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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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聊城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依照《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发〔2019〕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全日制就读的,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受教育者。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全面领导、监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审批和确定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终名单和档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部学生管理服务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包括认定工作的启动布置、过程的组织管理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审核备案等工作。
第六条 各系(院)部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党总支(副)书记任副组长,团总支负责人、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系(院)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材料收集、审核认定,确定本系(院)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和档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材料。
第七条 各系(院)部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小组,负责困难学生初步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包括本年级(专业或班级)专业任课教师1-2名,学生代表(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人数视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民主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年级(专业或班级)民主评议、系(院)部认定小组评议认定、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认定的“三级”认定工作机制。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档次
第九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十条 认定档次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一)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四)孤儿;
(五)重点困境儿童;
(六)烈士子女;
(七)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八)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重大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困难学生”:
(一)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二)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一)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生活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二)父母务农,无其他经济来源,家庭人口较多,经济负担较重的;
(三)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由于生活奢侈浪费、有高档消费行为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四)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布置并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学期中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通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十五条 每学年开学前,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普通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
第十六条 由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向所在班级提交,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七条 各系(院)部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并将初步排序结果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报系(院)部认定小组审核。
第十八条 系(院)部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全院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全过程进行审核、检查、汇总,根据各系(院)部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最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和档次。
第二十条 畅通问题反映渠道,在教学楼门厅显著位置张贴公布各系(院)部电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电话(0635-833482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邮箱(lczyjsxy@126.com),在办公楼门厅处设立投诉箱等。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投诉电话、书面等有效方式向系(院)部提出异议,各系(院)部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仍有异议,可通过电话、书面等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复议申请报学生工作部复议,并于接到复议的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数据库),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级认定机构要严格认定制度,规范认定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
第二十三条 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实事求是,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学院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复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如发现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家庭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接受学院纪委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4.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4.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班级:
基本情况 |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籍 贯 | |||||||||||
身份证号 码 | 家庭人口 | 手机号码 | |||||||||||||
家庭通讯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家长手机号码 | ||||||||||||||
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
特殊群体类型 |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是 □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是 □否; 特困供养学生:□是 □否;孤残学生:□是 □否;烈士子女:□是 □否;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是 □否。 | ||||||||||||||
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 其他情况: 。 | ||||||||||||||
个人承诺 | 承诺内容:
|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
注:1.本表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可复印。
2.学校、院系、专业、年级、班级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填写。
3. 承诺内容需本人手工填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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