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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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市政府印发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聊政发〔2018〕4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有关精神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与意义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年12月2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全面部署。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省政府印发发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国家、省层面基本完成了民办教育从法律到政策的顶层设计,同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出台符合地方实际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市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起草了本《实施意见》。市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实施意见》,按照会议要求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市政府以聊政发〔2018〕43号正式印发实施。
《实施意见》的制定出台,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中央、省精神,全面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战略举措,对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确保民办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实现优质特色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更好地服务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实施意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加强党对民办教育的领导为方向,以实行分类管理为基础,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政策,加强科学管理,促进我省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实施意见》制定遵循五个基本原则:一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若干意见》的精神。对接国家、省确定的总体要求、改革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结合聊城实际,做出相应部署安排。二是鼓励发展,差别化扶持。既鼓励吸引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又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土地、收费等方面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坚持公益导向。三是尊重历史,平稳过渡。充分考虑民办教育的特点和现实情况,尊重民办教育的历史贡献,保护好民办教育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实现民办学校平稳过渡。四是优化服务,加强监管。注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着力健全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营造良好的办学环境。五是问题导向,重在落实。聚焦影响和制约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和障碍,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具体措施,力求符合聊城实际,具有聊城特色。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六部分23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实现民办学校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二是创新体制机制。实行民办学校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鼓励多元主体办学,拓宽办学融资渠道,完善退出机制。三是建立健全政策支持体系。明确在财政、税收、土地等方面差异化的扶持政策。实行分类收费政策,保障民办学校学生合法权益和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四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待遇,保障其应享有的权利。加强教师培养培训,强化师德建设。完善合理流动机制。五是建立和完善现代学校制度。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资产和财务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引导民办学校更新办学理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六是加强服务与管理。健全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简化审批程序,多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民办教育良好发展环境。
四、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是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保证。《实施意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实现民办学校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二是选好配好党组织负责人。扎实做好民办学校书记选派和管理工作。三是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民办学校发展规划。切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教材、教师队伍建设,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不断增强广大师生“四个自信”。四是发挥好“灯塔—党建在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作用,有效利用山东高校党建精品课,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五是将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作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
五、民办学校分类登记过渡期和退出机制
《实施意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精神,从我市民办教育的实际出发,加强市级顶层设计,确保我市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在民办学校分类登记过渡期和退出机制方面作出了以下规定:一是对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要求原则上应于2022年9月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工作。二是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三是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和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终止时,依法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四是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
六、进一步拓宽民办学校投融资渠道
针对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渠道不畅通等制约民办学校办学和发展问题,《实施意见》提出了下列拓宽民办学校投融资渠道和模式的途径:一是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多种方式多元参与办学,鼓励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相互购买服务。二是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探索利用非教育教学设施作抵押,以收费权、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三是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四是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探索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引导营利性民办学校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五是探索搭建教育融资运作平台,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教育事业发展。
七、政策扶持方面的主要措施
民办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政策扶持。《实施意见》立足我市实际,提出了以下政策措施:一是明确提出各地要探索建立多元化的公共财政资助体系。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要纳入预算。二是对实施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纳入财政生均公用经费保障范畴,学生纳入“两免一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按标准予以拨付。三是鼓励各县(市、区)设立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各级财政每年应合理安排一定数量资金,重点支持完成分类登记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四是完善政府向民办学校购买服务的具体措施。支持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或专项基金。五是对民办学校利用闲置的国有资产办学,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或相关部门批准,可以不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公允价格定向协议租赁或转让。六是切实落实民办学校应享受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七是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提出各级政府要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供地计划,在民办学校新建、扩建的征地过程中,占补平衡指标和年度用地指标的取得应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
八、实行分类管理后的收费政策
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学前教育收费标准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其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
九、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
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是民办学校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力。民办学校教师在招聘、交流、待遇、权益等方面机制还不够完善,直接影响着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实施意见》对此提出了以下对策:一是明确提出各地要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当地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二是推行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专任教师人事信息纳入教师统一管理平台。三是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机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持续推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财政部门应充分考虑学校缴费规模,对参加试点的民办学校给予适当补助。四是引导鼓励民办学校建立不断提高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的良性机制。五是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聘、科研立项、培养培训、国内外进修、奖励表彰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六是各县(市、区)可建立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互派教师、管理人员的帮扶机制。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身份、教龄及年度考核保持不变。七是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教师被聘用为公办学校在编教师的,教龄按相关规定连续计算,可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十、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内在要求,也是保证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学,增强民办教育吸引力,提升民办教育品牌形象的客观需要。《实施意见》对此作了以下方面的要求:一是要依法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完善师生争议处理机制,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依法依规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教职工足额交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要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二是认真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办学条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招生宣传、录取和毕(结)业等工作。明确办学定位,更新办学理念,创新办学模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三是落实安全稳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工作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四是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学校章程作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健全组织机构,完善校长选聘机制,保障校长行使管理权。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加强资产和财务管理,切实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做好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报备工作。五是实现各阶段教育均衡规范发展。学前教育阶段要鼓励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不断规范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管理,促进学前教育增量提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强化公办教育的主体地位,加大财政投入和体制机制创新力度,努力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民办学校要坚持对公办教育的有益补充这一定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状况合理确定数量规模,形成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均衡发展良好态势。高中教育段学校要支持民办学校加大与优质公办高中交流学习力度,并通过引进国内名校的管理经验、课程、师资等措施实现优质特色发展,着力打造一批在省内乃至国内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培养一批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怀、有担当的民办教育家,促进我市普通高中段教育质量整体提升;职业院校要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技术技能人才,服务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
十一、加强服务与监管
优化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是党中央提出的明确要求,是提高政府现代治理能力的关键举措。《实施意见》在改进与加强政府服务与监管方式方面提出了以下举措:一是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问题。二是实行民办教育全链条审批,实现民办教育相关审批事项一站式办结,提高服务效率。三是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督导,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审计、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四是推动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联动的民办教育综合治理体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五是完善民办学校年检年报制度,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建立健全诚信档案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六是探索民办学校、受教育者(监护人)、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风险防范机制。七是积极培育民办教育行业组织,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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