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关怀版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修订《聊城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文稿解读
11371500MB28359259/2023-4430614
2023-05-24 10:32:59
聊城市人民政府

修订《聊城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文稿解读

字号:

打印整页 打印内容 分享

一、修订背景  

《聊城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聊政〔2017〕116号),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至2022年11月30日,有效期已满。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持《办法》延续性,因机构改革调整、职能任务变化等原因,对《聊城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聊政〔2017〕116号)进行了部分修改完善。

二、修订依据

本《办法》的修订我们主要依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鲁政办发〔2022〕1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聊城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聊政〔2017〕116号)进行了部分修改完善。

三、修订过程

市教体局2022年11月份向市直有关部门发了《关于商请会签<聊城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的函 》,明确了修改的具体事项内容,向市直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建议,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意见11项。在此基础上,市教体局同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拟定修改事项内容。

文件修改后,为提高《办法》的适用性、可行性,确保适用法律法规得当,我们分别向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并于2022年12月6日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市教体局网站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意见建议。2023年2月24日,聊城市市场监管局对《办法》进行了公平性竞争审查,市教体局法律顾问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组织相关专家对《办法》修订出台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评估论证,并按照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办法》进行了修改,3月5日经局党组会集体讨论研究,形成《办法》的送审稿。2023年3月9日,市司法局通过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4月28日,《聊城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会议研究通过。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7章54条。主要包括总则、校车管理机制、校车服务提供、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校车通行及乘车安全、附则。

第一章总则部分为第一条至第七条,主要规定了《办法》的依据、校车的定义、规范的范围、校车管理的原则、经费保障等内容。

第二章校车管理机制部分为第八条至第十九条,主要是规定了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的职责。

第三章校车服务提供部分为第二十条,主要是规定了提供校车服务的主体。

第四章校车使用许可部分为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九条,主要是规定了校车许可的条件、流程和许可的后续管理。

第五章校车驾驶人部分为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主要是规定了校车驾驶资格的取得和管理。

第六章校车通行及乘车安全部分为第三十四条至四十九条,主要是规定了保障校车运行安全的措施。

第七章附则部分为第五十条至第五十四条,主要是规定了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校车事故、小学生校车及幼儿园校车的管理等内容。

为简化文件,处罚以上位法律法规的处罚条款为依据,未新增处罚条款。

五、实质性解读

随着校车社会化服务程度的大幅提高,法治建设的完善以及国家机构改革和审批制度改革的推进,原有《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同时结合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以及本市校车安全管理管理实际,对原有《办法》的部分条款内容作出修改完善。

新修订的《办法》根据机构改革确定的部门职责,对相关部门名称作出修改。本《办法》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等相关规定,校车服务费不在政府定价范围,属于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和使用者双方协议收取。另外,按照2022年7月29日《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聊政发〔2022〕7 号),明确校车使用许可实施机关:市人民政府(由市行政审批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承办);县级人民政府(由教育部门或者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承办),新修订的《办法》中校车使用许可增加行政审批部门。

六、关键词解释

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七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小学生校车是指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六、解读机构、解读人

解读机构:聊城市教育和体育局

联系人:邢海英

联系电话:0635-8245567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

目录导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