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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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职业技术学院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效能,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行为,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山东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21〕16号)等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形成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主要包括: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和非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等)等。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使用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学校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大型仪器设备、大宗物资、重大科技成果、特定用途资产等购建以及租赁与处置,应当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履行集体决策程序,事先充分开展可行性论证,由学校党委会作出决定。按规定由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事项,应当在学校集体决策之后、于事项实施之前报批。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承担本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资产管理决策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资产管理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各处室、系(院)部负责人是本部门资产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要负有以下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
(三)负责学校国有资产预算管理、基础管理、资产报告,推进共享共用,加强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开展绩效评价及日常监督检查;
(四)负责对学校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五)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设,建立健全资产管理队伍,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激励;
(六)负责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定期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后勤处,负责统一管理学校各类国有资产,履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各处室、系(院)部要配备与资产规模和资产管理相适应的专兼职的专业人员,负责国有资产的配置、登记、使用管理、清查统计、处置等事项。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九条 资产配置的主要方式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学校应当优先通过调剂(变动)方式配置资产。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所需资产,原则上通过内部调剂或租用解决。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经学校党委会集体决策后,选择最优方式。
第十条 国有资产配置严格实行预算管理。通过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上级文件的要求预算配置资产。
第十一条 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积极盘活资产存量,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严把采购需求,从严控制新增资产。购置通用资产要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应当合理配置、避免浪费。专项经费购置资产,按其管理办法执行,不得借机重复购置。
第十二条 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明确科研急需设备和耗材采购情形,建立非招标采购“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绿色通道。非招标采购及进口科研仪器设备要及时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对于临时性、不常用的大型仪器设备,鼓励采取租用的方式配置。资产租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化原则。通过接受捐赠的方式配置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接受捐赠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和使用,需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加强管理。对新增配置的资产,应当准确完整登记资产卡片信息,确保一物一卡、不重不漏,并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十四条 以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按建设程序实施。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第十五条 资产配置程序由需要配置资产的部门提出,经分管院领导同意,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后,予以实施。
第十六条 通用资产配置标准严格按《聊城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聊财资〔2017〕38号)进行落实。如有新规定或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说明的,依照新规定和补充说明执行。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以自用为主,依法保护无形资产,合理开发使用无形资产。
第十八条 各处室、系(院)部不得将其占有和使用的教育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用于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
第十九条 建立校内公物仓,后勤处负责对公物仓进行管理。对长期闲置、临时配置、低效运转以及待处置的等资产,全部纳入公物仓管理,用于校内调剂使用和参与社会共享共用。校内大型仪器设备由教务处建立共享制度,在满足自用的情况下,积极主动向社会开放,提高大型仪器设备利用率。
第二十条 为节约资源、充分利用现有材料,严禁出现重复购置、超标购置、超量购置等浪费现象。
第五章 资产出租、出借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产对外租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物资产;
(二)闲置资产;
(三)不便于调剂使用的资产;
(四)租赁资产不影响本单位工作正常开展;
(五)承租人租赁资产从事的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六)按市场公允价格获取租金收益。
第二十二条 下列资产不得对外租赁:
(一)正常需用资产;
(二)租赁期未满的资产;
(三)未取得产权共有人同意的资产;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不得对外租赁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强化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严格落实上级文件要求及精神。
(一)国有资产对外出租过程应当公开透明,采取公开招募的方式确定承租人;不便于公开招募的,以协议方式定向出租,出租价格不得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公允价格。严禁以任何方式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给非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使用。
(二)出租出借要签订符合规范的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收取租金,合同期满应当及时回收资产或按规定程序重新签订合同。
(三)出租出借的有关事项,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后,提交市财政局审批。
(四)国有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确需超过3年的,每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出租价格,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承租人支付租金,一律在每个承租期前支付。出租合同期满后按规定仍可对外出租的,应当重新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续签合同。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可优先获得租赁权。
(五)学校房产不得出租出借给以升学为目的的专升本、自学助考、考研辅导等培训机构,以确保学校公共资源不受侵害。
(六)学校由后勤处负责学校资产出租出借业务,代表学校制定出租出借计划、签订租借合同、行使监管责任、收取租金等,严禁多头管理、分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资产租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资产所属部门向学校党委会提出资产租赁申请;
(二)后勤处根据学校党委会会议要求,整理并上报市财政局;
(三)后勤处及相关部门配合市财政局委托的中介机构对拟租赁资产开展评估、拍卖事项;
(四)签订合同及协议。以定向协议租赁资产的,由使用部门说明原因,经学校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由后勤处上报给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对资产租赁价格进行评估后,以正式公文予以批复。
第二十五条 所有购置、调配、自制、捐赠产权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应当统一纳入学校固定资产账目管理,不得另外建账或账外滞留。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调拨、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置换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等。
第二十八条 学校处置未达到报废年限、教育部规定的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具有保密性质的仪器设备、单价超过50万的通用设备、单价超过100万的专用设备等资产需经过可行性论证,并经学校集体决策。
(一)有偿转让固定资产,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公开方式进行;不适用或者不便于以公开方式进行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或者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学校应当按照批准的资产处置方式处置国有资产。如需变更处置方式,应当按原审批渠道重新报批后实施。
(二)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由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后,报市财政局进行审批。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三)水电维修材料、具备一定残值的低值易耗品及低值耐用品、工程材料、装修装饰材料等非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后,由学校统一处置。
