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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2024-07-09 12:03:39
聊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聊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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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处理程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起的申诉。

  第四条 学生坚持依法、严肃、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申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聊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委员由监察室、学工处、教务处、保卫科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熟悉学生管理工作或法律的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聘请法律顾问1至2名。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室,负责学生申诉的咨询、受理及复查决定的送达等工作。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与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的;

  (二)超过申诉期限的;

  (三)申请书的内容与形式不符合要求,又拒不改正的;

  (四)请求不明确或者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

  (五)撤回申诉或者收到申诉复查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六)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第十条 书面申诉材料应包括以下几项:

  (一)申诉书。申诉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包括: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二级学院、专业、班级、学号、住所、联系电话及其他基本情况,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提出申诉的日期;

  (二)处分或处理决定书;

  (三)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作为附件送交。

  委托他人代理申诉的,申诉人应当提交由本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注明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三人以上因同一事由提起的申诉,应由申诉人选出三人以下的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参加申诉。

  第十一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申诉事项属于受理范围,且材料齐备的,作出书面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事项属于受理范围,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将申诉材料退回申诉人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不得再依本办法提出申诉;

  (三)属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诉人。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对决定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结论的,经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有权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四条 受理申诉后,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委员为组长,组织成立申诉处理工作组。申诉处理工作组负责对每一件申诉进行调查评议并作出决定。

  申诉处理工作组通常情况下由申诉处理委员会3名委员组成。每一件申诉配备一名记录员,负责对处理过程有关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小组成员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申诉学生或原处理机构也可申请其回避:

  (一)是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

  (二)是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与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该事件有利害关系;

  (四)存在其它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情况的 。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之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与本案的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做出受理决定的次日将申诉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送达对申诉人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包括原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申诉处理委员会经过调阅原处理材料、证据和有关部门的书面答复,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和查证,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和对事实核对清楚后,做出复查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复查的,应按照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处理申诉,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给予学生当面陈诉、申辩的机会。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小组在案件评议过程中,应当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按多数意见形成决议。记录人应当当场制作评议笔录,由参加评议的成员签名或者盖章。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评议笔录。重大疑难的申诉案件,由申诉处理小组召集人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的,由副主任召集。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应大于或等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会议。会议作出的处理意见,应当经过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后,方能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经过复查,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复查意见:

  (一)原处理(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分)决定,同时告知申诉人和相关部门;

  (二)原处理(分)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并通知做出处理(分)决定的部门按规定程序重新处理。其中,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作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或者由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学校无特别理由或新的事实、证据,应当尊重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意见;重新做出处理决定的,不得就同一事实加重对学生的处分程度。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申诉复查结论,应当出具书面的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复查的程序;

  (五)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

  (七)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将申诉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提出申诉的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按申诉书提供的通讯地址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公告栏、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四条 在申诉期间,学校对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效,不停止执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五条 复查决定作出之前,允许申诉人撤回申诉,撤回申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诉一经撤回,不得以相同的理由再提起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的申请举行听证;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可以根据情况提议举行听证,但在举行听证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工作组组长担任。

  第二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正当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三十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三十一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三十二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申诉事由;

  (二)学校代表宣读处分或处理决定;

  (三)申诉人或申诉人委托的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理由;

  (四)学校代表就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适用的规章制度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证人;

  (五)申诉人或申诉人委托的代理人就校方提供的相关证据或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证人;

  (六)学校代表就申诉人或申诉人委托的代理人所提出的证据或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

  (七)工作组成员对学校代表、申诉人或申诉人委托的代理人、证人等进行询问;

  (八)申诉人或申诉人委托的代理人、学校代表作最后陈述;

  (九)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三十三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内容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阅读后签名或者盖章。对与陈述不一致的笔录,当事人可要求补正并签名确认。

  第三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对有关申诉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时间均指工作日,节假日、公休日不含在内。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列“以上”、“以下”、“内”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原《聊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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