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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聊城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领导干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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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7 19:47:53
聊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聊城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领导干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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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7日,聊城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办新闻发布会,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波,解读《聊城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一)《办法》出台的必要性。近年来,校外托管场所作为一种新兴业态,发展较快,为学生家长提供了不可缺少的接送、看管等便捷服务,有效解决了学生家长没时间接送孩子的问题。目前,全市校外托管场所约有628家,遍布全市城乡中小学校周边。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缺失,校外托管场所监管部门职责不清,管理不到位,存在诸多安全隐患。2020年7月16日,聊城市政府印发了《聊城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到期,急需重新制定。

  (二)《办法》的起草过程。2021年6月,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根据《聊城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一年来的情况,经请示市政府办公室同意,并向分管副市长专题汇报后,起草了《聊城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相关市直部门、校外托管机构代表性企业的意见,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2021年12月13日通过了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出具了合法性审核意见。该《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

  (三)《办法》出台的意义。《办法》的出台,添补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缺失,进一步建立健全了食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强化了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监管,为指导、督促开办者依法经营、规范经营提供了制度保障。《办法》的实施将对更好地保障中小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十五条,对办法制定依据、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定义、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备食品安全条件和检查管理制度进行了要求,对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公示制度和各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等情况进行了说明。

  (一)《办法》第一条说明了制定此文件的依据,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二)《办法》第二条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进行了定义说明。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校外开办的,受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段为中小学生提供就餐、午休、托管、接送等服务的固定经营场所,泛指“小饭桌”“托管中心”“接送班”等。

  (三)《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进行了界定,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校外托管场所的食品安全监管具体工作。明确了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方式要求、现场检查重点、人员培训、违法查处、投诉举报等监督管理要求。

  (四)《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对食品加工制作及用餐场所食品安全提出了十二项要求,做到有规可依。明确校外托管场所开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自觉接受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建立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等报告制度、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明确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开办者应当立即采取的措施。

  (五)《办法》第十三条指出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权限加强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进行监管。

  三、扎实做好《办法》宣贯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充分认识保障广大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的重要性,把落实《办法》、加强校外托管场所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监管职责和分工,层层落实管理责任。一是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公示制度。由属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校外托管场所进行公示,并在各中小学校门前醒目位置及官方网站,公布辖区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校外托管场所名单及监督举报电话。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公示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条件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再公示,并及时向社会公告。二是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校外托管场所开办者、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实际保障能力。三是做好投诉举报的处置工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社会反映的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组织查处,并向投诉人反馈。

  (二)加大执法力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结合当地校外托管场所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定期对校外托管场所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并建立监督检查档案。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及时查处。

  (三)落实开办者责任,规范诚信经营行为。严格落实《办法》第七条“校外托管场所开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的规定,指导督促校外托管场所开办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等报告制度、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引导诚信经营,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行为和服务行为,切实保障学生饮食安全。

  (四)加强宣传教育,推进社会共治。在履行好自身职责的同时,加强与公安、教育、卫生健康、住建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校外托管场所的监管,共同研究建立预防打击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环境问题的综合措施。

同时,要充分利用现代传播手段,向社会公众宣传《办法》,引导学生家长选择符合规范的托管场所,动员广大师生、学生家长、社会各界积极支持校外托管场所规范管理工作,营造“关心学生托管、保障学生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单位: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杨延辉

  电话:0635-853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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