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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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籍管理工作,适应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和人才培养多元化的新形势,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尊重学生个性发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专科(高职)学生、五年一贯制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考生档案等有关材料在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在报到截止日期前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周。未请假或假满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如期到校报到的学生,该因素消除后,一周内到校报到。
第四条 新生报到前,教务处将新生录取结果导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新生报到时,学院对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未办理户口迁移除外)、学生档案等材料逐一比对核查;如发现学生信息有不一致或录取数据缺失的,及时上报校招生部门调查核实进行处理。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学院在3 个月内完成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相关工作按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程序和办法执行。
第六条 新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一)对患有疾病,不能到校报到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含二级甲等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或入学后经学校复查过程中发现学生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向招生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
(二)因应征入伍无法办理入学手续的新生,应当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教务处以收到的《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为依据,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及网上标注工作,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新生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不需交任何费用。已到学校报到交费,之后被定兵入伍的新生,可持入伍通知书向学校申请退费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七条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随申请入学当年相应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一)入伍新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以持县级征兵证明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以在退役当年(如错过当年入学时间两个月及以上,可以顺延一年)到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
(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以收到的县级征兵办告知为依据,取消其入学资格。
(三)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八条 新生注册。入学资格审查后,符合入学资格的新生取得在校生学籍,学院组织填写《新生入学登记表》,教务处负责在学信网平台进行学籍注册。
老生注册。开学 2 周内,各学院结合学生报到、缴费情况及课程成绩进行资格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教务处。符合注册条件的,各学院在教务管理系统中统一注册;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由教务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作为暂缓注册处理。凡因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降级、转专业等原因编入其它年级或其它专业的,均按变更后所在年级和专业收费标准缴费、注册。
第九条 未注册者不得参与学院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教育救助或者其它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习年限
第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采用基本学制和弹性学习年限相结合的方式。三年制专业的基本学制 3 年,学习年限 3-5 年;中高职贯通培养“3+2”基本学制2年,学习年限2-3年;五年一贯制专业的基本学制 5 年,学习年限 5-6年。各专业按基本学制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各专业学生必须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学生必须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和所得学分均记入学生学业成绩表,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制或二级制。
课程考核成绩包括平时成绩和课程结束考核成绩。平时成绩(包括学习态度、出勤、听课、课堂讨论、作业、实验实训或见习、平时测验及期中考核等)一般占课程总成绩的30%~50%。经学校批准的考试改革课程,可按所批准的考核办法评定成绩。
第十三条 采用课程绩点衡量学生课程学习质量,课程绩点与成绩的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 | 课程绩点 | 五级制 | 课程绩点 | 二级制 | 课程绩点 |
90-100 | 4.0-5.0 | 优秀 | 4.5 | 合格 | 2.5 |
80-89 | 3.0-3.9 | 良好 | 3.5 | 不合格 | 0 |
70-79 | 2.0-2.9 | 中等 | 2.5 | ||
60-69 | 1.0-1.9 | 及格 | 1.5 | ||
60 以下 | 0 | 不及格 | 0 |
第十四条 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该课程成绩记为“取消”;参加学习而不参加考核者,成绩记为“旷考”。“取消”和“旷考”成绩学分绩点以零分计入,成绩表加载“取消”或“旷考”标识,且不得补考只能重修。
第十五条 凡无故缺考、考核违纪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成绩表加载“缺考”或“作弊”标识,且不得补考只能重修。
第十六条 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公共选修课除外),学院给予学生一次补考机会。补考的考核方式及试题难度与期末考核一致。补考成绩在 60 分或合格及以上者,成绩按60分或合格记入成绩表,课程绩点以1.0 计,并加载“补考”标识。
第十七条 课程重修
(一)凡无故缺考、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对应课程必须重修;
(二)补考仍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必须重修;
(三)公共选修课初次考试不合格的,须重修或另选,已满足毕业要求的也可放弃考核不合格的选修课程;
(四)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等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成绩不及格者,均须重修并进行考核;
(五)对于成绩合格但是在70分以下的课程,学生可以申请重修;
(六)重修成绩合格的课程按实际最高成绩记载并加载“重修”标识。
第十八条 重修一般应在下一学年内完成。学生可在每学期的开学后两周内,进行重修报名,原则上应跟班重修。对于因培养方案变更而后续不再开设的课程,学生经开课院部批准可修读与之相近课程,其课程学分替代原专业培养方案的相应课程。
第十九条 若学生重修课程的上课时间有冲突的,可在重修报名时选择自学重修整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附相关证明材料,经任课教师签字同意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批准。重修报名表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学院各存一份。经批准自学重修的学生可以不听课,但应主动与任课老师经常保持联系,按时交作业、参加实训和考核。
第二十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因残疾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修读体育课的学生,经医院证明,体育部批准,可改上体育保健课。
第二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依照学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对学生理想信念、道德情操、遵纪守法、身心健康进行考核,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综合考评。对犯有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相关规定处理。考核鉴定结论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一)实验、见习、实习及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旷课学时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实践课总学时的1/6的;
(二)因病、事假缺课以及旷课学时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1/3的;
(三)未经批准修读的课程;
第二十三条 缓考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确实不能参加该门课程考核的,可以申请缓考:
1.因病住院(包括急诊留察)或传染病隔离的;
2.因公事(参加重大赛事、会议等)外出的;
3.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
(二)申请者应于考前一周内填写缓考申请表并持有效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因突发事件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需考试结束3日内补办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
(三)获准缓考的学生可参加学期补考,成绩按补考实际成绩记载。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缓考一次。
第二十四条 免修
(一)允许学习成绩优秀(各学期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4.0)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
(二)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时,须在每学期末选课时间前,向开课教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按相关规定要求办理,免修成绩以“免修”记入成绩表。
(三)以下课程(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1.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特殊学生除外)、实验实训课或含有见习、实习的课程;
2.实习、见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学籍异动、校际交换交流、修读兄弟院校课程、修读学校认可的开放性网络课程(MOOC)、自学考试、科技竞赛、创新创业实践、职业资格考试等原因,实际修读课程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不同的,可以申请课程替代、或者学分认定,获得学分。折算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认定,予以承认。
第五章 升级、降级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且未达降级条件的,准予升级。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降级:
(一)因学习困难或未达到毕业条件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申请降级的;
(二)不及格课程累计达15学分且补考不及格课程数累计达5门的学生,可以申请编入本专业下一年级学习(统称降级),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学籍异动申请,按学校学籍异动手续办理。每学年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并给以学业预警,学期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降级。
第二十九条 建立学业警示制度。学生在每学期应主动查询自己的学业状况;学院对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 10 学分且补考不及格课程数累计达 3 门的学生提出警示,并通知学生家长。
