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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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山东省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第三方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校信息,是指聊城职业技术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聊城职业技术学院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遵循公平、公正、便利的原则,做到程序规范、内容真实。
第四条 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与校园安全稳定。
第五条 所有信息必须通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副书记、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学校党政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学校党政办公室主任兼任,成员由各部门办公室主任(综合科科长)组成。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指挥、组织和协调,负责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部署、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第七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和决定,承办信息公开事项;
(二)拟订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
(三)建设和维护学校网站信息公开栏目;
(四)编制学校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五)协调、指导、督促校内各部门依法依规有序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和维护需由学校统一发布和公开的各项信息;
(六)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和信息发布的审批;
(七)统一受理、协调处理、及时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办公室主任(综合科科长)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与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具体联系与协调工作。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依法公开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学校信息;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部门公开的信息;
(三)对本部门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组织制定本部门相关的规章制度,撰写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
(五)受理、答复学校师生员工提出的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配合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受理、答复校外人员、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学校提出的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
(六)如公开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应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七)承担与本部门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学校各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校园及社会稳定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内容
第九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其中,主动公开的信息受众范围分为校内受众和社会受众。各部门应在制作信息或者获取信息后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受众范围。难以确定信息的公开属性、受众范围的,应当附详细说明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处理。信息公开办公室难以确定的,应及时提请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难以确定的,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确定信息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仅向校内受众公开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 学校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学科与专业设置)、领导信息、机构设置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章程及计划,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招生咨询与考生申诉渠道,新生复查期间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结果;
(五)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财政预决算,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六)人事师资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校级领导干部社会兼职情况,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
(七)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高职教育年度质量报告;
(八)学籍管理办法,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学生奖励处罚办法,学生申诉办法;
(九)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十二)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除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的,学校各部门应当依规定给予答复。
第十二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酌情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途径和程序
第十三条 对依照本管理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网站、广播、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载体,及时向社会和校内进行公开。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对于需要征求师生员工意见的各项决策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获取信息公开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提交申请。
信息公开申请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六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受理,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或者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该信息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等;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五)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书面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八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法律认可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办理学校信息公开申请的,受委托人须提供书面委托书。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未经书面许可,申请人不得对外透露其通过申请获取的学校信息。申请人擅自将依申请获取的学校信息对外透露并造成不良后果的,需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学校信息,除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学校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学校信息。
第五章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第二十条 学校所有信息均需通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公开信息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直接责任人,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初审工作。初步审查认为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及时予以公开。各部门初审认为属于不应公开的信息,应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复审,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在接到报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复审认为属于应公开的信息,报送单位应在核准后48小时内予以公开。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对已定密的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教育部、国家保密局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所规定解密条件的信息,应依法自行解密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
解密后的学校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实行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与评估制度。依据《聊城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考核办法(试行)》(见附件),将信息公开情况列入部门考核。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定期编制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在信息公开网发布。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信息公开工作中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所公开信息内容的;
(三)公开不应公开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校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已经移交学校档案科的信息资料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聊城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考核办法(试行)
附件
聊城职业技术学院
