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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解读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乡镇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的通知》
11371500MB28359259/2019-4402995
2019-12-19 11:33:38
聊城市人民政府

解读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乡镇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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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起草背景

为全面构建覆盖城乡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结合消防队伍编制员额、队站布局等实际情况,为有效解决城区消防队伍灭火救援“远水不解近火”的瓶颈问题,自2016年起,经过三年多的努力,全市103个乡镇已全部建成专职消防队,目前,94个乡镇专职消防队已投入执勤。

总的来说,多数乡镇专职消防队能够履职尽责、秩序规范、作用明显,逐渐形成城乡一体化的火灾防控新格局。但仍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身份不定。乡镇专职消防队人员身份组成多样,既有事业编制人员,也有派出所辅警或地方政府劳务派遣人员,无法形成统一的人员招录标准;二是人员偏少。队站人员数量严重不足,部分队站仅有3至5人执勤,无法形成战斗力;三是奖励制度不明确。因职业危险性高,尚未建立与工作相关的表彰奖励制度,无法充分调动队员工作积极性。

二、主要内容

围绕解决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存在的重点问题,在借鉴吸收各地经验、统筹考虑地区差异、遵循相关领域政策导向的基础上,《聊城市乡镇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立足实际需要,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乡镇专职消防队伍进行规范:

一是明确职责,强化组织领导。《规定》明确乡镇专职消防队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接受县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的业务指导,实行乡镇人民政府领导负责制,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管理;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实行24小时执勤制度,履行责任区的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开展防火巡查,掌握责任区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等任务职责。

二是细化标准,规范执勤运行。《规定》明确乡镇专职消防员应当符合国家《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规定的职业健康条件;重点乡镇专职消防员数量不少于15人,其他乡镇专职消防员数量不少于10人;乡镇专职消防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需求,接受岗前培训、在岗培训、晋级培训;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应当制定请销假、交接班、车辆器材维护保养等制度,保证执勤车辆、器材装备、人员时刻处于良好的应急状态。

三是健全保障,提升队伍士气。《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预防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乡镇专职消防队伍集体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乡镇专职消防员在业务训练、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等活动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省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各项工伤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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