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聊城市2023年水污染防治协同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聊城市2023年水污染防治协同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聊城市2023年水污染防治协同治理工作方案
为解决水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持续改善全市水生态环境质量,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锚定“走在前、开新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聚焦“提标提速提能力、敢闯敢干敢争先”要求,谱写聊城人水和谐新篇章,服务和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
二、工作目标
地表水环境质量在连续四年持续改善的基础上保持稳定,到2023年年底,市控断面基本消除劣Ⅴ类,省控以上考核断面水质稳定达标,水环境质量指数同比持续改善,严防汛期国控断面水质指数大幅波动,稳定退出国家水环境质量状况排名“后30”。除地质原因外,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巩固推进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重大项目开展,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市政雨污合流管网、黑臭水体保持动态清零,全市40%的县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到地表水准Ⅳ类标准。
三、 重点工作任务
(一)加快补齐城镇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短板
1.督促有关县(市、区)加快雨污分流改造进度,着力解决污水管网覆盖不全、雨污混流等问题,努力消除生活污水直排、雨污混排对重点流域水质的不利影响。到2023年年底,冠县实现整县制雨污合流管网清零,全市改造城市建成区雨污合流管网180公里,基本消除县级以上城市管网空白区和生活污水直排口。(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2.开展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能力评估,优化生活污水处理厂布局,提升污水处理能力并适度超前。排查解决县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转不正常以及管网雨污合流、污水直排等问题,限期整改,确保在汛前发挥效益。指导污水处理能力接近满负荷运转的县(市、区)进行污水处理厂扩容改造,着力解决污水厂收集处理能力不足导致的降雨溢流甚至晴天溢流问题。到2023年年底,全市新增生活污水处理能力3万吨/日以上,40%的县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到地表水准Ⅳ类标准(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3.加强建制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确保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到位、运行正常,消除建制镇驻地生活污水直排现象。到2023年年底,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完成省级要求的任务目标。(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4.巩固城市和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果。对已完成整治的17条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常态化开展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内水体巡查检查,对水质达到黑臭标准的逐个建立台账,实行销号整治,实现城市黑臭水体动态清零。定期开展城市(含县城)黑臭水体整治行动,检验治理成效。(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5.加强主城区市政管网、闸门管控,提升汛期水质管控水平。汛前采取管网清淤疏浚、加大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降低管网水位等有效措施,提升汛期污水处置能力。强化东昌湖及徒骇河、南水北调、周公河、新水河城区段市政闸门、雨水口和强排站的维护管理,避免生活污水直排、漏排和混排等情况发生。(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二)全力推动地表水环境质量稳步提升
6.强化特征污染指标管控。充分研判有关监测数据,定期分析水环境形势,加强断面重点指标治理,深入开展驻点精准帮扶。对部分断面CODmn、CODcr、BOD5和氟化物等对水质指数贡献率最大的一个或多个指标开展针对性治理,实现“掐尖削峰、精准降指”。(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7.深挖国控断面“增Ⅲ”潜力。明确“保Ⅲ易反弹、增Ⅲ不托底”断面清单,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冬春季水体流动性差、农灌用水量大导致河道生态水位难以保障等不利因素,切实强化水质保障,确保卫运河油坊桥断面水质保持优良水体不降类,力争徒骇河聊城水文站、马颊河董姑桥断面在保持水质平稳的基础上实现水质类别提升。(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8.严格涉水污染源执法监管。增强执法针对性和时效性,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执法监管,开展涉水企业、工业园区水污染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偷排直排、超标排污、私设排污口等环境违法行为。深化排污许可与环评、监测、执法联动,强化“一证试”执法监管。汛期对信发集团开展执法帮扶,进一步完善企业厂界、园区边界、周边水体三级防控体系,严防茌新河、茌中河、赵牛河等重点河流在汛期出现水质反弹。(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9.狠抓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将水污染防治重点项目与本地水环境质量改善任务紧密衔接,对于已经获取上级资金支持的项目,要加强日常调度,督促项目实施,按照序时进度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内容,全力提高预算执行率和项目完成率,实现环境改善效益。强化项目谋划,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为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做足项目储备。(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三) 深入推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
10.狠抓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污染防治。推动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提档升级,规范化运行管理,确保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对规模化水产养殖单位实施养殖尾水治理,完善循环水和进排水处理设施,加快实现水产养殖尾水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11.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强化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监督监管。到2023年年底,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行政村占比达到50%以上。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排查行动,对新发现的农村黑臭水体进行动态更新,纳入清单实施整治。(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四)部门联动提升水环境保护效能
12.保障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为避免重要河湖长期水位低枯或断流,保障水体生态功能,根据省级关于开展黄河河道外生态补水有关工作要求,围绕徒骇河、马颊河、卫运河、东昌湖等重点河湖,进一步完善落实生态基础流量保障和闸坝联合调度机制,科学统筹,采取错峰取水等方式,实现生态补水和农田灌溉“两不误”,努力增强水体自净能力。同时,加强生态流量日常监管,确保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保障成效。(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黄河河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13.严防汛期水质反弹。以市控以上考核断面所在河流、城镇雨污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黑臭水体、涉水重点污染源、畜禽养殖区等为重点,接续开展汛前河湖水质隐患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有效降低汛期污染强度,保障汛期水质稳定。(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14.开展入海河流总氮治理专项行动。围绕徒骇河、马颊河及黄河总氮浓度较高和总氮浓度出现反弹的断面,加大对污水处理厂、涉氮企业、居民集中区、养殖密集区、农业种植密集区、闸坝拦蓄区溯源排查。加强水质监测力度,建立总氮污染问题及整改措施清单,细化整改措施和时间节点,实现责任到单位、责任到人。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加强协同治理,力争到2023年年底,徒骇河、马颊河和黄河总氮浓度反弹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并有所改善。(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15.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强化实施“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构建权责清晰、高效联动、上下贯通、执法严明的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量,不断改善全市水生态环境质量。(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16.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医疗机构严格落实《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9)相关标准规范,科学确定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工艺,确保出水达标排放。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和消毒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医疗机构污水排放的环境执法监督工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五)努力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17.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监管。贯彻落实《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积极开展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工作。对“千吨万人”以下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划定,已划定保护区的水源地开展“全覆盖”水质监测。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管理,完成乡镇级和“千吨万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立标,逐步开展“千吨万人”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排查整治,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根据任务分工制定详细的落实方案,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水生态环境问题,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水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
(二)强化通报力度。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定期通报全市水环境质量排名及水质改善情况,对各级各部门存在的突出水环境问题,及时下达督办函,限时整改。(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三)严格责任追究。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视情采取预警、约谈、挂牌督办等手段,督促各级各部门落实水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