信息公开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任务落实落细,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山东省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第三方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和《聊城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处室、系(院)部
二、考核内容
各部门贯彻落实《聊城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情况,主要包括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公开的形式是否应尽、公开的时限是否符合要求、公众了解信息的渠道是否畅通以及信息报送情况等。具体考评标准见附件1.2。
三、考核方式和程序
考核工作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党政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分为定期通报和年度综合考核。
主要采取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网站抽查等形式,在各单位先行总结和自评的基础上,根据平时数据监测和单位报送资料进行打分,综合提出考评结果,报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党政办公室及时将考核评价结果进行公示。
四、考核结果认定
信息公开考核的结果以百分制方式计算,分为4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71分-90分为良好,60分-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五、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在前期自查总结的基础上,主动配合抽查工作组工作,客观、如实向考核评比工作组提供本单位党务校务公开情况,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二)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组成员要自觉服从安排,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开展工作,认真遵守工作纪律。
(三)对违反《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等规定的部门,学校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六、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执行和解释。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1聊城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分工一览表
1.2聊城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考核标准
附件1.1
聊城职业技术学院
信息公开分工一览表
类别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时限 | 责任单位 |
基本信息 | 基本简介 | 是否公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 | 即时 | 宣传部 |
办学规模、学科与专业设置、专业情况 | 即时 | 教务处 | ||
各类在校生情况 | 年度 | 学工部 | ||
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等 | 年度 | 组织部 | ||
领导信息 | 是否公开本校校级领导班子简介及分工 | 即时 | 党政办公室 | |
机构设置 | 是否公开本校党政管理、教学科研、服务支撑等机构设置情况 | 即时 | 组织部 | |
规章制度 | 是否公开学校章程 | 即时 | 党政办公室 | |
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 即时 | 各单位 | ||
规划计划 | 是否公开本校课程与教学计划 | 即时 | 教务处 | |
是否公开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 即时 | 党政办公室 | ||
工作报告 | 工作报告 | 年度 | 各单位 | |
招生考试
| 招生计划 | 是否公开本校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专业设置当年新增专业、停招专业名单 | 在当年招生工作开始前2周以上 | 招生处 |
录取结果 | 是否公开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 | 不得晚于每年招生工作结束后2周 | ||
咨询申诉 | 否公开招生咨询及考生申诉渠道,新生复查期间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结果 | 即时 | ||
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 管理制度 | 是否集中公开本校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 即时 | 财务处 后勤处 |
受捐赠财产 | 是否公开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 即时 | 后勤处 财务处
| |
采购信息 | 是否公开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 即时 | ||
财政预算 | 是否公开收支预算总表、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 即时 | 财务处 | |
财政决算 | 是否公开收支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 年度 | ||
收费信息 | 是否公开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投诉方式 | 即时 | ||
人事师资信息 | 岗位管理 | 是否公开本校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 | 即时 | 组织部 |
人事信息 | 是否公开校内中层干部任免、人员招聘信息 | 即时 | ||
社会兼职 | 是否公开校级领导干部社会兼职情况 | 即时 | ||
争议解决 | 是否公开本校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 | 即时 | 工会 | |
教学质量 | 就业指导 | 是否公开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 | 即时 | 合作服务处 |
毕业生情况 | 是否公开本校毕业生的规模、结构、就业率、就业流向、中外合作办学情况 | 年度 | ||
就业质量 | 是否公开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 年度 | ||
艺术教育发展年报 | 是否公开本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 | 年度 | 基础部 | |
教学质量报告 | 是否公开本校办学教学质量报告 | 年度 | 教务处 质量管理处 | |
学生管理 | 学籍管理 | 是否公开本校学籍管理办法 | 即时 | 学工部 |
奖助学金 | 是否公开本校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货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 | 即时 | ||
奖励处罚 | 是否公开本校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 即时 | ||
学生申诉 | 是否公开本校学生申诉办法 | 即时 | ||
应急管理 | 突发事件应急 | 是否及时公开本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 即时 | 保卫处 |
信息公开指南 | 是否发布 | 是否发布本校信息公开指南 | 即时 | 党政办公室 |
指南内容 | 指南内容是否通盖本校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等内容 | 即时 | ||
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发布时效 | 是否在当年10月底前发布学年本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年度 |
党政办公室 党政办公室 |
报告内容 | 概述部分是否明确本学年度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 | 年度 | ||
主动公开情况是否明确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新闻发布会、微博、微信等形式主动向校内和社会公开信息的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 | 年度 | 宣传部 | ||
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情况是否明确学校受理、答复师生和公众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以及依申请公开的收费、减免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 | 年度 | 党政办公室 | ||
对信息公开的评议情况是否明确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评价情况 | 年度 |
附件1.2
聊城职业技术学院
信息公开考核标准
项目 | 检查内容 | 评分标准 | 备注 |
公开时效 (20分) | 信息公开时间(20分) | 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主动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报送需要公开的信息。 其中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对于需要征求师生员工意见的各项决策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 |
公 开 内 容 (50分) | 信息公开学年工作总结(5分) | 按时限要求上报学年信息公开工作总结2分。工作总结完整、规范、准确3分。 | |
主动公开情况(30分) | 按学校公布的各单位信息公开目录及时审定、更新和发布信息公开内容,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及时准确、重点突出、群众满意。 | ||
信息公开满意度(10分) | 主要根据信息公开内容师生关注度、个别访谈等情况综合认定。 | ||
依申请公开情况(5分) | 单位审查予以受理的群众申请,在规定时限内能够规范、准确、及时答复的得5分。 | ||
公 开 渠 道 (20分) | 学校门户网站、部门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信息公开情况(10分) | 在学校门户网站和本部门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信息,应公开的信息均可通过网上查看。 | |
信息公开渠道(6分) | 充分运用通知公告、新闻、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宣传册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信息。 | ||
信息公开场所建设情况(4分) | 设置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切实方便群众及时完整地获取公开信息。 | ||
一票否优项
| 落实学校信息公开要求情况 | 未按学校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有关材料。 | |
群众投诉、举报等情况 | 应对不良网络舆情、群众投诉举报情况不及时,或被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纠错或改判的,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 ||
依申请公开收费情况 | 在接受依申请公开工作中,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违反规定收取其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 ||
违反保密性原则 |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遵循“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公开信息不能违反国家和有关部门关于保密的规定,涉密信息一律不得在网站发布,不能公开的特例信息必须进行说明。对于在信息公开保密性等重点领域出现问题的部门,视情节降低考核结果等次,直至认定为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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