第三十条 降级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授课,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按每学期课程的学分计算;
(二)凡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实习、实训、实验等,如单独进行考核时,按学分计算;
(三)公共体育课、劳动实践课、公共选修课、军训课不及格,不计入降级课程门数。
第三十一条 降级相关办理手续如下
(一)学生降级,由学生所在学院行文提出,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学生自接到降级通知之日起,必须在十五日以内办理完有关手续,逾期不办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学生降级后,其前一学年所学课程(公选课程除外)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新修读,其它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如降级学生除学院规定的课程外尚有余力,经个人申请,二级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以学习一至两门的后续课程,考核不合格不计入不及格门数,考核及格的课程可以免修。
(三)学生降级按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有关费用。
第六章 休学、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或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留学的或经学校认定同意休学创业的;
(四)应征入伍的;
(五)因其它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三条 休学原则上以一年为期,休学期满需继续休学的应办理续休手续,休学累计不超过二年。因服兵役保留学籍中断学业的,学业中断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因创业休学保留学籍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休学,休学累计不超过二年,学业中断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其它原因办理休学手续的,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得在学校住宿,不得随班学习或参加考核。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任何责任。休学学生的有关费用按照学校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或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原就读专业所在学院申请复学。申请复学的学生应将复学申请表(因病休学还需提供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等材料交所在学院,经学院审查确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对患传染性疾病的,复学后 6 个月内按照医院规定按时向所在学院提交3次检查结果,由校医院复审。复查不合格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续休学或退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二)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三)学生复学后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可降级转入相近专业,其原课程成绩按转专业处理。
(四)个别经短期休息已恢复健康者,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且缺课不足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续学申请,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跟原班级听课,参加原班级课程考试。
第三十五条 休学的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办理复学手续;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征入伍的学生,学校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如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或未申请续休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办理程序按照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退役、休学创业后复学和建档立卡特困家庭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对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一)招生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如定向委托培养生、艺术生、体育生等;
(二)特殊类别录取学生,如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单独招生等;
(三)校企合作专业向非校企合作专业转入的;已签订定向或订单培养协议合作方不同意的;拟转入合作办学机构无法取得合作机构同意的;
(四)春季高考考生跨大类转专业的;
(五)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的;
(六)已经转过一次专业的;
(七)高考分数未达到本校当年申请转入专业最低要求线的;
(八)其他不符合学校要求的。
第三十七条 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当在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手续办理按学校转学管理办法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实行学年制管理、处于毕业年级的,或者实行学分制管理、已修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四分之三及以上学分的;
(三)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在生源地录取分数的;
(四)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高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通过定向就业、委托培养、艺术类、文管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六)招生时被确定为对口贯通分段培养已转入高职(专科)的,或者未通过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并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七)拟转入高校与转出高校在同一城市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八章 退 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补考不及格课程累计达20学分且补考不及格课程数累计达7门的;
(二)休学期满或保留学籍期满一个月后,未按规定办理复学申请或继续休学手续,或者休学已达最高年限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严重影响其他人的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逾期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八)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的;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
第三十九条 办理退学手续程序
(一)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按正常学籍异动手续办理;
(二)应予退学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提前告知学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材料,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退学通知5个工作日内由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同时在学校网站公示。学生自收到退学通知起15日内,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无故逾期不办理的,学校相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其户籍关系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因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四)开除学籍学生离校手续按照退学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视其放弃申诉权。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二条 对于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并按时注册的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及教学环节,修满规定的必修和选修课学分,毕业鉴定合格的,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未实行学分制专业的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未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或虽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未取得规定的学分,无法按期毕业的,可申请继续修读或作结业处理。
(一)超出基本学制继续学习由学生本人在正常毕业学期离校 2个月前提交申请,延长修读的学生可按学期申请,并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累计在校学习时间不能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延长修读的学生随下一级学习,享受在校生的一切待遇,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继续学习手续的,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可在结业后至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在校学习时间)回校申请重修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条件的,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时算起。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申请换发或取得学分仍未达到毕业条件的,以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三)结业学生申请回校修读课程须以旁听生的身份办理听课手续,并按规定缴费。
第四十四条 实行学分制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无法按期毕业的,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以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肄业证书的发放。学满一学年以上而未学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并如期办理退学离校手续的(开除学籍者除外),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一学年以下的,由学校出具写实性证明。
第四十六条 被学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以及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不发任何形式学业证书。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在校期间申请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的,应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和考生档案等材料,向学校教务处提出申请,经学校初审合格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在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新生学籍注册、在校生学年注册;在毕业证书标注的毕业日期前完成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按规定程序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按规定程序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五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两寸蓝底纸质和电子证件照等材料,经教务处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开始实施,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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