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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解读《关于印发聊城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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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7 09:56:47
聊城市人民政府

解读《关于印发聊城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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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市政府起草了《聊城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必要性

  近年来,校外托管场所作为一种新兴业态,发展较快,为学生家长提供了不可缺少的接送、看管等便捷服务,有效解决了学生家长没时间接送孩子的问题。目前,全市校外托管场所约有710家,遍布全市城乡中小学校周边。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缺失,校外托管场所监管部门职责不清,管理不到位,存在诸多安全隐患。2020年7月16日,聊城市政府印发了《聊城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到期,急需重新制定。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

  三、适用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校外开办的,受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段为中小学生提供就餐、午休、托管、接送等服务的固定经营场所,泛指“小饭桌”“托管中心”“接送班”等。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十五条,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定义、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备食品安全条件和公示制度进行了要求,对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职责、信息公示和各相关部门按职责监管等情况进行了说明。

  (一)明确了部门职责。《管理办法》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进行了说明,对校外托管场所的监管职责进行了界定,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校外托管场所的公示和食品安全监管具体工作。

  (二)实行公示制度。

  1.公示机关。校外托管场所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校外托管场所进行公示。

  2.公示检查重点事项。校外托管场所开办者的身份信息;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情况;用水卫生安全情况;公开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承诺遵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保证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明确了必备食品安全条件。对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加工制作及用餐场所食品安全要求提出了12项参照规范,明确了经营地点、卫生安全的水源、厨房、冷藏设施(冰箱或冰柜)、消毒设施(消毒柜)、加工食品工具、容器、餐用具清洗消毒、厨房内外环境、就餐环境、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原料、食品成品留样、食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习惯等必备的食品安全条件,做到有规可依。

  (三)明确了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校外托管场所开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自觉接受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建立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等报告制度、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

  (四)实行信息公示制度。对辖区登记的校外托管场所应在中小学校门前醒目位置及官方网站公布辖区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校外托管场所名单及监督举报电话。定期进行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档案,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查处。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公示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条件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再公示,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单位: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杨延辉

  电话:0635-853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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