(四)资产使用年限标准按照《聊城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聊财资〔2017〕38号)执行。如有新规定或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说明的,依照新规定和补充说明执行。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 水电维修材料、具备一定残值的低值易耗品及低值耐用品、工程材料、装修装饰材料等非固定资产需按照以下程序处置:
(一)因损坏、丧失使用价值等原因造成无法使用,但是具备一定的残值的材料,经学校后勤处确认后,申请处置;
(二)学校后勤处汇总需处置的资产,报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后,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并制定网上处置公告及填写《聊城职业技术学院处置公告及评审过程审批表》;
(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网上公示、现场或密封报价、多部门参与、纪委监督等方式进行公开处置;
(四)资产处置遵循最高价中标的原则,处置费用上缴至学校财务处,开具相应单据后完成处置。
第三十条 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严禁使用部门私自处置。对弄虚作假、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有资产可以申请处置:
(一)经技术鉴定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及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资产;
(二)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资产;
(三)涉及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四)闲置资产;
(五)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六)因技术原因不能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的资产;
(七)抵顶债务的非货币性资产;
(八)已达到国家或省、市规定使用期限,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
(九)在不影响本单位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权属关系变更能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减少经济损失的资产;
(十)法律上所有权已经丧失或者无法追索的资产;
(十一)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要处置的资产;
(十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十三)依据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二条 拟处置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申请处置租赁期未满的资产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被设置为担保物和涉及法律诉讼的国有资产,担保和法律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使用单位申请处置要形成处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原因、资产编号、资产原值、使用期限等必要信息。使用单位要将资产妥善保存,保持申请处置的资产在审批程序过程中的原样,不能随意拆解、丢弃。由资产所属单位的资产管理员将申请处置的资产在“聊城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提交审核。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实施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一般程序是:使用单位申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后勤处负责人确认——分管后勤的院领导审批——后勤处整理处置申请报学校党委会——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后由后勤处报聊城市财政局审批,并配合财政局进行评估及拍卖、资产处置、上缴收入、账务处理、产权登记。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后勤处在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对使用单位申请处置或者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有权先行调剂使用,以促进资源整合和资产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收益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国有资产(含股权)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收入、报废报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置换差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国有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在扣除处置资产发生的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直接费用后,全额上缴市级财政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得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核实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按照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四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专门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或省、市专项工作要求,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内部机构发生重大调整或人员重大变动的;
(七)上级相关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学校资产清查流程如下:
(一)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发布资产清查任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本部门对所属资产进行资产清查,尤其是对条形码完备情况、盘盈亏情况、资产使用情况等固定资产信息进行自查;
(三)部门资产管理员对本部门清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形成报告,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四)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汇总各处室、系(院)部的报告,上报学校党委,经校党委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置、调拨、维护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涉及资产损失、严重破坏、不能使用等非自然灭失的事项,经资产使用人说明情况、部门负责人确认、分管院领导核准、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履行资产处置审批程序。
第四十四条 资产清查结果和涉及资产核实的事项,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学校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随同清查结果一并履行审批程序,并根据审批结果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五条 加强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聊城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建立“全面、准确、细化、动态”的资产基础数据库,强化大数据分析利用,为管理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四十六条 强化信息管理功能,建立动态管理机制,使条形码、规格、型号、使用人、存放地点等信息与实际相符。
第四十七条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要求报送信息表格、证明材料、说明报告、财务凭证等相关资料,部门对其报送的各类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章 资产绩效评价
第四十八条 根据本办法,部门对所属的国有资产制度建设、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存量盘活、信息化建设等内容开展全面自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每年对部门资产管理自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根据重点工作部署及工作需要进行重点检查。
第四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结果纳入绩效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作为对该部门及所属资产管理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 部门应当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纳入到部门年度重点工作,根据本办法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与部门评优、奖惩相结合;将专职和兼职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管理绩效评价纳入年度工作评价,评价结果与个人评优和年度绩效奖励挂钩。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坚持学校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二条 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从严落实好巡视、审计、督查问题整改工作。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中货币形式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或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说明的,依照新规定和补充说明执行。
附件:聊城职业技术学院处置公告及评审过程审批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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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公告及评审过程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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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 评估金额(万元) | |||
项目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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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发布 | 监督审核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采购办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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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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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及报价 | |||
评审小组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评审结果审核及 成交公告发布 | 监督审核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招标办审核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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