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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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修订)
序 言
聊城职业技术学院坐落于有“江北水城·运河古都”美誉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山东省聊城市。2000年10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聊城市“三校一所”(聊城广播电视大学、聊城卫生学校、聊城旅游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和聊城市畜牧研究所)合并组建聊城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2010年,被评为山东省示范性高职院校;2015年,被确定为山东省技能型特色名校;2019年,被确定为第二批山东省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程立项建设单位。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秉持“以人为本、质量立校”的办学理念,以“创一流高职教育、建一流高职院校”为办学发展目标,全面深化内涵建设,凝练高职办学特色,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简称聊城职院;英文名称为LiaoChe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简称LCVTC。
学校法定住所为聊城市花园北路133号。
学校网址为:http://www.lctvu.sd.cn。
第三条 学校是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学校由聊城市人民政府举办,实行山东省和聊城市共管,以聊城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为公益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学校依法享有下列自主权:
(一)按照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二)在人员控制总量内,按规定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三)自主制订教师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办法和离岗创业办法;
(四)自主制订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办法和操作方案;
(五)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六)在完成国家规定教学任务、使用统一教材基础上,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专业教材、组织教学活动;
(七)依法自主管理科研项目,支配科研经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自主权。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聊城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立足山东、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坚持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基本职能,实施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大力开展社会培训和继续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弘扬工匠精神,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打造冀鲁豫职教先行区,建设高水平高职院校。
第七条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坚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坚持以师生为本,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八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突出政治引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加强对学校系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强化教学系部党的领导,进一步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二)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十三条 学校通过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等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党委全体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政办公室主任可列席会议。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参会人员范围由党委书记研究确定。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研究决定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凡属“三重一大”事项,由学校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党委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一般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党委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一般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党委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有重大决策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承担行政工作的其他院领导、党政办公室主任。纪委书记应参加会议。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参会人员范围由院长研究确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有重要研究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三节 学术管理体制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各项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二)审议专业、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等重要学术规划;
(三)审议重要学术管理制度的制订与修订、学术机构的设置以及其他学术发展的重要举措;
(四)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五)审定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职务聘任与考核等的学术条件;
(六)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奖励,对各级人才项目推荐人选的学术水平进行评价;
(七)制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调查和裁决学术争议,调查和评定学术不端行为;
(八)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副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节 民主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教职工福利、校内分配、职称评审实施方案和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事项;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五)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七)听取学校本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审查、立案情况报告,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组织规则、工作机构等依据学校依法制定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按照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法律、规章和章程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学校为群众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发展的咨询议事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施科学决策、民主监督,促进社会参与的重要治理主体和组织形式。理事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五节 内部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依照有关规定自主设置、调整党政群团部门、教学科研机构、教辅机构、直属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包括系、部、所、中心等。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由党委会议研究确定。内部组织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六条 学校职能部门和群团组织代表学校履行相关职责,主要承担宏观指导、组织协调、服务保障、监督检查、审计评价等职能,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体制。系(部)是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学生管理和社会服务等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在学校统一领导和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系(部)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系(部)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二十八条 系(部)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履行政治责任,负责本系(部)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导本系(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系(部)的贯彻执行。按照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规定履行职责,支持系(部)主任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党总支书记主持本系(部)党总支全面工作。
第二十九条 系(部)主任是系(部)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系(部)的专业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三十条 系(部)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对系(部)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是系(部)集体领导和决策的基本形式。
党政联席会一般由系(部)主任主持,讨论党群、统战、安全稳定等工作时由党总支书记主持。根据所讨论的议题,会议可由系(部)主任或党总支书记主持。
第三章 学生与学员
第三十一条 学生是指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受教育者。
学校教育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学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立志肩负起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重任。
第三十二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以及勤工助学、困难补助或减免学费的机会,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公平获得在国(境)内外学习研修和参加交流深造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学生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保障学生正当的申辩、申诉、听证等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学校支持学生开展课外社团活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鼓励学生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
