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聊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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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精神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鲁政发〔2019〕5号)要求,市司法局组织起草了《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草案)》,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以聊政发〔2019〕2号文件形式印发。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必要性
制定《决定》,是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鲁政发〔2019〕5号)精神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平稳有序调整聊城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对现行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改革后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职责承担做出了规定。
(二)对县(市、区)行政机关承担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确定了依据原则。
(三)对市政府规章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职责承担做出了规定。
(四)对实施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需要修改或者废止政策性文件的,职责承接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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