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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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
范学生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聊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批评
教育或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生产劳动、第二校园交流、毕业设计和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应当
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欺骗、贿赂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调查和处理的,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二)有涉恶、涉黑、渉外等行为的;
(三)纠集校外人员参与发生违纪的;
(四)属于群体性违纪事件的策划者或组织实施者的;
(五)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在校期间已受过校纪处分的;
(六)违纪后拒不赔偿损失的;
(七)其他应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从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如实交待错误事实,及时悔改并积极协助学校查清违纪事件的;
(二)主动提供情况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三)在违纪行为过程中自主放弃违纪行为,主动报告并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四)违纪后积极赔偿损失的;
(五)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形的。
第八条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九条 经公安、司法机关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其处分
第十条 违反法律、法规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违反法律、法规,被公安、司法机关认定,但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学校内进行宗教、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宣传、参加邪教组织、非法传销活动,或者以宗教、气功等名义扰乱校园秩序,经劝阻无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扰乱学校公共场所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生活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煽动、参与闹事,参加非法集会、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或制作、张贴、发放非法印刷物等散布反动言论、传播谣言、制造混乱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参加非法或未经批准的社会团体、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或违规用电、用火、用危险品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哄闹、故意摔砸敲打物品与设施等行为,破坏学校正常秩序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违反校园管理规定,违规设摊、乱贴或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劝阻无效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九)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私自组织以营利为目的或变相营利的各种商业性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其他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生活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侵犯他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侮辱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非法扣留、冒领、隐匿他人钱、财、物和毁弃他人信件(含拆阅)、包裹、汇票或其它邮件,盗用他人信息的,给予记过处分;冒用、伪造、贩卖、盗窃各类证件、印章、文件和材料等重要物品,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侵犯他人住所、工作场所,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投放有毒、有害物质,蓄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未经当事人允许,通过网络或其它途径公开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非法占用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污损公私财物,破坏公共设施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利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得个人利益,致使他人或国家财产受到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涉案价值在立案标准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涉案价值在立案标准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窝藏、销赃、买赃、转移赃物、为作案者提供帮助的,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十四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语侮辱或其他方式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轻伤或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组织、怂恿他人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结伙斗殴、持械斗殴的,比照本条第二款从重处分。
(六)酗酒滋事引起打架、斗殴后果的,比照本条第二款从重处分。
(七)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八)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在校期间两次及以上打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违反校纪校规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散发恶意信息或垃圾信息、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者侵犯他人名誉权,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布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有关条款处理。
(四)利用校园网络非法营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冒用校园网服务器IP地址或他人IP地址,蓄意攻击扫描服务器及各种网络设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稳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擅自转发不实信息,给学校和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严重违反社会风纪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收看、传播、制作反动或淫秽信息或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卖淫、嫖娼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非法持有毒品,吸食、注射毒品或向他人提供毒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经常酗酒不听劝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酗酒滋事的,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从重处分。
(六)发生性骚扰、偷窥偷拍隐私等不轨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教学活动、学生日常管理、宿舍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失信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八)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在学生宿舍留宿外来人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校外租、借房居住,或夜不归宿的,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无故晚归,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五)在学生公寓内存放或违规使用电器、私拉乱接电线、焚烧垃圾、使用明火等行为,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学生公寓内饲养动物,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或擅自将宿舍钥匙交给本宿舍以外其他人员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因在学生宿舍内打牌、下棋、弹奏乐器或使用电话、电视、网络等现代传媒工具和手段、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九)不按时熄灯就寝,就寝后喧哗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十)携带或藏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一学期内,旷课(擅自离校,一天按六学时计,节假日除外;在校期间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警告处分:
(一)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手机须在关机后上交或放在指定位置)。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在考场及其周围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四)交卷后有意在考场逗留,影响考场纪律的。
(五)其他认定为考试违纪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情节较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经监考老师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未经考务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四)将试卷、答卷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五)考试中使用手机(包括手机自行发出声响),经检查手机中无与考试相关内容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本人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取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并给予记过处分:
(一)考试前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内容的。
(二)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三)在答卷上填写与考生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四)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信息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开卷考试时互相传阅教材、参考书、笔记的。
(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七)在考试过程中违规使用手机且手机中有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不论信息是否真实)。
(八)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或将答卷(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带出考场的。
(九)交卷后有意在考场逗留,向正在考试的同学泄露试题答案的。
(十)通过伪造证件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一)考试结束后,在考场内发现有作弊痕迹或阅卷中发现有雷同卷面内容的。
(十二)参与团伙作弊的。
(十三)其他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各类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的。
(二)事先约定,参与团伙作弊的。
(三)通过非法手段购买试卷或答案的。
(四)在校期间累计犯有两次考试作弊行为的。
(五)其他认定为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各类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情节特别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通过非法手段组织买卖试卷或答卷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窃取试卷或篡改分数的。
(四)在校期间累计犯有三次及以上考试作弊行为的。
(五)其他认定为考试作弊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等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但学校有必要给予处分的,可参考本规定相近条款进行类推或解释,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与处分程序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据公安、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违纪违规的事实对学生进行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发生违纪事件,一般情况下由所在学院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处分意见,处分意见报学工处。
第二十九条 跨单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处或相关部门牵头,召集学生所在学院有关负责人讨论研究,按照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有关单位按照处理意见提出处分意见,按规定处分程序呈报处理。
第三十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所在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一条 学工处对有关违纪处分材料进行审定后,起草处分文件,报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签发;旷课及考试作弊等违纪事件报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会签后,报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签发;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应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包括下列内容的处分决定书:(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处分决定书由学校直接送达违纪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四条 处分决定送达违纪学生后,违纪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具体事项按照学校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受处分学生,给予下列权益限制:
(一)处分期间不得评定各类奖学金、各种荣誉称号等;
(二)担任学生干部的,免去相应职务。
第三十六条 除开除学籍外,纪律处分设置处分期限,警告处分与严重警告处分为6个月;记过处分为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为12个月。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毕业班学生若处分解除之日迟于毕业之日,至毕业之日解除。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三十八条 学生处分期限过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申请解除处分;
(一)志愿服务西部地区和省内山区、海岛、边远地区一个月及以上的;
(二)参加各种技能、学科、文体竞赛活动获市级以上个人奖励或者作为获奖集体主力成员的;
(三)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专业学术论文或取得国家发明专利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积极从事社会公益性活动等受到校级以上表彰的。
第三十九条 处分期限到期,学生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工作程序如下:
(一)受处分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解除申请,填写处分解除申请表和撰写思想汇报。思想汇报要反映受处分学生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取得的成绩和进步表现,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班主任根据学生的思想汇报和实际表现给予鉴定,并提出意见;
(三)所在学院对申请解除者进行考察,形成考察意见,并公示3个工作日;
(四)所在学院将申请解除材料提交学生处,由学生处负责审核;
(五)报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四十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一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自处分决定宣布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违纪学生提出申诉的,可适当延缓办理,逾期不办的,由所在学院为其代办手续,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日起实施,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内容有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原《聊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条例》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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