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聊政办发〔2018〕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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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的必要性和依据
必要性
2013年11月,中央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国企改革发展做出了总体部署。2014年6月,省委、省政府印发了《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意见》(鲁发〔2014〕13号,以下简称《省改革意见》),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省改革意见》出台以来,省委、省政府围绕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文件,形成了严密的政策体系。结合我市地方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文件,进一步激发市管国企经营活力,提升国有经济的影响力、控制力,服务我市经济发展大局已显得十分必要。
起草依据
国家层面的依据主要是《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央《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省级层面的依据是《省改革意见》、《关于加快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17号)、《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40号)、《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计划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39号)。
市级层面的依据主要是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意见》(聊发〔2015〕30号)。
起草过程
在深入学习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基础上,结合我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政策进行了多次研究,形成讨论稿,分别下发至有关市直部门、各市管企业广泛征求了意见,结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送审稿》均呈报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规性审查。
主要内容
在制定思路上,主要借鉴了《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计划的通知》的内容。结合我市情况做了部分修正。分四个部分,13条。
第一部分,实施范围,明确为市国资委尚未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直部门(单位)出资设立的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以及市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的国家股权。第二部分,实施意见,按照“分层分类、有序划转,因企制宜、分类监管”的原则,区别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文化类、事改企4个类型提出了统一监管实施预案,4条内容。第三部分,政策措施,包括人员安置政策、长期实质性使用的市级行政事业性资产的处理、对差额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补助等方面,3条内容。第四部分、工作要求,涉及产权划转基准日设定、各主管部门职责、进场交易制度、统一监管要求,4条内容。
解读单位:聊城市国资委
相关文件: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 政办发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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