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实施意见》(聊政办发〔20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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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城市集中供气设施配套费收取事宜。城市集中供气设施配套费,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组成内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城市开发项目片内的基础设施项目配套费、城市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城市集中供气设施配套费。
城市集中供气设施配套费的收取标准,仍按(聊政办发〔2004〕73号)文件执行。建设单位在向购房人出售商品房时,应严格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山东省二手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和〈山东省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鲁建房字〔2015〕24号)规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城市集中供气设施配套费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不得另外向购房人收取。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建设单位在合同外向购房人收取城市集中供气设施配套费的行为依法查处。
解读单位:聊城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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