学校提供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学习和生活服务,关怀学生成长,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以及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创业就业服务。
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取得成人教育学籍的学生,由继续教育中心(广播电视大学)会同各教学系部组织教学管理,办理学籍异动、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十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教师是教书育人的主体,承载着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新人的时代重任。教师要自觉提高政治站位,锻造过硬的政治素质,始终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要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诚信,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管理和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三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学校管理及保障服务,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职尽责;
(四)恪守职业道德、学术诚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五)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六)履行岗位职责,勤勉工作,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与业务水平;
(七)珍惜、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学校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和申诉救济制度,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发放、聘任、职称晋升和奖惩的依据。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义务、违规违纪的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代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十八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境)内外研修、企业实践。
第四十九条 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学术交流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十条 学校贯彻落实国家离退休政策,离退休教职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享受相应待遇。学校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生活,鼓励、支持离退休教职工为学校发展继续贡献力量,发挥其在关心教育青年一代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章 办学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校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重视培养学生的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弘扬“大国工匠”的专业精神和职业态度,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提升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五十二条 学校优化办学条件,提升治理水平,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大力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构建多元化办学格局,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完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深入推进教学改革实践,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按年度向社会公布学校人才培养状况。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教学工作监控和评估制度,建立教学质量标准体系和诊改机制,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评估与指导。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按照“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结构合理、社会急需”的原则,有针对性地设置和调整专业,重点建设医养健康专业群、精密智能制造专业群、网络安全技术专业群、现代农业服务专业群,带动智慧消防工程技术、医学技术专业群协同发展,形成国家、省、校重点特色专业(群)有机结合的专业体系。
第五十五条 学校遵循“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人才共育、互惠双赢”的原则开展校企合作,创新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围绕产业需求开发实训课程、完善教学体系,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现教育与行业、产业的紧密衔接,达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目的。
学校主动参与决策咨询,开展前瞻性、对策性研究,积极发挥智囊团、思想库作用。
第五十六条 学校坚持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以应用技术研究为重点,以校企合作为平台,以产学研结合为切入点,完善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激发教职工科研创新活力,提升技术技能积累与社会服务水平,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培训、鉴定、咨询、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等服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加强教师队伍特别是“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以中青年教师培养和教学团队建设为重点,培育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高水平教学团队、教学名师和专业带头人。
第五十八条 学校积极探索高等职业教育与本科教育、技师教育、中职教育合作贯通培养模式,加大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力度,不断改善实践教学条件,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及岗位适应能力。
第五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国(境)内外院校之间的合作办学与学术交流。
第六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于取得学籍的学生,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相应毕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学校以创新应用为导向加快信息化建设,打造智慧校园,实现教学管理、资源管理、科研管理、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云端化”,提高管理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第六十二条 学校加强文明创建工作,注重特色校园文化建设,实施“挖掘红色资源、传承红色基因”工程,弘扬孔繁森精神,加强红色文化研究,构建红色文化、传统文化、地方文化和专业文化密切融合,特色鲜明的校园文化育人体系。
第六十三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结合,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以及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师生员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积极开展应用技术研究,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积极拓展社会培训等业务收入,多渠道依法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强化财务运行管理,规范学校经济秩序,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非独立核算部门的社会服务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全额上交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科学配置资源,坚持勤俭办学方针,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的原则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实施绩效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不断提升学校财务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八条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实现保值增值。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九条 学校实行财务、资产信息公开,构建监督管理体系,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七十条 学校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七十一条 学校提升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建设智慧校园、生态校园、人文校园和平安校园。
第七十二条 学校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做好校园安全工作。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七十三条 学校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积极争取各级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科研机构、企业单位等的广泛支持,助推学校加快发展。
第七十四条 学校充分发挥聊城第一职业教育集团和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理事会的桥梁平台作用,整合教育资源,推进校企合作、校地合作、校校合作,大力开展技能培训,促进产教深度融合、校企紧密合作,构建多元化办学格局,服务人才培养和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第七十五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境)外合作与交流,大力拓展“一带一路”职业教育合作,提升办学国际化水平,服务国家战略。
第七十六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七条 校徽整体为圆形,内含学校中英文名称,主图案为“L”和“V”,即“聊”字的第一个字母和“职”的第一个字母的变形,又似海鸥展翅飞翔。图案的下半部分有两条波浪线,突出体现“水城”的地域特色。寓意聊城职业技术学院座落在江北水城,在全国高校中展翅飞翔、鹏程万里、蒸蒸日上。
第七十八条 校训:厚德 博学 求精 创新;校风:尊师爱生、教学相长;教风:为人师表、诲人不倦;学风:慎思敏行、学以致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审议、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经聊城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自核准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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