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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聊城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文稿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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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8 16:31:13
聊城市人民政府

《聊城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文稿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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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实施储备粮制度是我国重大战略方针中的一环,对加强粮食宏观调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国家经济持续发展具有重大作用。2006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19年5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对完善地方储备粮管理体制机制提出进一步要求。2020年3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健全储备管理制度,规范储备管理行为。2022年4月,省政府对《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贯彻新形势下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进一步加强储备粮管理。

二、起草依据及过程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与上位政策的衔接,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确保粮食供应充足、价格稳定、市场平稳,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了《聊城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初稿,征求了市财政局、农发行聊城市分行等部门单位意见,于2023年1月3日-2月3日通过市发展改革委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提交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结合征求意见和审查情况作了多次修改完善。2023年4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四十条,包括总则、收购、储存、轮换、动用、监督与责任、附则。

第一章是总则。明确了地方储备粮的概念、储备品种及规模,以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农发行分别在地方储备粮的监督管理、财政补贴、购粮贷款方面的工作职责。

第二章是收购。规定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发行下达收购、销售计划,承储企业负责采购,农发行负责向承储企业安排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

第三章是储存。明确了地方储备粮的储存原则,以及承储企业在设施产权、仓储条件、检验能力、人员配备和安全生产等方面应具备的条件。

第四章是轮换。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农发行联合下达年度轮换计划,承储企业按期完成轮换任务并确保粮食安全。

第五章是动用。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地方储备粮:一是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二是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明确了动用储备粮应当遵循的3条原则:一是优先动用县级储备粮。二是县级储备粮不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三是市级储备粮不足的,由市人民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

第六章是监督与责任。明确了行政管理部门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依法行使的职权,以及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中应予追责的情形。

第七章是附则。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做了要求,明确本办法的施行期限为5年。

四、与省办法的差异内容

《聊城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是依据《山东省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山东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等文件,对《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内容进行了细化落实。一是收购章节,在省办法基础上,依据《山东省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对粮食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做了进一步明确要求。二是储存章节,在省办法基础上,依据《山东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明确了禁止承储企业实施的4种行为:不得擅自动用政府储备,不得擅自调整质量等级,不得擅自串换品种,不得擅自变更储存库点。三是轮换章节,为实现均衡轮换,确保库存数量充足,在省办法基础上,依据《山东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明确了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各月末实物库存数量原则上不得低于总量计划的70%,轮换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四是监督与责任章节,《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属于省级政府规章,在本章中依据权限设定了承储企业违反办法规定应给予的行政处罚。我市办法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的相关要求,办法中没有体现行政处罚内容,出现违反规定的情形时依据省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解读机构、解读人

解读机构: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人:张洪滨

联系电话:0635-841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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