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聊城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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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市政府起草了《聊城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家长及学生现实需求的不断增加,我市涌现出大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含个人),这些机构为学生提供餐饮、午休、接送、课后辅导等服务,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家长托管的需求。截至2019年12月,全市校外托管场所约有900家,从业人数约3000余人,遍布全市城乡中小学校周边。校外托管场所作为一种新兴业态,发展较快,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缺失,校外托管场所监管部门职责不清,管理不到位,有相当部分托管机构发展良莠不齐,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必须出台相应的监管办法,将该类托管机构的管理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综合管理体系。因此,为进一步加强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管理,制定了《聊城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
三、适用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校外开办的,受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段为中小学生提供就餐、午休、托管、接送等服务的固定经营场所,泛指“小饭桌”“托管中心”“接送班”等。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十五条,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定义、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备食品安全条件和登记公示制度进行了要求,对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职责、信息公示和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等情况进行了说明。
(一)明确了部门职责。《管理办法》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进行了说明,对校外托管场所的监管职责进行了界定,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校外托管场所的登记公示和食品安全监管具体工作。
(二)实行登记公示制度。
1.登记公示机关
校外托管场所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校外托管场所进行登记公示。
2.登记公示所需材料
经营者应主动提交相关材料,对应提交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健康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明、公开承诺书等材料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3.明确了必备食品安全条件
对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加工制作及用餐场所食品安全要求提出了12项参照规范,明确了经营地点、卫生安全的水源、厨房、冷藏设施(冰箱或冰柜)、消毒设施(消毒柜)、加工食品工具、容器、餐用具清洗消毒、厨房内外环境、就餐环境、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原料、食品成品留样、食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习惯等必备的食品安全条件,做到有规可依。
(三)明确了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校外托管场所开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自觉接受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建立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等报告制度、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
(四)实行信息公示制度。对辖区登记的校外托管场所应在中小学校门前和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属地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市场监管部门建立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登记档案,并向教育部门通报。定期进行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档案,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查处。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登记公示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条件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再登记公示,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五)建立了部门协调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校外托管场所登记公示情况向教育、卫生健康部门通报,信息共享。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权限进行监管,对相关要求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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