深度融合线上、线下办理,推出更多“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举措,为群众办事增加便利。(市公安局、市大数据局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突出保基本、保重点,加大城镇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力度,提高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满足人口增长服务需求的能力,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全面落实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逐步扩大居住证应用范围,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发放居住证,为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提供基础保障。(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二)保障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合法权益。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度,按照上级要求完成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村人口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的条件。进一步深化推进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农村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与户籍登记脱钩。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民流转相关权益。(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三)积极做好改革政策保障宣传。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改革方案,制定完善具体可行的政策,实现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互衔接、整体推进。加强跟踪评估,及时掌握人口增量及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落实解决方案。落实“人地钱”挂钩机制,为城镇聚集人口提供基本保障。做好宣传引导,准确解读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关政策精神和内涵,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营造全社会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顺利推进。(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本实施方案自2022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